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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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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反垄断法对政府行为的豁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限制和促进竞争是政府不可或缺的两种权力,反垄断法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制度确定了这两类国家力量的基本界限。本文通过研究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实践,提出反垄断法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豁免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内容,并指出中国反垄断法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关注的理念和细节。  相似文献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根据该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该条是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其中第1款禁止其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第2款禁止其实施地区封锁行为。  相似文献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根据该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该条是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其中第1款禁止其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第2款禁止其实施地区封锁行为。 一、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 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是指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权力为根据,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  相似文献   

4.
析德国竞争法对企业市场优势的规范邵建东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企业与企业之间普遍存在有效的竞争。德国的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以下简称《法》)旨在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制止和防止企业从事非法的限制竞争行为,维护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自由化和全球化日渐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主要特征。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使各国的市场进一步开放。但是相应的,公司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为了保持竞争力,也都采取全球战略,他们的活动比以往更具有国际性,这导致跨境交易和反竞争行为大为增加,各国担心政府间通过艰辛谈判而得来的有限开放的国际市场会因私人的限制竞争行为而重新闭锁起来。  相似文献   

6.
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指经营者滥用其经济优势或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公用企业强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压价排挤竞争对手、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串通投标等行为。一、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的制止与查处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目前,在查处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时,大家感到难以把握的是哪些部门和行业属于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  相似文献   

7.
徐璞 《行政法制》2002,(6):9-10
行政垄断是指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行政垄断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垄断行为,是政府参与作用而形成的垄断。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并不长,但行政垄断却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现实经济生活中,行政垄断突出表现为地区垄断行为(又称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封锁)、部门垄断行为(又称部门分割)、政府指定交易行为以及设立行政公司。  相似文献   

8.
探讨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基础理论,分析它的法律规制,其目的就是设计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制度。而对法律制度的设计离不开本国的国情,本文介绍和分析了我国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几种限制竞争行为,并总结了规制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实施现状。  相似文献   

9.
在反垄断法领域,确定相关市场是法律适用的起点和基础。一切竞争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之内,而所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需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展开。只有确定了相关市场,才能鉴别市场之内是否存在竞争.才能判断某一具体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是有益还是有害于竞争,从而才能评价该行为是否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我国零售业迅速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商品的流通,丰富了人民的生活。但随着竞争的加剧,一些大型零售商的限制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中小型零售商、供应商以及广大的消费者的利益。本文总结了大型零售商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分析了大型零售商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提出了对大型零售商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措施.以期对相关部门的立法和执法活动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11.
关于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反垄断法角度分析低于成水价销售行为 一、立法现状 一般地说,反垄断法以维护竞争自由为主要目的,以狭义的竞争关系,即商品之间具有替代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关系为调整对象。①各国大都在《反垄断法》中规制限制竞争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从反垄断法考察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是否合法.正是在狭义的竞争关系中识别经营者的降价行为,是合法的行使自己的自主经营定价权、还是将低于成本销售作为排挤竞争对手的手段,而成为破坏相关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的限制竞争行为。我国现行规制限制市场竞争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法…  相似文献   

12.
消除行政性垄断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国家不断改善政府调节经济职能、实现和维护经济民主的过程。而以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直接规制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它已成为各国竞争法治的共同趋势。认识这些有利于法律的具体实施并弥补立法的不足。中国《反垄断法》以专章形式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创立了反垄断立法史上较为独特的模式,是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13.
反垄断法中受害人的司法救济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涂崇禹 《中国律师》2005,(11):41-43
反垄断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之立法,其所规制的对象为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调整、对垄断行为之规制、对社会公共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实质上是公权对私权的主动介入,这种介入的出发点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受到或可能受到垄断行为损害的受害人之利益而限制垄断行为人的私人权利。对于受到或可能受到垄断行为损害的受害人利益,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律普遍性地规定了政府执法和私人讼告两种基本救济模式,中国的相关立法完全可以学习借鉴。一、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决定了规范受害人权利救…  相似文献   

14.
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责任规定十分粗疏,重构责任体系实属必要。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责任制度不应仅仅限于行政责任,而且还应当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自律责任。此外,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行业协会、成员企业以及理事会在组织和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而应有所区别对待,同时执法机关有权根据行业协会及其成员企业配合检查的态度和情形而宽严相济。  相似文献   

15.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它实际上是一种公、私权力结合谋取不当利益的反竞争行为。消除行政垄断的过程就是国家不断改善政府经济职能,维护经济民主的过程。因此,在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和市场机制之间设立防火墙是十分必要的。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直接规制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已成为各国竞争法治的共同趋势。中国《反垄断法》以专章规定行政性垄断行为,创立了反垄断立法史上独特的模式。这不仅是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经济民主制度走向更加健全的必要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6.
试论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两种不同的法律现象———兼论目前我国竞争立法的任务陈芳一我国法律界普遍将垄断、限制竞争行为两种不同的法律现象视为一体、概念互用,鉴于垄断对产业政策的实施、规模经济的积极作用,立法机关在制订以反限制竞争行为为目的的《反限制竞争法...  相似文献   

17.
反垄断法视野中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孟雁北 《河北法学》2004,22(9):38-41
反垄断法规范限制竞争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 ,但却维护了竞争机制 ,有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试图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来研究反垄断法规范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一些具体问题 ,揭示出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 ,而只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者经济优势的企业从事目的在于限制竞争 ,行为后果已经限制或可能限制竞争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 ,防止竞争执法机构陷入禁止所有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执法误区  相似文献   

18.
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各国均采用垄断协议的调整方法,导致许多认识误区。实际上这种行为并不符合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首先,垄断协议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而转售价格维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竞争关系;其次,转售价格维持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对其他生产商及其经销商并无约束力,因此既不能消除生产商所在市场的竞争,也不能消除经销商所在市场的竞争;同时,转售价格维持有时被用作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手段,不能局限于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在含有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案件中,真正的垄断行为是其一方当事人从事的垄断协议或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转售价格维持只会充当垄断行为的手段与载体。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18条存在方向性误差,需要今后以配套立法予以补充、软化。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学》2017,(2):29-42
建设法治政府特别是治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与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尤其是产业政策的公平竞争性审查,要求政府必须加强针对行政行为的竞争合规制度建设,促进政府与市场耦合。行政行为的竞争合规制度建设应当通过责任威慑、名利激励、技能帮扶和社会督促这些路径共同推进,它们分别是基于违法成本理论、行政激励理论、竞争倡导理论和信息公开理论的应用设计。行政行为的竞争合规制度建设应当采取实质审查加合理原则的标准,政府干预的合法性尺度设置必须兼具内容合理,政府干预的合理性边界划定应当以弥补市场失灵为限。竞争评估是行政行为竞争合规的工作重点及难点所在,除了操作流程外,在相关市场的界定、竞争影响的考察与合理程度的分析方面,很多内容都需要进行全新系统化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20.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既存在基本的一致性,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冲突。这种冲突是由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滥用)行为而引起的,并违反了各国的竞争政策。中国需要利用正在制定《反垄断法》的契机,建立起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加以规制的制度,明确反垄断法律制度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并由竞争执法机关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指南或规章解决适用中的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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