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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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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衍阁 《法人》2004,(5):64-67
不仅仅是购房合同蕴藏深意,而且后来出现的债权债务转移合同又让这个债权连环套变得更难以参透其中玄妙  相似文献   

2.
我国《合同法》未明确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其规定为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并无不妥。据此,相应发生拟制的债的免除效果,即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果。只要次债务人未实际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履行清偿义务不足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并不消灭,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让与的保证清偿责任。对由此产生的代位债权人比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效果,应设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并且不能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清偿的规则。相关司法解释中仅有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规则还不够完备,还必须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经审理认定成立的,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或数额内消灭或者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则。  相似文献   

3.
张衍阁 《法人》2004,(5):54-59
一场看似简单的房屋购买合同纠纷案,掺杂进复杂的债权债务转移合同,国企华东公司掉进了债权连环套。  相似文献   

4.
张衍阁 《法人》2004,(5):66-67
华东公司作为一家普通的经营房地产开发的公司,资金往来何以如此复杂?一个2000万的债务何以衍生出多头债务? 如前文所述,无锡市审计事务所锡审事内审(1998)015号审计报告指出,在从华东公司成立到1997年10月间,华东公司与中国包装物资公司、无锡市金鸿基商贸公司、中国包装基地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包基地公司)、北京华东鸿基公司、格林大厦等单位间有大额的资金往来,但相互转账无依据,“三角结算”的账务处理都无委托和受托的书证. 据《法人》了解,经华东公司多方调查取证发现,在此宗合同纠纷案相关证据材料标注的时间段内,此案涉及到的三家公司即华东公司、北京华东鸿基公司及鸿都公司的背后,有着两个无法绕开的人,那就是“大老板”曾整和“二老板”曾轶兄弟俩.当时的三家公司,实际上都是由曾氏兄弟掌控的.  相似文献   

5.
购房指标是一种民事权利,本权利来源于特定的情形。这种指标一但确定,即意味着财产价值。不想要房子的就会将这种指标转让给他人,从而产生效力问题。在实务处理中,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效力存在相当多的争议。有人认为,民事权利个人享有后,即为个人处置,故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有人认为,民事权利与人身有依附性,不得自由处置,故转让行为无效;有人认为,法律对此特别规定,故效力根据法律之规定来分别确定。本文力图从各类购房资格转让合同着手,找出购房指标转让的规律。将购房指标转让分为商品房购房指标转让转让和非商品房购房指标转让两大类。由于购房指标性质不同,效力有差别。  相似文献   

6.
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消息,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明确了卖方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卖方必须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要求卖方要承诺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对房屋买卖交易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减少了买卖双方的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7.
段枫 《法庭内外》2011,(12):59-60
法官:2年前,我所在的公司欲购一栋房屋,由于当时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担心受到债权人指责或抵债,遂决定由我(时任综合科科长)出面,以我个人名义购入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同时,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内部协议。明确房屋只是由我出面代为购置,实际产权属公司所有。  相似文献   

8.
合同保全制度三论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文章对我国《合同法》第 73、74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等两项合同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论述 ,特别就对特定物债权如何适用合同保全制度的问题提出 ,对特定物债权适用债权人代位权时 ,应以债务人的行为是否会导致特定物债权不能按约定内容实现为标准 ;适用债权人撤销权时 ,不能以债权人自己的债权能否实现为标准 ,而应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9.
1997年8月,山东青岛的甲公司因工作需要,欲在北京西城区内购买两套住房作为在京的办事处,公司随即通知在京的业务员杨某搜集有关售接信息。杨某上报公司称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好运花园的位置及房价比较理想,并将乙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资料以及由已开发公司已盖上公章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寄回甲公司。该份合同主要载明,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好运花园中两套商品房。面积159.6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4450元(其中包括装修费,实际价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200元),购房款共计人民币71万余元,乙开发公司还在合同上注明“精装…  相似文献   

10.
[案情]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主任汪某。2004年7月至2008年4月,利用职务之便,借"谢秋萍"等8人之名,采取虚构购房合同(协议)、首付购房款收据和欺骗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方法,骗贷出住房公积金贷款116万元,用于发放个人贷款和其它经营活动,非法获利6万余元。案发后汪某将涉案款项全部归还。  相似文献   

