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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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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奉行的是“直接利害关系”原则 ,随着环境问题的恶化 ,这种理论在当今难以适应可持续发展及环境保护之需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是适应环境保护之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 ,原告资格问题是该制度最重要的理论问题。通过考查日、美等国在该问题上的立法和判例 ,结合我国的环境保护现状 ,我国应采用“与自己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资格标准。在此标准之下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有公民个人、环保团体、检察机关三种具体类型。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现行诉讼法框架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作为诉讼的发动者,缺乏明晰界定。这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往往因资格不合而启动不了。应该修改和颁布相关法律,将公民、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检察机关都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同时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资格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3.
论公益诉讼原告的多元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原告一元化,造成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盲区。借鉴国外公益诉讼制度原告多元化的规定,我国法律应规定,除直接利害关系人可提起诉讼外,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可提起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4.
随着各类环境危害事件的不断发生,环境公益诉讼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构建中,由谁作为诉讼的启动主体,一直以来颇受争议。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和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我国当前应尽快建立以检察机关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5.
环境公共利益主体和内容的不明确,加剧了实践中对环境公共利益受损不能实施有效救济的困境,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对环境公共利益受损实施救济的必要条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核心问题是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应确立限定性二元原告主体资格机制。环保NGO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最适格原告。应从法律制度设置和运作模式上保障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优资格。  相似文献   

6.
7.
学界进行公益诉讼的论证已有很多年了,但是立法上的成就并不明显。主要是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没有确定,如此就根本不能在程序中启动公益诉讼,无法有效保护公共利益。本文针对立法的滞后,引用诉权理论,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确立了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  相似文献   

8.
原告胜诉奖励机制是一种以原告为奖励对象的激励手段。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原告胜诉奖励机制可以解决我国环保组织资金难的问题,从而改变多地环保法庭无案可审的尴尬处境。我国原告胜诉奖励机制尚处实践探索阶段,制度设计还不完善。应当基于已有立法和司法实践,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以受奖励主体、胜诉标准和奖励资金来源为中心,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胜诉奖励机制。  相似文献   

9.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应当科学定位原告资格,而在实践中负有监管之职的环境管理机关,因为同时具备司法起诉主体资格,就会出现严重的职能错位。基于该问题,深入探究出现如此窘境的法理根源,不难发现当前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环境管理机关漠视其职权,滥权无章;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及结构失衡,不利于实体公正;两种身份的困顿增加了环境管理机关被诉行政不作为之虞。因此,必须激励公众和非政府性环保组织,限制环境管理机关的起诉条件和资格。  相似文献   

10.
现行的民事原告资格的立法模式,从法律制度设计上排除了公益诉讼存在的可能性,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除直接受到公益违法行为侵害的个人或组织以外,还可以是非直接受到侵害的个人、相关社会团体和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11.
一般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涵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两大领域。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制度特色就是公益诉讼的原告制度。与传统私益诉讼的原告制度相比,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原告资格的多元化、原被告双方力量的差异性、原告处分权的限制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12.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会影响到国家机构之间的分权与制衡关系,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效率和独立性。在扩大原告资格范围的同时应当明确具体的受案范围以确定国家机构之间的分权,因为分权不当可能会造成社会成本超过社会效益的无效率结果。国家机构之间的分权应当由代表公众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全国人大或省级人大决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单方面决定。另外,需要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特权转化为与对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以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为了培养公民意识,公民和非政府环保组织是环境公益诉讼最合适的原告。  相似文献   

13.
公益诉讼法律化后的宏大法律图景未能在行动中的实践成为可视的制度实在,公益诉讼法律条款基本处于休眠状态。主要原因在于立法者推崇实用主义和渐进式功利主义的改革路线和利益导向机制,严格限定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将大量主体阻隔于法院大门之外,割裂协调有序的公益诉权主体链条,致使公益诉讼无法实效发挥制度机能。公益诉讼的制度化或者再制度化可将权利生成和整体正义作为指引公益诉讼精细化发展和长远性发展的基本功能导向,适当开放公益诉讼通道,建构行政机关、检察院、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多元互补的原告主体体系,并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务实而理性地探求主体扩张的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   

14.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开启了我国公益诉讼的大门.民、行诉讼制度下分饰两角的行政机关在伴随社会发展而逐年增加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占据重要位置.修改《行政诉讼法》迫在眉睫,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可以考虑加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现行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范围不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应锁定为公民和社会团体,符合公益需求,但赋予检察机关主体资格却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15.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制度,以其宽泛的诉讼资格认定条件和显著的预防性等特征,在现代环境保护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以环境公益诉讼的现有定义为线索,简单谈了定义所涉及的公共信托理论、法律权利原则、实际损害原则等相关理论,从而试图对环境公益诉讼给出一个较为合理的定义。  相似文献   

16.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在四十几年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形成的大量判例,对该制度在原告诉讼资格方面的创新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相比于美国,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方面都处于起步阶段.尤其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尽管我国贵阳等地区开创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贵阳模式”,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出现了主要以公民个人、相关组织、团体、检察机关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因相关立法尚不完善,导致各地法院在对该类案件的受理、审理方面没有统一做法,大多数案件陷入了“社团难受理,个人多败诉”的困境.因此,应适当借鉴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适格原告选择方面的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规定过窄,阻碍了消费公益诉讼发挥应有价值。基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理论,消费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呈现广泛性的特点。公民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可以弥补“官方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不足,充分发挥律师在消费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应在借鉴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确认公民具有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资格。  相似文献   

18.
关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一直是行政公益诉讼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世界各国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和原告资格的理论都有了相当的发展。原告资格问题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最重要的条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建立以公职机关为主、公益团体和组织为辅、公民个人为补充的多元原告资格制度的模式。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目前环境污染损害公共利益日益突出的今天,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最为有效的诉讼救济手段在我国还未完全建立。2012年民诉法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上升到了新的起点,然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和范围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还存在障碍亟需排除。  相似文献   

20.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仍需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就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而言,宜将其中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团体”具体化为检察机关和民间公益组织。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具有宪法和法律依据,是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所在,且具有其他主体不可比拟的优势以及相关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尝试。民间公益组织的成立具有公益目的,且具有专业性,根据诉讼信托理论,亦是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设立之初,不宜将公民个人纳入到提起主体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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