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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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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效宣告请求案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有关确定举证责任及认定证据方面的问题。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客观依据.确定举证责任方及证据的认定往往直接影响到审理的结果。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实行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在无效宣告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及专利权人,这里的主张包括无效请求理由在内的以及在审理过程中由各方当事人提出的、与请求理由有关的涉及各种事实的主张。  相似文献   

2.
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理解是本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的热点之一,应当结合诉与诉权的基本理论,全面分析立法本意和法理实质。无效宣告理由应当是法律依据、主观认识和事实理由的集合,约束了一个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范围和审查内容。建议专利法实施条例也据此作出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3.
《工业产权》1988年第4期“无效案件审理中专利权人期满不答复的法律后果”一文谈到对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有如下两种不同的理解:1.如果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将不再进行审理,即不再审查申请人提出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或该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而径行宣布该专利权无效。2.如果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按法律规定,应仅仅视其为无反对  相似文献   

4.
我国《专利法》第41~44条是关于对已授予的专利权“撤销的请求”的规定,第48条~50条是关于对已授予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的规定。 我建议,对这两部分的规定进行修改。理由是: 一、这两部分规定在实质内容上没有区别,它们是同一个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5.
在仲裁案件中,仲裁程序的终止主要包括裁决和撤案两种形式。其中以裁决形式终止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庭经审理后根据法律和认定的事实作出裁决,以及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后仲裁庭按当事人的和解条件以裁决书的形式记录和解作出的裁决;以撤案形式终止仲裁程序则包括当事人各方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以及在当事人之间并未达成和解的情况下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或者因为申请人的仲裁程序中的不作为被视为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庭最终终止了仲裁程序。  相似文献   

6.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对这一规定可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认为只对请求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合议组不应主动变更无效的理由,即专利性的审查范围不应超出请求人提出的论据。另一种是认为所请求的是宣告某一特定的专利权无效,审查的范围可不限于请求人所提出的论据。笔者认为《审查指南》第十八章“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规程”中采用的是后一  相似文献   

7.
请求人能否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专利局撤销专利权的复审决定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类诉讼中,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下称“请求人”)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司法实践中.曾发生过法院拒绝请求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况,主要理由是:请求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所涉及的专利权无关,与被诉的决定没有直接的、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笔者认为,根据专利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8.
本次《实施细则》对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进行了三方面的修改:一、增加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二、放宽以权利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举证要求;三、特殊情况下无效宣告程序不终止。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还对当事人申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形式、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9.
专利无效宣告提起主体的任意性导致近年来“稻草人”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频繁出现,一些人出于进一步便利程序的考虑,甚至会在“稻草人”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签其姓名获得委托书。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无效宣告请求时对无效请求人的委托手续仅作形式审查,因此很难发现这种情况,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此也无明确规定,有必要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冒签无效宣告请求人姓名对无效决定效力的影响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典型意义上的部分请求业已在本土出现。所谓重复应诉之累和重复审理之累并不真实或并不严重,部分请求甚至对被告有利。从诉讼标的论难以演绎出确定性结论。本土部分请求的诱因多是被告无足够的偿还能力,准许合理的部分请求是维护正义之需,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应该退后。原告在提出部分请求时应疏明正当理由,败诉即不可再诉。法院的审理重心应前置,以确保后续诉讼的快速处理。准许部分请求还将面临级别管辖、抵销等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财产共有人要求分割财产是行使其所有权的表现。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但对于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后要求分割其与监护人之一的共有财产的,则要加以限制,以体现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特别保护。  相似文献   

12.
苏戈  何君  岳蓓玲 《人民司法》2023,(28):31-37
<正>202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2号,以下简称《请求时效司法解释》)开始施行。该解释针对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的若干问题作出统一规范,对于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司法机关依法履职和诚信执法、推动司法赔偿审判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在对《请求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过程中,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重要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3.
李扬 《法律科学》2012,(1):168-177
当然无效抗辩是指,在专利权侵权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直接主张原告专利权"当然无效"因而抗辩自己的行为不侵害其专利权。当然无效抗辩具有独立价值,它赋予了法院在个案中认定专利权是否存在无效理由的权力。当然无效抗辩的提出只要具备专利权无效理由这个要件即可,但在除斥期间经过后,被告无权再提出当然无效抗辩,专利权无效审理非适格请求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也可以主张当然无效抗辩。由于宪政体制、司法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在暂时尚未具备采纳美国赋予法院最终确认专利权效力做法条件的情况下,作为一个过渡性的措施,在专利权确权机制方面,我国专利法有必要吸纳当然无效抗辩。  相似文献   

14.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23日法释〔2023〕2号为正确适用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制度的规定,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司法赔偿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相似文献   

15.
一、案例介绍本案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针对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并且提交如下对比文件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是一篇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且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对比文件2是一篇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实用  相似文献   

16.
【要点】赔偿请求人与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并书面承诺放弃请求国家赔偿权利,其后赔偿请求人反悔并在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的时效内,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复议申请而均未得到答复,又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的,应予审查立案,依法作出决定。  相似文献   

17.
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新类型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在其程序运作、实体处理等方面,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其法律性质、受理条件、审理方式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去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金华  相似文献   

18.
胡济元 《知识产权》1995,5(5):38-38
在我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请求行政撤销或无效宣告原告专利权是重要的抗辩手段,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但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对被告使用请求行政撤销的抗辩手段作了一定的限制,即被告请求行政撤销的理由只能是授予专利权的“三性”条件,而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又对被告使用无效程序的时机作了一定的限制,即使用无效宣告程序只能待专利局公告授予的专利权满六个月后。这两点限制对被告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为我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对受理侵权案的法院是具有约束力的,尽管被告怀  相似文献   

19.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行政赔偿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赔偿问题时,搞错了行政赔偿请求人或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将会发生行政赔偿错误的问题。笔者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谈一谈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这两个问题。一、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侵害了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具有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请求人合法权益受到行  相似文献   

20.
(一)对请求人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当给予程序中的当事人就相关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否则,即违反专利复审的听证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判断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主要应当考察权利要求书中每一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直接获得或者概括得出,以及权利要求的范围是否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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