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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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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能够有效地发挥其维护主体民事权益的功能,就是因为其拥有一整套完备的民事权益体系,并针对民事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与救济。现如今,处在环境问题以及其带来危机的大背景之下,应将"环境利益"纳入民事立法之中,促使主体利用自然环境的权利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与救济。通过确认环境物权、引入环境人格权,以及对《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的完善,进一步加强环境利益在民事立法中的保护与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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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再次成为热点。通过对现有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分析发现,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了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机制,但仍然存在诉讼主体资格有限、诉讼过程举证困难、判决结果缺乏全面性的现实困境,为完善诉讼程序留有讨论余地。基于此,我国立法机关应当优化个人信息民事诉讼的起诉门槛,通过完善调查取证和质证程序、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更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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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包含对数据使用协议中格式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数据画像、地下数据交易等大规模侵权和分散性侵权等情形,可以按照“列举+兜底”对诉由予以类型化并适当予以限定以实现抽象层面的利益平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55条构成特别规范和一般规范的关系,应优先适用。在适格主体顺位上,各级检察机关列于引领位置。消费者组织仅能就与市场活动和消费行为相关的损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相关公益诉讼之实体有理由的范围远超前者。应在完善配套制度的前提下逐步放开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激励起诉并补偿受损的个人信息主体。  相似文献   

5.
在网络化时代的今天,公民的个人信息极易遭到泄露、滥用与贩卖,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有效预防与制裁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逐渐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在将个人信息权纳入到人格权之中的同时,应采用以民事权利保护为基础的私法救济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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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救济,存在着许多法律救济方法,其中民事法律救济起着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或地区都制定了适应本国或地区发展的法律救济制度,考虑到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应该进行比较和鉴别,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包括诉讼前后的、完整的民事法律救济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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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法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法益与利益、权利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侵权责任法》第2条虽然明定权利与法益均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对二者受侵权法保护的条件未作区分。民事法益具有私益性、非权利性、对世性、可归属性和可救济性的特征。民事法益的具体形态可以分别在财产法益和人身法益的框架下讨论,其中财产法益主要包括占有法益、虚拟物法益、物上期待权法益、特许经营法益、正当竞争法益、债权法益等,"纯粹经济损失"难以得到《侵权责任法》的救济;人身法益主要包括一般人格法益、死者人格法益,婚姻关系法益不宜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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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是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提供保护和补救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此次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救济的修改仍未到位,还应在现有的执行救济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执行异议制度,为权利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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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害,是指因人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或污染,从而侵害相当地区多数居民的生活权益或其他权益的事实,它包括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所谓环境污染。是指人类不适当地开发利用环境,致使环境效能受到破坏或降低,从而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事实,所谓环境污染,是指因人为的活动,向环境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导致环境发生危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事实。关于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概念,各国至今未统一,英美法系立法上是沿袭传统的“妨害行为”(Nui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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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人格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数字或符号,这些能够识别个体特征的数字和符号,常常被称为个人信息或个人隐私。各国政府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就是要让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们的个体尊严得到尊重,以此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从现实需要出发,根据国际国内的相关立法规定,借用学者理论观点,进一步厘清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内涵和相互关系,确立尊重人格尊严、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制度,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且对维护社会安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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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修改,也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民事救济体系的完善.本文在与TRIPS协议的对照中,阐述<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修改后,我国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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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民事救济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世界各国已经面临因高度工业化所引发的各种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危害与考验,近年来连续发生在各国的一些大规模侵权事件也预示着风险社会的到来。2008年我国"三鹿奶粉事件"、2010年英国石油公司"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2011年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等等。完善大规模侵权中受害人民事救济制度是我国侵权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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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连续出现的篡改他人高考志愿事件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受教育权益与人格发展自由,是对被篡改人人格利益的严重侵害,有必要通过民事手段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在理论上,对被篡改人的民事救济可通过一般人格权或民事法益的路径予以实现,但一般人格权作为框架性权利,不仅在我国现行法中存在空白,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具体适用的难度。而民事法益的救济路径则刚好契合了我国民事立法对法外利益保护谨慎但不失弹性的要求。因此,通过侵害法益的特别构成要件设计,利用《侵权责任法》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较好地实现对被篡改者人格利益损失的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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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雪纲 《理论前沿》2007,513(24):25-26
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事关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立法尚不完善,国外和台湾地区在这方面则有成例可鉴。应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先进经验,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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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诈骗进行研究,应充分了解网络犯罪的基本特征.网络犯罪就是信息化的犯罪.网络诈骗是通过操作个人信息实现诈骗目标的行为,从发展趋势看,网络诈骗对个人信息的依赖程度会越来越高.治理网络诈骗的关键,在于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虽然个人信息相关人对这一信息的利益不能看作一种独立权利,但保护个人信息对于维护公民的人身、 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对刑法中的个人信息应从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加以界定.对于网络诈骗的定罪,应充分认识其特点,并与处理线下犯罪有所区分.预防网络诈骗,应实现多部门配合、 公私联动、 跨法域合作的机制,并将信息管理作为建立合作机制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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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产业化、信息化的深入,个人信息通过不同的渠道进入商业领域、按商业模式运作、按商业模式处理。现行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限于隐私权,对于人格则通过人格权来保护。对于与人格相关的一般信息则缺少保护,这使得个人信息商业化缺少保护。本文在界定个人信息商业化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商业化的行为和商业化后的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分别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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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的对案外人的救济是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而提出的异议或诉讼,属于实体性执行救济。案外人异议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具体是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进行审查。执行机构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仅仅是初步的审查处理,如果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应当赋予其进一步的救济手段,即案外人可以提起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实质上仍为确认之诉,应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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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家居设备在获取、储存、联网传输甚至分析、利用与人类生活各方面密切相关的信息时,可能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相冲突。物联网使家居智能化增大了消费者在注册使用环节、信息存储环节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和较为隐秘的间接隐私泄露的风险。欧盟GDPR对用户的个人隐私进行了全方位保护,为我国智能家居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参考。我国应当重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如消费者因隐私泄露而面临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则须考虑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与安全权的竞合及偶发的价值冲突,在实践中需要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如消费者因隐私泄露遭受精神上的重大伤害,应当赋予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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