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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被确证为“真”的事实命题都能作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判决结论的事实依据)。作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的“真”的事实命题必须(一)是“有用的”,即符合实体法律规范,对得出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具有实质意义的事实命题;(二)是“能用的”,即符合程序法律规范,将那些诸如通过“刑讯逼供”、“诱供”等严重违反程序法律规范的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最大限度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有用性”和“能用性”是“真”的有效性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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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证据规则随着发展需要不断修正和完善,证据规范体系已逐渐明晰化,鉴于证明标准是证据规则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本文对其进行了简要概述,并对法律真实说概括下的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性标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看法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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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为“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之规定。“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证明标准应当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符应。实现个案正义需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学科的密切配合与通力协作,对任何案件的判处都必须达到法定证明标准。针对是否具有索取、收受行为;是否具有上下级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财物是否价值三万元以上的案件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认定“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则需要综合全案证据,结合经验法则,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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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无疑”——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有争论。基本上可分为“法律真实说”和“客观真实说”。如何对其进行充分认识,我国的诉讼证明标准又该如何取向值得关注。本期刊登一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文章,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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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明标准,由于单一化的表述方式而屡受诟病.因此,外界普遍认为可以仿照域外的成型经验,区别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类型,进而分配至迥异的诉讼主体.但是,这种充满建构理性逻辑的设计方案,却面临着中国特有诉讼格局所带来的困扰.鉴于公检法等诉讼主体具备的程序控制能力,“确实、充分”标准自有其相对合理的一面.如果不能准确把握“确实、充分”的基本内涵,并无偏倚地辨析中国刑事司法中涉及证明模式的若干特别关系,“层次化”的改造方案恐怕就是盲目且又不甚妥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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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毅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6):38-41
本文认为,我国“客观真实”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带有强烈的理想化色彩,缺乏现实性及操作性.“法律真实”应为法院裁判的事实依据,是构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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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中“明知”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毒品犯罪中"明知"的证明困难,在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解决方法,这些解决方法体现了不同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已经成为毒品案件明知的证明标准,这与2012年刑诉法的确立的标准相契合,也是符合司法实践需要的科学标准。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以及优势证据标准存在风险,不能作为"明知"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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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运用证据的活动,检察机关更是运用证据与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斗争的司法机关。怎样运用证据审查逮捕和提起公诉,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把握不同程序对证据的不同要求,是确保各部门依法履行指责的关键之处。本文拟从批捕、起诉的证明标准含义、特点、缺陷及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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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青梅
访客:彩色泡泡(大学生)、新起点(学者)、紫水晶(企业高管)、笑沧海(法律专业人士)、水立方(法官)
青梅:如果有人面对面地问你:“你怎么能证明你没死?”你十有八九会认为这人“有病”。我一个大活人就站在你面前,还需要证明吗?但是,现实中确实有这样一种制度,它规定说:你每年必须亲自跑到政府职能部门,向他们当面证明“你还活着”;或是将自己“右手摸着左耳朵”的照片交给他们验证你还没死;甚至要求他们到公证处公证自己还活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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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定罪的“证明标准”到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新《刑事诉讼法》对定罪证明标准的丰富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有定罪的证明标准,没有规定量刑的证明标准。多年来,理论界围绕定罪的证明标准展开热烈的讨论,实务界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证据确实、充分”从三个方面作出解释。本文认为该规定已从原来定罪的证明标准发展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定罪证明标准的丰富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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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解释》第109条针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及口头遗嘱或赠与的事实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区别于一般案件的“高度盖然性”之标准。这一规定错误理解了域外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层次化理论,混淆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拔高此类事实之证明标准的所谓“系根据实体法的立法意图”、“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等理由,实际上均难以成立。在实践中,该标准的适用将会不适当地增加受害人或权利人的证明难度,并对相关民商事活动具有负面的导向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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