11.
周峰  李兴 《法律适用》2012,(8):58-61
一、问题的提出原告梁某某是香港居民,1998年5月,其与亲属被告郭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梁某某准备出资在上海购买某处房,房屋所有权暂时登记在郭某名下,相关购房手续委托郭某办理,购买房屋所需全部资金由梁某某支付,但取得房屋后,房屋的实际所有权由梁某某享有,房屋的出租、出售须经梁某某同意,一切收益归梁某某所有。1998年8月,郭某取得了标的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并实际占有标的房屋。  相似文献   

12.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海燕 《法学》2007,(9):87-93
银行债权人与担保公司签约之前不仅有义务审查担保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也有义务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审查担保公司章程及其担保决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此种审查义务既源于法律的规定,也源于公司章程登记的对抗效力、商事习惯与监管部门业务指引。倘若银行债权人怠于或拒绝审查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事实,则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  相似文献   

13.
问:2006年初,我朋友王某因做生意需要向我借了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考虑到他做生意可能亏损,我要求他提供担保。当时王某的姐夫愿意为王某担保,并向我口头承诺若王某不能偿还,他将替王某归还借款。现因王某经营不善而不能还款。请问:我可否直接起诉王某的姐夫,要求其承担保证还款的责任?读者程燕  相似文献   

14.
合同承担同时包含合同债权转让与合同债务转移(也称债务承担),因债务承担与代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都涉及第三人对合同的履行,特定情形下二者之间的界限常难以厘清。因此,当代为履行又分别介入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时,如何实现三者之间的法律对接及确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理论与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15.
2007年,杨某所住大学城房屋被拆迁,因此获得一套安置房的购买权。2007年11月6日,杨某与廖某签订一份安置房“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同意将其拥有的安置房“购房指标”转让给廖某,由廖某支付给杨某转让费50000元,购买合同及发票由廖某拥有。2007年11月11日,廖某以杨某的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产权对换安置房合同书,  相似文献   

16.
案例:某当事人未能亲自办理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的事务.需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相关事宜,为此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公证。申请公证时当事人提出银行和房管部门特别强调,要在《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本委托为不可撤销”的内容。公证处在审查该公证事项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可以办理。理由是委托行为是委托人自愿作出的.委托人自愿放弃对委托的撤销权.是委托人充分行使权利的体现.理应得到支持。第二种意见是:不可以办理。  相似文献   

17.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涉他合同的范畴:在该种合同中,为第三人设立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按约定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之人为债务人;第三人又称受益人。它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的重大突破。本文拟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三者之间的法律效力问题做一初步探讨,并进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64条并非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8.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负有协力义务。协力义务的发生可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以及个案情况的综合判断。参考德国民法解释学,我国法上的协力义务于解释论上可定性为债权人负担(不真正义务),其违反会发生对己的不利益以及对他人致害的赔偿。发包人怠于履行协力,承包人可以主张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损失的计算,不仅要考虑到停工、窝工期间材料器具损耗、人工闲置和工地管理等费用,还要计入由工期延误产生的其他后续损失,并考虑到承包人的利润和风险。因发包人不为协力致使工程不能完成,承包人可在催告无果的情况下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不影响前项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19.
住房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而我国目前房市的价格虚高,已经超过了普通居民的购买能力。因此,某些楼盘可以凭借价格或地段优势成为紧俏楼盘,引来众多购买者。由于这些楼盘的需求远远超过供给,就会引发炒卖房号的投机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购房号的相关法律问题加以规定,本文拟将对此问题加以研究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张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段某,又通过段某认识了崔某、李某。2007年底,张某谎称能以3500元每平米的低价购买某高档小区的房子(当时该小区商品房市场价为11000元每平米),称自己和那个公司的副总关系很好,诱骗被害人段某、崔某、李某购买房屋。2007年1月底,三名被害人分别交付张某购房首付款9万元、8万元、4万元。张某将购房协议分别交给段某、崔某、李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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