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
3.
4.
5.
6.
“执行难”长期困扰着法院,已成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重要障碍。“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尊严”是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正是我国为解决执行难而设置的刑罚措施,是所有执行措施中最严厉、适用效果最显著的措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它却极少被使用。是什么原因阻碍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又该如何克服这些障碍,使拒执行为无处遁形、罚当其罪,从而有效地捍卫司法的权威性和有力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以对拒执罪司法适用实证调查为基础,展开对上述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7.
8.
9.
在妨害公务罪的认定中,准确理解“威胁”一词极其重要。刑法界对“威胁”的理解存在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对本罪的对象进行告发是否本罪的威胁?警告、命令是否本罪的威胁?以自杀相威胁是否此处的威胁?对威胁的程度也是需要考虑的。 相似文献
10.
11.
12.
13.
14.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罪名体系.其中四个罪名的表述因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亟待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应分别修改为“贩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贩卖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应分别调整为“不解救被贩卖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贩卖妇女、儿童罪”. 相似文献
15.
16.
17.
18.
关于本罪的客体,学界存在其是复合客体还是单一客体之争;对本罪的归属,有的主张将其纳入到刑法分则第六章中,有的认为将本罪置于分则第四章是妥当的:关于本罪的对象,有的认为应该限定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规定的“人体器官”范畴,有的则主张扩大,不局限于《条例》的范围;就被组织对象人数多寡问题上则有是一人还是多人之争;对本罪行为的外延和内涵.有的主张通过拓展解释的路径加以延伸,有的则建议完善立法;在本罪犯罪主体是否应该设立单位主体上.出现肯定和否定两种对立观点:在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分问题上,存在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之争;围绕《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与第2、3款的关系.对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是否是对立关系,第2、3款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存在争鸣:在承诺效力问题上,围绕是否应该坚持“法益关系错误说”存有争议。我国学界对本罪的研究喜忧参半.期待将来不断改进。 相似文献
19.
第二部分:关于刑法分则的修改意见[第一章反革命罪]有同志提出本章章名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理由是,反革命目的难以认定;反革命罪犯被视为不予引渡的政治犯等等。由于章名的改动,所以凡罪名涉及“反革命”的都要改,如第102条的罪名要改为“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罪”。但有的同志不同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