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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篇文章是介绍1981年开始到1991年10年间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概况。写作中参照了滋贺秀三著的《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和现状》(中国法律史学会主编《法律史论丛》第三辑,法律出版社1983年11月版294—304页吕文忠译)。这篇文章是滋贺秀三在1981年6月到7月参加的日本法制史专家访华团对中国进行访问期间,在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的学术座谈会上发表的讲演稿(滋贺秀三是东洋法制史研究会的会员)。本稿中,七野敏光(大阪经济法科大学法学部)撰写了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部分,川村康(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撰写隋、唐、宋、元部分,中村正人(金泽大学法学部)撰写明清部分,近代部分及法文化论的现代研究由高见泽磨(武藏高等学校)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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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州县审断,应该从司法的角度进行解读,还是本质上只是政务的一个环节?在多国学者之间引起了长时间的辩论。文章综合对比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美国学者黄宗智、中国学者里赞著作尝试进行对比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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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中国民法发展史,需要超越本位的角度,从财产制角度加以反思。这样可以发现两条主线:第一是外来的个人财产制与传统的家产制之间的矛盾;第二是土地所有权上国有制和私有制并存带来矛盾。从中国近代以来的立法和社会纠纷中,都能看到这两种矛盾带来的困扰。一方面,个人财产制与家产制的对立冲突,使民法的一些制度被架空,而社会中的家产关系和纠纷得不到规范和调整。这种冲突格局集中反映在今天的农村分家、土地承包经营、城市家庭的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另一方面,土地所有权双层结构违反所有权平等原则,是近代以来私人的不动产所有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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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韦伯与滋贺秀三的比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文通过韦伯与滋贺秀三关于中西方法律文化方面思想的比较 ,试图揭示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根本原因 ,并对两者的部分论断提出了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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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财产学说,兼具解释与建构的价值。在我国民事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和现实中,宗教财产立法都没有能够摆脱目的财产学说的影响。在民初的近代私法转型中,目的财产说成为屡次寺庙财产立法的主流学说。在当前的宗教财产立法中,《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社会团体(宗教团体)所有说已经被《物权法》和《宗教事务条例》所抛弃。《物权法》对宗教财产规制的策略性回避立场,为对宗教财产法制的整体反思与建构提供了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宗教事务条例》开创的宗教财产的法制正在沿着目的财产学说的轨迹运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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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Jian-wen 《河北法学》2012,30(5)
目的财产学说,兼具解释与建构的价值.在我国民事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和现实中,宗教财产立法都没有能够摆脱目的财产学说的影响.在民初的近代私法转型中,目的财产说成为屡次寺庙财产立法的主流学说.在当前的宗教财产立法中,《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社会团体(宗教团体)所有说已经被《物权法》和《宗教事务条例》所抛弃.《物权法》对宗教财产规制的策略性回避立场,为对宗教财产法制的整体反思与建构提供了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宗教事务条例》开创的宗教财产的法制正在沿着目的财产学说的轨迹运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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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法史学界在探讨中国近代法制时,一般认为,中国法制开始了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并侧重从制度层面进行梳理和研究.在当下的学术语境中,这一学术理路和实践大体不错,也实属必要.不过,这种研究取向对中国近代法制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和运行、话语表述背后所隐含的社会法治心理等问题的研究,稍显乏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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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制度,是近代中国由农耕社会法制向工商社会法制、由统制经济法制向市场经济法制转型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在传统中国法制中,社会治理以绅士阶层为中心,形成了在中央集权引导下,与儒家主流意识形态和官僚系统保持一致的绅权治理。及至近代,商会制度的出现为中国社会提供了一个法制变迁的契机,集权式的绅权治理开始向分权式的商会治理转型。尽管在这个制度转型过程中,法制变迁的路径依赖和制度惯性效应仍不可避免,并呈现出迂回曲折的变迁轨迹,但是它依然具有较高绩效。中国商会治理变迁所取得的经济绩效表明,当前中国法制应坚持集权治理向分权治理转轨的制度变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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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伟琴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4):17-22
