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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7,(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医疗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医技术鉴定及其他相关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药物依赖治疗院(站、所)及其他诊疗机构必须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甘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管理;编制内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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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血液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一年来,我们贯彻《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了血液整治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去年底,李鹏总理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08号令,发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加强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为保证生产用原料血浆质量,积极开展机械单采血浆试点工作。据统计,目前开展机械采浆的单采血浆站已达87个,占现有153个单采血浆站的57%。继去年全国血液工作大检查后,今年7、8月份,我部又组织5个检查组分别赴黑龙江、贵州、新疆、河南、广东等12个省、自治区进行了检查。检查情况显示:经过两年的努力,血液工作面貌发生了较大的改观,乱采血、乱供血的局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临床用血、生产用原料血浆的质量有了显著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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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6,(6)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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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力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原料血浆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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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7,(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站、村卫生所(室)、护理院(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诊疗机构。第三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黑龙江省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管理。农场、森工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免许制度,但应当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其中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由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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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医疗机构的法制化管理体系,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规划布局、设置审批、评审登记、监督管理、违法处罚等方面的权力。《条例》的实施,对理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体制,确立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管理中的法律地位,改变我国过去医疗机构多头管理、靠行政干预管理的被动局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我县从九四年八月起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截止今年七月底,已重新登记合法诊疗机构311家,取缔不法诊疗机构28家,限期整改42家,至此全县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已基本理顺。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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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做法与体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卫生法制》1998,(3)
根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依法治市的总体部署,我局与工商、土管、烟草等七个部门一起,被确定为市级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单位。按照市人大、市政府的要求,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于1997年2月开展试点,至今已历时一年整。现将开展情况介绍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局现有工作人员25人,其中行政人员18人,挂靠我局的事业机构人员7人,内设5个处室。根据卫生部门的性质和国家赋予的管理职责,我局目前主要行使两种职能:一是卫生服务,医疗保障;二是卫生执法监督。目前正在实施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有78部,仅受《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四法六条例"调节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就达5万余家。长期以来,我们主要发挥了提供卫生服务和保障的职能,而在社会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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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卫生法制》1994,2(5):32-4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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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4)
卫生监督涉及主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下称"二法五条例")。在"二法五条例"的"法律责任"或"罚则"中都有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救济的具体规定,加上1991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条例》和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卫生监督执法这个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行政救济制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卫生监督领域的行政救济制度更加完善,行政救济的期限等内容则进一步明确."二法五条例’规定的行政救济的期限与《行政复议法》有抵触的,则应服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根据"二法五条例"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笔者拟对卫生监督有关行政救济的期限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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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5,(4)
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但按照《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知"登记"和"许可"之间是什么关系。换句话说,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是否可以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进行登记,或者按照《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规定,取得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后,是否仍然要办理"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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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我市依法开展了多次卫生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使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1〉食品卫生:93年全市食品生产经营总户数9396户,监督户次数33714,平均每户3.59次,全市检测食品样品1944件,合格率84.5%,食品从业人员23081人,体检19795人,体检率83.2%。共检出"五病"329人,检出率1.7%,调离率100%;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率达到86.8%(超过卫生部规定的85%要求);依法处罚了121户次违反食品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经营户,没收销毁产品1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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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2)
新刑法第334条第一款(以下简称"一款")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只要对此稍加思考,便不难发现,其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表述欠妥。它影响着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有效管理,并由此制约着法律的基本功能。下面,本文就其欠妥之处作一简要分析。一、这种表述极易使人产生误解"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中的"非法",无疑属法律禁止之行为。例如,凡从事单采血浆活动的单采血浆站,事先必须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否则即为非法;凡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否则即为非法。实践表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一旦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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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例无证行医案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无证行医,是适用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是常常遇到的问题。希望通过对下列两个无证行医案的分析,探讨无证行医的法律适用和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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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第一部地方法规《徐州市食品商贩卫生管理条例》经1994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我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994年10月10日公布,实施一年多来,以特有的地方特色,对贯彻《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我市食品卫生工作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鉴于《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10月30日修改并公布实施,我市地方法规的特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多已体现出来,根据立法原则,《徐州市食品商贩卫生管理条例》必须修改,经过多方调研、数易其稿,又紧密结合了即将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制定了《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又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