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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罪犯作为人、作为公民仍然享有受教育权。但在工具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罪犯的受教育权更多地被理解为接受特殊教育的义务,而没有把罪犯作为一个权利主体、没有赋予罪犯受教育的自由。对罪犯受教育权的价值进行解读,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罪犯基本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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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辽宁省建昌县人大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下,县人民法院撤销了关于企业改制时期涉及企业案件受理和执行方面的文件。根据县政府办公会议关于企业改制方面的会议精神,县人民法院向县政府作了《关于企业改制时期对涉及企业的案件区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和执行的报告》,对涉及改制时期企业案件的受理和执行作出11项规定。常委会认为,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和执行不须向政府报告。同时,文件中对涉及企业案件的受理和执行所作出的11条规定有多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利于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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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但是,因立法上对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规定不够明确,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因许多生效裁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故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就裁定指令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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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受教育权"平等"的理解 什么是受教育权?首先,从权利主体而言,它应涵盖全体公民,即不分年龄、种族、信仰、政治经济地位,人人享有这一权利;其次,定义应当体现在由人类需要决定和支配下形成的社会关系中,受教育权是现实世界人的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第三,受教育权反映在一国制定法中,是一项法定权利,公民是在法律之下享有这种权利(虽然有时法定权利只有象征意义,并不能全部落到实处).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受教育是全体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平等享有的接受各种形式教育的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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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能否为公民实际享有,通过怎样的方式保障法律上的权利得以实现,取决于权利保障体系是否健全。权利保障分为事前保障和事后保障,所以受教育权的保障也分为受教育权的事前保障和事后保障。受教育权的事前保障,包括立法保障和行政保障,受教育权的事后保障,是指司法保障,二者共同构成受教育权的完整保障体系。本文主要对美国、日本受教育权保障制度从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司法保障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比对,从而为完善我国受教育权的保障体系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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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每个民政工作者的应尽职责,但具体到民政行政复议,特别是遇有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时,有的同志便感到无所适从。因此,本文就民政行政复议程序与应诉作一浅议。一、民政行政复议的程序民政行政复议的程序一般是:处理复议申请、做好复议审理、作出复议决定和裁决执行等。(一)处理复议申且复议机关收到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后,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审查通过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期限和条件,且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就应当立案受理;如查明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已向法院起诉并已受理,或者不符合复议申请的其它条件,就裁决不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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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特性。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教育平等权、受免费教育权和受教育自由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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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平等:和谐社会中的受教育权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进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5,(6):74-77
受教育权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教育作用的本质体现是,教育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得以发展的动力,是其向上流动的前提。我国同世界各国一样,都在包括宪法在内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件中规定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以及政府为此所承担的义务,并把它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当然内容。由于认识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我国社会中还存在着受教育权不平等的现象,应当在法的轨道上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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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兵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4):9-11
随着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入宪和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建立,平等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我国对平等受教育权的研究起步较晚,在实践中公民平等受教育权保障存在着诸多问题,尤其是法律保障中立法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这项基本人权,分析这种现状存在的原因并加以研究解决,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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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少数民族半农半牧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能否得到保护是折射民族教育与国民素质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本文通过对少数民族半农半牧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现状进行实证研究,旨在阐述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体现,揭示少数民族半农半牧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与实现对公民个人、对民族和国家的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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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这一规定与修改前相比,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大幅度扩大,案件种类增加。这样可以减少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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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一些媒体报道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未取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变更包括劳动者刘某所在职位等19个工作岗位,由以前的标准工时制变为不定时工时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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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各国都普遍注重对受教育平等权的保护,受教育权在绝大部分国家既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教育立法规定的普通权利,然而,近年来,我国有关教育平等权方面的争议越来越多,在法治的背景下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文章从宪法学视野探讨教育权平等问题,并提出了教育平等权宪法保护的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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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妇女在怀孕、分娩和中止妊娠的特定时间内,享有哪些特殊权利?为什么?答:《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作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怀孕、分娩和中止妊娠妇女的身心健康。因为妇女在怀孕期间,其精神状态、情绪对其自身的健康和胎儿的成长发育有很大影响。妇女分娩后一年内,哺育婴儿的任务十分繁重,其精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