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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1995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三部委《通知》)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和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回购业务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但此前所发生的证券交易场所场内和场外回购纠纷应如何处理呢?笔者将证券交易场所中证券回购有关问题及其场内、场外纠纷处理设想形诸文字,供同行们参考。一、证券回购及其纠纷的成因证券回购,即证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证券的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和价格买回同一笔证券的融资活动。很显然,这个交易是分两轮…  相似文献   

2.
证券回购案件的法律问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庭证券回购合同的法律性质证券回购是指回购方和返售方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先由回购方将手中持有的证券以一定价格卖给返售方,返售方支付购券款给回购方,再由回购方于一定期限届满时以高于售券价格的价格将同一笔证券买回的...  相似文献   

3.
在公司股份回购过程中,容易产生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美、日等国家一般在放松公司股份回购的同时,在证券法中加强对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联动规范。但我国在公司法中增加股份回购事由的规定时,并未在证券法中对信息披露、内幕交易行为作联动规范。鉴于此,我们应在证券法中针对股份回购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作联动规范,将公司规定为内幕人员;股份回购行为本身构成应披露的内幕信息;限制内部人交易本公司的股份;同时还应禁止公司的短线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4.
审理国债回购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刘志新编者按: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我国证券回购交易日趋活跃,但由于缺乏相应法律、规章的系统规范和指导,致使违规交易普遍存在,证券回购交易在法律上产生诸多问题。尤其是近一年,各地法院受理的证券回购纠纷案件数量上...  相似文献   

5.
证券回购是我国金融业、证券业新近出现的一种交易手段,它应该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即中央银行公开市场的证券回购、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回购和证券交易场所内的证券回购等三种表现形式。由于我国目前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前两种证券回购,或者由中央银行直接进行,或者由中央银行直接监管,操作比较规范,纠纷不多;而第三种即证券交易场所的证券回购则以中国证监会为主实行多头管理,参入经营的主体也比较复杂,操作不规范,纠纷较多。1995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  相似文献   

6.
证券回购案件的法律适用宫鲁江樊小娟证券回购合同效力的认定正确认定证券回购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前提。鉴于证券回购合同的主体、标的物及交易场所的特殊性,我们认为,认定证券回购合同的效力应该从合同主体、合同内容方面进行审查。一、审查合同主体...  相似文献   

7.
李健男  李传宏 《河北法学》2005,23(5):102-104
关于证券回购的法律性质,主要有抵押贷款说和附条件买卖说等两种做法和观点。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证券回购,在法律关系结构和法律风险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基于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同时着眼于交易主体利益之平衡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将证券回购定性为附条件买卖乃现实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8.
本案是一起因证券回购合同无效所导致的资金返还纠纷。我国规范证券回购行为的立法目前仍是空白,部门规章是规范证券回购业务的主要依据。深入研究证券回购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加快证券回购立法的步伐,探讨和完善证券回购交易制度,已成为证券法学领域一项重要任务。本案之纠纷虽因证券回购所致,但争议的焦点并不与回购有关,而是对无效证券性质的认定及处理,本文就此进行讨论,并提出与终审判决不一致的观点。  相似文献   

9.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相似文献   

10.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此复.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已有数百家金融证券机构因证券回购业务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涉及债务额达百亿元。这是培育和发展证券交易市场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对此要认真加以研究。关于证券回购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因我国目前尚无有关证券回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学理论界对此研究甚少,未形成统一或较一致的概念。结合审判实践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精神,我们认为证券回购是指回购方和返售方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先由回购方将手中持有的证券以一定价格卖给返售方,返售方支付购券款给回购方,再由回购方于一定期限届满时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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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证券回购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张东波近年来,证券回购纠纷作为一种新类型的经济纠纷案件,已普遍引起人们的关注。因这类纠纷专业性较强,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最高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审理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本文就审理证券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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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回购     
1999年 4月 1日 ,云天化发布实施购回自身股份公告 ,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股份回购在国外市场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但在我国却是新生事物。因此法律规定很不完善。本文结合国外立法的有关资料 ,对股份回购的合法理由 ,股份回购的目的、回购的前提、回购的方式、资金来源、回购的信息披露以及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详尽的阐述 ,为我国订立详细的股份回购条例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4.
证券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之完善欧阳明程,张敏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各类融资手段在证券市场上纷纷涌现,其中证券的回购由于既能盘活企业、金融机构中心的积淀资金,解决资金流通性不足的矛盾,又可从中获利,而备受企业、金融机构的青睐。尤其在我国采取货币紧缩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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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国许多法院都受理了多起证券回购纠纷案,由于目前的证券回购纠纷案往往都是因为证券市场操作不规范或违规操作而形成纠纷并导致诉讼的,审理起来就相对比较麻烦。加上我国法院目前很少审理过这方面的案件,以及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更为审理此类案件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根据我们的代理经验,我们认为,审理证券回购纠纷案,买方应提交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一、回购双方所策的成实报告书及回购主协议根据STAQ系统债券交易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回购双方就回购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根据系统统一印制的回购主协议填制成交报告书,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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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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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股份回购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新课题。 1999年云天化以协议回购的方式收买公司第一大股东所持国有法人股中的 2亿股,开创了我国上市公司以注销为目的回购公司股份的先河。紧接着,申能股份、青岛啤酒等上市公司也相继宣布了股份回购计划,引起证券市场的强烈反响。对于股份回购,我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都有所规定,但还不完善。如何规范、完善股份回购立法已成为我国公司、证券法制建设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一、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通过一定的途径购回已发行在外股份的行为。尽管股东在公司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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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4号公布2.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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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演进、评析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证券法》颁布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证券法》颁布以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法定型管理体制。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在法定性管理体  相似文献   

20.
吴国基 《河北法学》2004,22(11):119-121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证券发行的相关概念表述显得有些混乱 ,不够严谨。应该在证券法修改时 ,给“证券发行”予以定义。根据我国证券发行的现有的法律体系和证券发行的实务操作流程 ,同时参照国外的相关立法例 ,证券发行宜定义为 :“证券发行是发行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就其证券作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同时在证券法中应区分证券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其中对于证券公开发行 ,可以在概念上再分为“证券募集”和“证券销售”两个概念 ,同时对这个概念分别进行定义 ,以求更准确地适用法律 ,同时与现有的法律规定相衔接和协调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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