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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7 毫秒
1.
我国目前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仅能从形式上排除非法口供,非法口供实质上已经通过庭前案卷移送预先进入审判者的视线,并最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对是否排除“重复自白”和以非法口供为线索取得的物证是否排除没有规定。这些问题都会影响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能否达到彻底排除的效果,因此有必要从证明力的角度对非法口供进行研究,并对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进行再完善。  相似文献   

2.
王彪 《法治研究》2014,(9):113-122
威慑潜在的非法取供行为是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重要功能之一,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情况来看,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威慑效果,但效果有限。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将会对未来的审讯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但随着侦查机关对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进一步了解,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威慑效果将会大打折扣。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及其保障措施的严格性、明确性和司法环境的优劣是影响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威慑效果发挥的两大重要因素,将来应进一步确立严厉的、明确的规则并优化刑事司法环境。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对其功能的发挥应保持合理的期待。  相似文献   

3.
王彪 《河北法学》2015,33(1):107-118
威慑潜在的非法取供行为是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重要功能之一,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多的情况来看,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威慑效果,但效果有限。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将会对未来的审讯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但随着侦查机关对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进一步了解,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威慑效果将会大打折扣。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及其保障措施的严格性、明确性和司法环境的优劣是影响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威慑效果发挥的两大重要因素,将来应进一步确立严厉的、明确的规则并优化刑事司法环境。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对其功能的发挥应保持合理的期待。  相似文献   

4.
正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口供占有特殊地位,并且实践证明非法获取口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刑事诉讼法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制的重点是非法获取口供。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判断非法口供以"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为核心要件,相对于国外排除非法口供是以供述的任意性为中心建立排除规则,我国排除非法口供的证据规则,可称为"痛苦规则",或"酷刑规则"。在  相似文献   

5.
对非法口供的排除,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两高”司法解释对此虽作了初步规定,但尚未确定完整的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口供的排除未能得到真正的落实,原因是多方面的。为确保非法口供的排除,需对具体制度立法。  相似文献   

6.
虚假供述一旦被采信,极有可能导致错案。近年来,我国先后通过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和修改刑诉法,确立了一系列有关口供的证据规则。由于虚假供述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和虚假供述的多样性,它们在整体上防范能力有限。以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防止虚假供述在我国存在着现实困难和内在困境。同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相比,以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作为突破口不仅具有理论根据、比较优势,也具有现实根据。为切实防止虚假供述,必须要结合虚假供述的形成机制和真假供述的识别原理,参考其他国家的口供补强规则,分别从补强证据要求、待补强口供要求、补强对象和程度等方面使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经过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过滤后的任何口供,只有在特殊情节排除了诱供指供和案情泄露的前提下获得的,并得到了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被告人供述以外的独立证据或者新证据的印证,且供述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细节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吻合一致,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7.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使得审查起诉阶段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已具雏形。当前审查起诉阶段非法口供排除对获取非法口供所使用的非法手段界定不清楚,非法口供排除程序规定不明确,缺少与非法口供排除相关的配套规定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司法解释效力存在争议等现实难题。建议进一步规范审查起诉阶段非法口供排除的实践操作,明确审查起诉阶段非法口供排除的程序设置与救济路径,进一步界定非法的内涵与外延,建立检察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等,从多方面进行相应的改进。  相似文献   

8.
王贤生 《政法学刊》2013,30(1):116-122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口供制度的新规定有进步性,但还存在不足,要通过建立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确认标准、明确非法口供的排除程序、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建立沉默权规则、完善看守所管理体制等路径,完善我国口供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9.
张婷 《法制与经济》2020,(3):114-115,14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极为重要的诉讼规则,该规则的设置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也是切实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一道屏障。然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存在一些局限,如非法口供排除立场上的退缩、重复性自白排除规则设置不合理、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的主体不够全面、"毒树之果"问题没有进行具体规定。文章认为,应当在实践中运用司法解释为该规则的漏洞进行填补,排除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严格规范重复性自白制度,扩大程序启动主体范围,对"毒树之果"进行完全排除,正确理解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0.
郭鹏飞 《人民司法》2020,(10):88-93
随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断健全完善,刑事司法实践中辩方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数量显著增加。与此同时,专家、学者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分析成果也不断丰富,主要集中在程序规则、法官的裁判认定等方面,并就如何完善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各自的见解。笔者在阅读大量相关文献并访谈数位刑事法律工作者后发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良好运行除了要设置科学的程序规则、合理规制法官的裁判认定之外,核心的也是最基本的问题在于确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相似文献   

