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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制度,被认为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大特色。有的同志把免予起诉说成是公诉权的一部分;有的还提出了缓予起诉的建议;有的则认为“检察机关只有同时具备起诉、免予起诉、不起诉、缓予起诉才算是具有完整的公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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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自行立案、侦查终结的案件,或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已构成犯罪,在诉讼程序上应该起诉,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因而认为以免予起诉为适当而由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一种决定.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终止诉讼的法定职权.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这种职权,不仅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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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生效的免予起诉决定是否可以重新起诉?有的同志认为,过去的免诉决定不合适,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应当重新起诉。有的同志则认为,对于免予起诉的决定,现在没有发现新的罪行,又重新起诉没有法律依据。究竟哪种意见对,请予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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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罪行轻微或具有刑法规定的可以免除刑罚的情节,决定不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而终止诉讼的一项制度。免予起诉的既是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体现,也是我国检察制度的一项创造。世界主要国家的公诉权或者由检察机关行使,或者由司法警察行使。但他们都只能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抉择,而不能作出免诉的决定。也不论是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还是日本的国家起诉垄断主义,都没有规定免予起诉制度。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权力,能够使它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但目前在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应用上,还存在着一些分歧和问题。本文试图就这一制度作一初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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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是起诉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对于侦(调)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同,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诉前主导和过滤把关作用的重要体现,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具有积极意义。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书面载体,是检察机关依法作出诉讼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具有终止诉讼,不追究或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其客观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司法公信力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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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或者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已构成犯罪,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而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决定。多年来,由于正确实行了免予起诉这一我国首创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和贯彻了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打击少数,争取挽救多数,有效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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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免予起诉案件被告人的申诉复查制度,即被告人如果不服免予起诉决定,可以在七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应当复查,并把结果告知被告人。这对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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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学季刊》一九八四年第二期刊登李僚义同志的《免予起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一文(以下简称《前文》),提出了免予起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检察机关处理的观点。我认为,《前文》的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一、检察机关处理免予起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无法律依据为避免违反同一律,在对此问题进行讨论前,首先应搞清《前文》中“处理”一词的含义。从该文可知,文章的作者是竭力反对免予起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应移交给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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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废止免予起诉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由检察机关裁量决定的酌定不起诉制度。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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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没有侵犯审判权张振高有些同志把免予起诉的“认定有罪”视为是“定罪结果”,把免予起诉的有罪认定等同于刑事判决的定罪效力,进而推论出免予起诉是行使、限制、分割和侵犯了审判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检察机关在对刑事案件作出起诉、不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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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刑事案件中,有些条件不够处以刑罚,但考虑到由于被告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即损害赔偿问题,检查机关只好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这样,不仅影响了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的质量,而且形成了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而是民事附带刑事了。我认为免予起诉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应由检察机关处理。理由如下:因为人民检察机关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有法律可依。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权力,实质上也就同时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这类案件的最后处理权。在这个问题上有人主张“检察院对刑事部分免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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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可以作出免予起诉的处理决定。有的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按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不应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的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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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要求参与免予起诉案件辩护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律师与检察机关往往存在一些不同的意见,从完善我国辩护制度出发,很有必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这一问题加以认真研究。一、律师参与免予起诉案件辩护十分必要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免予起诉的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这是法学界和司法界所公认的。但是,对辩护权行使的方式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被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只能享有自行辩护权。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处在审判程序之前的任何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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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上发表了不少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后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消息.对"免予起诉"这个制度,我有些疑问.这些被"免予起诉"的案件,都是一些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处罚但是由于存在有某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如自首投案、检举立功等),根据法律、政策可以免予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对这些案件"免予起诉"而不予以"不起诉",想是要将其与那些因根本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案件加以区别.这样区别一下是对的,但这个做法却牵涉到检察院有没有权限对这类案件不提交法院审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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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些同志对免予起诉制度提出质疑,主张用缓起诉制度代替免予起诉制度。也有的同志则认为,免予起诉制度应当坚持,但要改革加以完善。我赞成后一种主张。本文就免予起诉制度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