在当今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分家作为一种传统的民事习惯仍广泛存在。温州出现了一个实际的案例。但是,这一习惯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应的位置。如何弥补法律的漏洞,进行法律的续造,从而对案件进行适当的判决,首先需要明确分家的法律性质。类推适用与原则权衡是解决这类案件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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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国学者 J.埃斯卡拉在考察中国的社会与法制之后曾经得出结论:东西方文Ⅰ化的对极性在法律领域中表现得最为鲜明。美国哈佛法学院教授 R.昂格尔说,如果把法治的程度当作坐标轴,那么传统中国构成其负的极限值,近代西方构成其正的极限值,而其他各种文化社会都是在这两者之间各得其所而已。日本的法制史学者滋贺秀三根据清代审判制度的实证资料指出,在判决的确定力、自我束缚性和审判权的相克等基本问题上,中国与西方的制度原理是截然相反的。人们的日常经验也足以印证上述判断。例如,美国的电视节目中几乎每天都有再现冗长的法庭辩论场景的连续剧和单本剧;而在我国,从严肃的法律报刊到市井消遣读物,注意的焦点往往都是惩奸除恶、排难解纷之类的戏剧性情节和处罚结果,至于法律被怎样解释和适用的问题似乎无关痛痒。在美国,做生意都要请律师,合同书的条款不厌其详;而在我国,关系比一纸约定更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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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以降的检察制度整体而言处在不断变革和进步之中,其文书的变化尤为明显,作为官方记录反映出司法现代化的进程。在检察制度建立之初,中国传统司法审判中最重要文书之一的批词被适用为主要的检察文书以为过渡,相应的起诉文书也初现雏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批词转变为近代化的规范文本,起诉书、上诉书现代化成型,其格式、内容也不断适应中央层面的现代化的改革需求,在短短二三十年间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然而形式上的检察文书快速转型与实际检察运作不一致的现象也凸显出近代中国在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根本性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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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致力于律学研究,对传统律学富批判精神,他以特有的远见主持修律,组织翻译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兴建法律学堂,创立法学会,为清末的法制改革和促进传统律学向近代法学的最终转型,作出了重要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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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产制作为一种习惯法,与中国的家庭法律及其社会适应性存在着密切关联。对家产制和家庭法律的研究应该采取"实践的法律社会学"态度,通过经验研究来充分展示转型社会对家庭本身的内在需求,从而在法律制度上对这种社会需求给于正确的回应。考察分家模式的历史变迁,可以发现家产制是处理中国家庭财产分配的根本制度选择。在产权结构上,家产制具有客体上的公有性、主体上的多元性以及主体作用于客体的身份性等三大特征,从而区别于西方所有权制度。这种特殊的家产制度是中国转型社会的内在需求,因为中国农村的城市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家产制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从而有助于城市化的顺利进行;另外一方面,家产制有利于补充国家养老能力的不足从而确保城市家庭的稳定和再生产,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然而家庭法律却日益朝着"去家产制"和"私权化"的方向发展,从而丧失社会适应性,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因此,中国的家庭立法应该回归新的家产制,并以其为中心确立起"发展型家庭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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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九十年代 ,张晋藩先生在《清代律学及其转型》、《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等论著中以清代律学为切入口 ,把律学的发展、演变、精神及其转型置于中西法制文明演进的广阔背景之中 ,把传统律学的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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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教授的近著<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从法制文明的角度对中国近代法律发展的历史进行了全新的解释,无论是其理论假设还是在研究对象的定位和研究方法的创新等方面,都表现出中国近代法律史研究范式建构上的积极意义.尤为难能可贵的在于该书克服了中国近代法律史研究现有的革命法制史和法制近代化两种范式的缺陷,因而对于探索中国近代法律史研究更为科学的分析框架、推进这一研究水平的提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