11.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是,警察在调查取证时,如果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免于非法搜查)、第五修正案(不得自证其罪)以及第六修正案(获得律师帮助)所保障的宪法基本权利,获得的证据将不会被法院所采用。美国法院还进一步创设了“毒树之果”、“米兰达规则”以及相应限制规则,实现了对该规则的双向规制。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成文法形式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并没有完全吸收其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内涵;从适用层面来看,我国法院适用得当,但是说理不足,使该规则并不具有法定可预期性。加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理论研究是更好实施该规则的前提。  相似文献   

12.
林国强 《证据科学》2013,(4):463-473
由于审前重复供述的可采性直接关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因而,必须对审前重复供述的可采性做出规范。域外国家和地区有关判例在判断重复供述可采性时均是分析前次的非法取证行为是否对重复供述产生影响。此种分析严格来说不是“毒树之果”理论的运用.而是“非法讯问行为持续影响效力”的分析方法。我国应采用“非法取证行为持续影响效力”的分析方法,以便能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为法院排除重复供述提供法律依据。采用此种分析方法须综合考量个案中的具体因素。在我国,排除重复供述还面临着前次非法供述难以被排除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两方面的困境,对此应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3.
张新新 《政法学刊》2006,23(3):82-85
美国非法口供的排除标准从开始的不具有任意性这一主观标准,扩大到包括违反“米兰达规则”这一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各有利弊。我国对非法口供的排除目前仅规定了客观标准。为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目的,有必要对我国非法口供的排除标准进行完善,在这方面美国的实践给了我们一定启示。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之目的,在于改善司法机关依赖口供定罪的现状,从而避免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真正实现保障人权的基本目标。但是实践中不仅存在仅凭口供定罪的情形,还存在通过异化口供形式或者形式化口供补强,以规避第55条约束的现象。异化的口供形式,本质上仍然是“被告人供述”;形式化的口供补强规则,是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形成虚假印证。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标,应当对第55条进行实质解释,既不能通过异化口供来定案,也不能进行形式化口供补强,将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换言之,应当不断降低口供在司法证明中的证明力,积极寻找其他客观性证据,并结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从而达到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才是《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合理适用。  相似文献   

15.
从纸上谈兵到水滴石穿——非法口供排除程序的构造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陆而启 《证据科学》2012,20(2):187-203
高举人权保障大旗的刑事诉讼立法淡化了刑事诉讼构造的路径选择,但是,基于一种结构缺陷,我国新近立法所确立和完善的审判前供述排除规则很容易沦为"纸面上的法"而难以转化为"行动中的法"。一方面,因为没有庭前法官和庭审法官的分离与法官和陪审团的分权,一元化的法庭可能会造成非法获取的口供从大门排除又从窗户跳进,而"口供排除"和"宣读口供"的两阶段在质证上存在着叠床架屋,更有为普遍地采纳审判前供述这一传闻证据"背书"的反其道而行之的趋势。另一方面,控辩不平等导致庭审最终落入长于法律辩论而轻视事实调查的旧习,而法官也陷入到底是积极调查还是消极听审的内在职责冲突之中。因此,本文设想以案例指导跳脱立法中心主义的虚无缥缈,以配套程序摆脱实质判断标准的人言人殊。  相似文献   

16.
林喜芬 《现代法学》2011,33(2):170-184
两高三部新近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申了非法言词证据一般应予排除的原则,修订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涵义及取证规范,确立了瑕疵证据一般不予排除的操作程式,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突破进展。同时,也存在对严格予以排除的"强制情形"例举不细致,对"诈术情形"的证据效力有待明确,被追诉人口供的排除原理亟需完善,取证禁止规定亟需更高位阶的人权法规范引导,特殊情形下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仍需补充等五大改革局限。面对这些制度局限,进一步的对策、变革与完善仍值得期待。  相似文献   

17.
梁欣 《证据科学》2012,20(1):88-97
供述排除规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当下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中的主要内容。当下的供述排除规则缺乏可操作性,未来的供述排除规则建构需要寻求科学的理论支撑,并着眼于建构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裁判机制。  相似文献   

18.
韩宁 《时代法学》2014,12(5):35-43
撤销决定若存在违法情形,即可能被撤销。根据违法的撤销决定是对合法的原行政行为作出、还是对违法的原行政行为作出,可分两大类情形进行讨论,进而得出对应的撤销规则。将以上撤销规则提炼后,可以得出对撤销决定进行撤销时应适用的"两层次"基础规则:首先,审视原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状态是否合法,若合法,迳行撤销撤销决定即可,若违法,则再审视撤销决定是授益性的还是负担性的,进而对其适用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规则或负担性行政行为的撤销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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