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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仅以线上有组织地利用信息网络点对点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隐秘性、尚未对被害人亲友等周边人群形成滋扰威胁、尚未达到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可以根据其胁迫手段、受害范围、后果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符合犯罪集团规定的,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于犯罪链条长、层级复杂的涉网黑恶案件,应当注重审查区分犯罪分子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等,依法界定有组织犯罪的成员范围。对犯罪集团内部各部门、成员之间围绕犯罪行为存在互相联系、支持和帮助的,组织成员应当对集团犯罪金额承担责任,再根据成员的具体地位、角色以及参与时间长短,区分主从犯,对于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确保罪刑均衡、罚当其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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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组织犯罪和有组织犯罪集团已成为世界性的问题,其犯罪网络和影响已经超越了国界。在我国,象国外那种职业性和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组织还没有形成规模,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也大量出现。为遏制此类犯罪的产生、发展,刑法及时增设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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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是人们在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语。由于受语言习惯的影响,一些办案人员直接将这一概念使用在法律文书中,有的甚至将其与“犯罪集团”混用。笔者以为这种做法不妥。犯罪团伙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概指三人以上结伙成团,多次或者连续共同实施犯罪的组织。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松散的结伙往往是三人以上,多次或者连续实施犯罪,但其结构松散,每次作案的成员不固定,往往是临时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纠集在一起,事罢则散。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有组织的共同犯罪),而没有犯罪团伙的规定。“犯罪团伙”不等于“犯罪集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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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与犯罪集团、犯罪结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团伙是否共同犯罪的一种独立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同,解释互异。我国刑法学界大体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犯罪团伙等于犯罪集团,前者用于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文书和新闻报导、政策文件中;后者为法律用语,用于司法审判业务中。另一种观点认为,团伙是犯罪结伙与犯罪集团的总称,它既有犯罪结伙的特征,又兼有犯罪集团的特征,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共同犯罪形式。笔者认为,尽管目前刑法理论中尚未普遍使用犯罪团伙这一新概念,而只有犯罪结伙、犯罪集团这些原有概念,在刑事立法用语中也未采用“犯罪团伙”一词,然而复杂的社会生活已经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有相当数量的共同犯罪案件,从其组织结构的稳固程度和系统性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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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福州地区涉枪和偷私渡案件不断增多,边打边冒、屡禁不止,构成一种特殊的都市治安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该地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活跃,发展较快,该犯罪活动在加大刑事犯罪破坏性的同时,也增强了与司法打击的对抗性。因此,加快认识、了解有组织犯罪的特点、规律,增强打击力度已是十分紧迫的任务。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理论简述有组织犯罪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我国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即体现在新《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集团”的定义中,在这里有组织犯罪等同于集团犯罪。它实际上是涵盖了一般有组织犯罪(一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公司化犯罪集团)两个等级的共同犯罪形式。按共同犯罪发展的递进顺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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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组织的区别和侦审要点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的特殊形式和高级形式之一。它的侦审工作与一般犯罪集团有相同点,也有本质区别。《刑法》所界定的一般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犯罪团伙;特殊犯罪集团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邪教组织、会道门。特殊犯罪集团除具备一般犯罪集团的特点外,还具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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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当今世界的一个热点问题,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掌握其特点,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类似有组织犯罪之间的区别,才有助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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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组织的区别和侦审要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的特殊形式和高级形式之一。它的侦审工作与一般犯罪集团有相同点,也有本质区别。《刑法》所界定的一般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犯罪团伙;特殊犯罪集团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邪教组织、会道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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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未对第26条第3款中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的含义作出规定,由此导致刑法理论上的争议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混乱。准确认定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既有助于确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及其他集团成员的具体范围,也有助于区分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同时还有助于准确判断犯罪集团构成与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认定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时,既要结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又要充分考虑到集团共同故意区别于一般共同故意的特殊之处。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既包括集团首要分子直接参与实施的或者组织、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也包括集团首要分子未直接参与实施的或者未组织、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集团成员为了集团利益所自发实施的犯罪,以及集团成员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出于个人原因所实施的犯罪,均可能认定为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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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组织犯罪是集团犯罪的最高组织形态。近二十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是黑社会组织的初始阶段,具有黑社会的一些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处于普通犯罪集团向黑社会组织演化过渡的中间状态。本文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提出防治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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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概念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先行犯罪)就是被一国或地区刑法明文规定为其犯罪所得其产生的收益可以成为洗钱犯罪的行为对象的那一些犯罪.“洗钱”一词由英文Money Laumdering翻译而来,20世纪20年代由美国首先使用.当时,在美国的工业中心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这些犯罪集团利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广泛运用现代化生产技术的机会,大力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美国有着严格的税收征管制度,使这些犯罪利益无法自在地被消费和利用.于是该犯罪集团中的一个财务总管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犯罪收入混入这些现金中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使其变为合法收入[1].这就是现代意义的“洗钱”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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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4):31-39
以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为基础构建的有组织犯罪的刑法制裁体系,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困惑与疑难。其原因在于其忽视了有组织犯罪不同于一般共同犯罪和普通集团犯罪的特殊性。相较于一般共同犯罪和普通的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已经形成或者意欲形成“组织体之恶”,属于“组织体”的犯罪,在刑事立法上应予以区别对待。超越实践困境的途径,一是改革治理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策略,二是完善有组织犯罪的具体立法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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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5条规定了"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行为的刑事定罪"问题,要求各缔约国将该条所规定的"故意行为"规定为国内法上的"刑事犯罪"。然而,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无论是总则有关"犯罪集团"的规定,还是分则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都不能完全解决公约所要求的刑事定罪问题。本文从分析我国刑法相关概念与公约相应规定的关系入手,立足公约立法精神,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了改进、完善我国相应刑法规范的具体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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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大利黑手党型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基本情况 (一)意大利黑手党型有组织犯罪集团概念及特征 黑手党型有组织犯罪集团是指由3人或3人以上的人组成的集团,它利用这一集团关系的恐吓力量,以及与该集团相关的人所形成的从属关系和互稳条件实施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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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型犯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分类,它不同于法定的"犯罪集团",也不同于司法实践中的"犯罪团伙"。本文以宽泛的视角归纳了几类团伙型犯罪的刑事政策,并探讨其存在的国际环境,以期对该刑事政策的发展脉络和存在原因有比较清晰的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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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地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黑社会组织、一般犯罪集团、恶势力、恐怖活动组织等相关犯罪组织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关键。从理论上研究探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及相关问题,无疑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