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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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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赔偿限额问题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赔偿限额问题剖析张湘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制定,需要有一部统一的、完备的、切实可行的法律与之相适应。为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事业的迅速发展,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项下每件或每货运单位或每公斤的赔偿限额问题,应该统一起来。尤其是在国际贸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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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3251亿美元,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资格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达1400多家。进出口货物绝大部分以海上运输方式进行(根据我国海商法对多式联运的特别规定,本文把含有海运方式的多式联运视为海上运输),且货代企业营业收入中又以海上货运代理业务所占的比重为最大。目前我国对海上货运代理业尚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在海上货运代理的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包括责任限制、除外责任)等方面亟待有明确的规定。本文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的特点,提出在处…  相似文献   

3.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的本意是订立货运代理合同,但货运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却以自己为承运人与委托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该行为已构成自己代理。但鉴于本案货物运输为运费到付,并未加重委托人的负担,且货物实际上已经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运抵目的港,货运代理人以自己代理的方式完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该行为仍可认定为有效,委托人无权以欺诈为由撤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相似文献   

4.
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诉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通过解释和评价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和UNCITRAL运输法草案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诉权问题的规定,分析了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的办法,对海商法有关内容的修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5.
《司法业务文选》2012,(20):2+49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司法解释主要调整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办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与委托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6.
典型的国际贸易流程由贸易合同的订立开始,通过信用证或托收等方式结算货款、订立货运代理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实现货物运输和交付,采用保险合同方式分散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在这一过程中,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双方可能分别与银行、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和保险人等建立相对独立又互相关联的合同关系。这些合同的内容与贸易合同约定之间通常存在着特定的联系;同时,国际贸易中流转的提单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发挥着议付单证、提货凭证、运输合同证明、保险利益依据等不同功能。国际贸易、运输及保险之间特殊的关联性不可避免地对海上货物…  相似文献   

7.
论海上货物运输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性质与功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杨洪 《中外法学》2007,(4):487-497
<正>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国际统一立法的努力从未间断。1897年,国际海事委员会(Com- 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CMI)成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海事统一法,特别是《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的制定,为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减少国际贸易体制性  相似文献   

8.
前言单位赔偿责任限额是指每件或每货运单位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尽管有关国际海运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对此都有规定,但单位赔偿责任限额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不断遇到,而在理论上又极不统一的国际性难题。“海牙规则”所述100英镑和“维斯比规  相似文献   

9.
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第二条又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根据《海商法》,就国际海上提单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相似文献   

10.
海上货运代理,是指货运代理人接受货主或者承运入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或以代理人身份,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事宜。也可以说;海上货运代理法律关系,可以根据货主的委托产生,这时的代理人即谷称的“货代”。亦可以根据承运入的委托而产生,这时的代理入即俗称”船代”。目前我国业已实现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关系的法律调整,放委代双方均应依法行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发布施行至今已一年有余。我国的货运代理行为正在该规定和其他相关政策的调整下,逐步走向法制化。本文拟通过分析一起海上货运代理纠…  相似文献   

11.
当前国际海上货运法律的统一动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不统一现状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被认为是海商法的核心。然而,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目前在国际上很不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eMaritimeInternational:CMI)经过调查发现:目前世界上至少存在5种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9种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的制度。造成这种不统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有:1.“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规则并存据美国律师GeorgeChandlerIll对世界上134个国家或地区的统计分析,目前,世界上实施1924年“海牙规则”(HagueRules:H.R.)的有问个(其…  相似文献   

12.
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已于1992年9月16日生效。其序言表明:“这是一项取代1855年《提单法》的法律,对提单及其他航运单证作了新的规定。”毋庸置疑,1855年《提单法》是国际航运和贸易界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被收录在有关国际航运和贸易的重要教科书中。在这一法律体系下产生了CIF合同、FOB合同,以及象信用证这类重要的制度。但是从现在起,人们可以舍弃1855年《提单法》了。  相似文献   

13.
王媛媛 《法制与经济》2010,(10):52-52,56
目前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几个国际公约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在海上运输法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基于实际操作中货运双方地位不平等、维护公共秩序等原因,其强制性仍然会得到维持,关于承运人责任的强制性条款不可能再降低标准了。  相似文献   

14.
潘军 《行政与法》2009,(2):82-85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体制是伴随着海运承运人归责原则的更选,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统一与分化不断演进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与"航海过失免责" 两者之间应是动态的"从属"关系.国际海运界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的价值上不断地进行法经济学价值博彝."海运方式"决定了承托双方在海运贸易方式下的力量均衡在目前科技水平下将长期不能实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体制在整体上将会存续相当的时间,其中的某些强制性规范如"航海过失免责"会因失去存续的基础而被废黜.  相似文献   

15.
海运货物实际承运人制度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德玲 《法学论坛》2006,21(4):109-113
1978年《汉堡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第一次确立了海运实际承运人制度。在借鉴该公约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基础上,1992年中国《海商法》也确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实际承运人制度。但由于当时的局限性,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较为混乱的情况或者说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因而需要在立法上作进一步的修改以适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发展的客观需求。  相似文献   

16.
在过去的百年中,曾产生过若干个重要的海上货物运输立法,其中的经验与教训值得深思.文章从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历史沿革出发,对制约海运公约效力的因素加以详细剖析,总结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基本特征,对《鹿特丹规则》的发展趋势做出了预测并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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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一年时效”规定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言我国《海商法》第257条1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自《海商法》实施以来,该“一年时效”的规定似乎被认为在海商案件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然而笔者总结了不同类型的案件,发现有些类型的案件中,该规定是否适用,值得商榷。特此为文,与对同类问题感兴趣者共同探讨。一、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释义海上货物运输是基于运输合同而产生的运输行为。我国《海商法》第257条中所称“海上货物运输”也应是一种行为或方式。任何行为必定得基于某种…  相似文献   

18.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是承运人赔偿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有关国际公约,重点分析了单位责任限制应当包含的损失类型,同时对中国《海商法》及《运输法》(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论并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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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通常是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凭证,如果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电放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如何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而导致理论观点不一,判决各异。通过青岛泰达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青岛大通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从电放概念入手,层层剖析电放情况下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20.
海上货物运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常要经过缔结合同、签发提单、履行运输业务等过程,牵涉到承运人、托运人、货代、船代、船运公司、海关、装卸公司、理货公司、收货人、银行等主体。这些当事人分别承担了海上货物运输的业务活动,也分别承担了海上货物运输的责任。但是对于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识别目前尚无统一标准,而在海事实务中正确识别承运人,对于当事人及时提起有效诉讼、及时进行诉前保全、及时提出保险要求并保护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等都有着重要作用。本文介绍了一些传统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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