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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害人明知套路而选择配合的合意型“套路贷”行为,司法实践常认定为诈骗罪。但通过对此行为的深入分析,发现该行为其实包括合意“确权”和非法“索债”两个阶段,不能因为“确权”行为带有欺骗性而径直得出合意型“套路贷”行为均成立犯罪的结论。合意型“套路贷”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判断的关键,不在于“确权”行为,而在于“索债”行为或者“确权”+“索债”复合行为。因此,在评判合意型“套路贷”行为性质时,应先依据“一般索债”、“诉讼索债”、“暴力索债”等类型特征进行考查,再结合“确权”行为的欺骗性与明知性进行“过程+结果”判断。事实上,实践中合意型“套路贷”行为在行为性质和类型上,可能存在民事欺诈,也可能构成诈骗罪,需要从类型化分析的视角予以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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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门槛提高,贷款利率连连上调,让不少购房者深切感受到“房贷之重”。
近期,多家商业银行推出了一些新的房贷产品.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购房者的还本付息压力。购房者能够根据各自不同的资金需求.灵活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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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美国发生“次级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次贷”)危机后,危机的涉及面不断扩大,并演化为一场涉及全球经济的金融危机,发展中国家亦受其害。笔者试图提供一个研究“次贷”问题的新思路:既透过“次贷”看美国经济,又透过美国经济看“次贷”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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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房贷打七折了吗?这或许是新年伊始最热的一句问候语。
从央行5次降息,到商业房贷利率下限可打七折,“我的房贷究竟能否享受优惠?何时能享受?”。时间,每个“房奴”都在计算那笔或多或少的息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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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校园贷”引发的恶性事件持续发酵,对学生身心健康、高校和谐校园环境、社会法律信用体系建设等均产生不良影响。面对复杂的网络环境及“校园贷”的野蛮发展,要完善相关立法、健全监管机制、规范纠纷处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整治“校园贷”,努力营造积极和谐健康的校园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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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莹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3,(2):63-73
“套路贷”犯罪层层递进式敛财模式已招致广泛的社会危害,罪数判定的妥当性系最终刑事处罚公平公正的关键。规范性文件中“建贷”与“索债”的罪数评判规则模糊、矛盾,司法实践亦存在较多偏颇。若欲弥除抵牾,应结合行为的总体性和阶段性特征予以类型化界分。一方面,两种行为整体性成立牵连关系;另一方面,应对“索债”行为进行多维解读和细致剖析。单一手段索债时仅成立牵连关系,可择一重罪论处;复合手段索债时按照同种数罪数额犯、同种数罪非数额犯、异种数罪分别“累计数额”“从一重重”“数罪并罚”,真正实现“套路贷”刑事案件中“建贷”与“索债”行为罪数处断的科学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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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本质是高利贷,其外延不仅包含违法犯罪,还应囊括不规范的借贷中的套路行为。扩大“套路贷”的外延,有利于更为清晰地比较其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避免法律规范获取不准,涵摄逻辑混淆。不规范借贷中的套路行为和“套路贷”违法犯罪的界限在于契约自由的实现。“套路贷”违法犯罪范畴,应把握不法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套路”进行实质性考察;被害人过错认识程度直接影响犯罪形态。立足“套路贷”不同类型化标准,保障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明确行业监管责任,设置违法梯度,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避免刑事手段泛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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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6):44-50
“套路贷”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定性该罪存在着很大的疑难性和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呈现出刑民定性难、程序选择和转化难、既判力标准适用难和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置难等多重困局。分析“套路贷”案件中刑民交叉困局出现的原因,从“套路贷”案件罪与非罪的判断、涉案财产的范围和处置以及案件诉讼程序选择等方面提出破局之建议,为“套路贷”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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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电话、恐吓信息、诱导借款、“软暴力”催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民宋某苦于无力还贷,深陷信息网络黑恶势力——“套路贷”的漩涡。不堪其扰,宋某产生了轻生的念头。案发后,七台河市公安局对“套路贷”团伙开展了全链条打击,成功抓获数十名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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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的售楼“游戏”,房屋买卖中的霸王现象,楼盘价格的扑朔迷离,百姓购房的含辛茹苦……和往年一样,2005年的北京楼市依然喧嚣而纷杂。房贷利率提高了、买第二套房子的首付增加了、房贷还款压力增大了……各种各样的新问题,令购房者备受煎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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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校园贷问题屡见报端,诸多大学生陷入校园贷陷阱,不仅导致正常学习、生活难以继续,甚至严重危害学生群体的心理健康和生命安全。以“豁免”校园贷失信学生释放司法善意、彰显司法理性,又不完全免除学生还款责任,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重要举措,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做到合情合理,是整治非法校园贷的创新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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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民间放贷早已有之,只是在以往未得到正名的情况下.只好以“地下金融”的形式存在。央行表态将在四川.贵州、陕西和山西进行“只贷不存”的民间贷款公司试点.这意味着过去处于地下状态的民间借贷行为将有望合法化、正规化,但其前提是“只贷不存”,即允许发放贷款,不能吸收存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