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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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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治 《法制与社会》2012,(15):30-31
合同相对性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合同法领域有很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日常交易中第三人介入合同关系的情况日渐增多,严格恪守该原则已不能很好的维持市场秩序,也开始阻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的维护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制度应运而生,在某些领域均有涉及,通过对其产生法理与合理性分析更深层次的认识了这一例外制度.  相似文献   

2.
合同的相对性是整个合同法制度和理论的基础之一,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古老的规则。虽然合同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均体现出相对性的基本特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交易的普遍繁荣,这一理论有所发展和突破。为了适应交易繁荣的需要,世界各国在立法上或实践中相继对相对性规则作出了不同程度的突破,并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从现实考虑也予以确立和承认。因此,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也应顺应这一趋势。  相似文献   

3.
合同相对性理论源于英美法中,为民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由简单经济形式想复杂经济形势迈进的脚步不断加快,导致合同突破性原则的情形日益增多,本文从合同相对性及突破的一般性理论入手,分析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原因和类型,并针对我国合同相对性理论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的前提,是合同法的理论基础。但是司法实践表明,第三人参与到合同关系中来的案例越来越多,形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因此,本文中笔者通过相对性原则的理论基础和例外规定的探讨,来挖掘其突破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合同的突出特点是合同的相对性,但是有一种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这就是利益第三人合同。我国合同法64、65条也做了相关规定,但是,细细品读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很多地方是不明确的,这会给法律适用带来极大的困难。  相似文献   

6.
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含义可以理解为对某一特定事项有约定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了就是说,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既不是合同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请示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使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使合同当事人遭到损失或获得利益或者第三人因合同约定而获得权益,合同的当事人或第三人也不能对第三人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履行或赔偿的债权请求。  相似文献   

7.
傅廷中 《清华法学》2012,8(1):107-121
根据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效力只能及于缔约方。然而,由于当代商事活动涉及的关系方众多,为了提高经济活动的运行效率,适度扩展合同的效力实属必要。近年来,以英美为主要代表的一些海运国家一直致力于探索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路径,一些国际组织在此方面也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2009年《鹿特丹规则》的通过,标志着这一目标在国际立法层面得到了实现。虽然目前还不能准确地预测《鹿特丹规则》能否生效以及何时生效,但规则中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而确立的一些具有前瞻性和有价值的制度应该吸收到立法当中,以使我国的《海商法》适应时代的需求。  相似文献   

8.
通过分析面对传统契约理论的衰落,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现若干例外规则这一现象,分析其产生的社会原因及其理论依据,进而明确学术界较为模糊的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内涵,提出判断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深层次标准,并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现实价值和功能加以阐释.  相似文献   

9.
袁合川 《行政与法》2005,(7):117-119
合同相对性原则曾一度被认为是合同制度和规则的奠基石,在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日益频繁,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基于现实的考虑,在承认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对该原则进行了适当地突破。但突破的原因何在?有何意义?本文作者正是从这些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10.
合同相对性规则是合同法确立的合同基本规则之一。该规则为合同实现"法锁"的作用,维护合同法本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化,合同相对性的固有弊端逐渐显现。为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设立了合同相对性突破制度。从法哲学的角度看,该制度有充分内在法理机理,且在维护法的价值如正义、秩序、效率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12.
英国以往判例确认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因此,该第三人没有权利起诉要求强制实施合同的权利,也不能把合同作为免除或限制责任的辩护理由。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很多麻烦和不公正的结果。比如,它使第三人不合理地依赖一份他不能强制执行的合同。  相似文献   

13.
英国普通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有两个层面:第一,只有缔约双方能够起诉或被诉,第二,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合同相对性原则给英国的海事司法实践造成严重困扰。1855年《提单法》、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以及默示合同理论,通过赋予提单持有人诉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第一层面。判例制度中发展出的托管理论、替代免责方法以及代理方法利用合同解释允许第三人依赖提单条款,1999年《第三人权利法案》以法定方式对此予以明确,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第二层面。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后成为各研究仲裁法的学者关注的焦点。其中的第八条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认可,反映了当今仲裁法发展的趋势,但同时还有一些地方值得我们进行深入地探讨。本文主要从合同相对项原则出发展开对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的阐述,意在抛砖引玉使更多学者展开对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的研究。  相似文献   

15.
16.
尹力  王永红 《时代法学》2008,6(1):71-76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一块基石。但是在合同相对性的本质中,就已经孕育了革命的种子——第三人。20世纪以来,经济的复杂化和交易的日趋频繁。使得这粒种子茁壮成长,并突破了它的内核,因此,应当承认革命者的地位,重新界定合同相对性的内核,建立第三人制度,平衡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利益。  相似文献   

17.
冉克平  田格 《北方法学》2024,(1):90-106
《民法典》并未规定违约利润剥夺责任,《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虽有所涉及,但仅笼统规定将违约方所获利益作为可得利益的计算标准,其具体的适用性仍显不足。在解释论上,应当以该条为基础明确违约利润剥夺责任的体系定位。违约利润剥夺责任具有惩罚、预防和安抚功能,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与可选择性,是违约责任体系的有益补充。违约利润剥夺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为违反特定不作为义务合同与营业性违约两种情形,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违约方是否获得利益、违约方的主观状态、违约方获得的利益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可得利益赔偿是否充分,计算利润范围时应从积极利润与消极利润两方面提炼利润计算范式。  相似文献   

18.
《德国民法典》中增设劳动合同,希望通过法官法的“成文化”划定劳动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界限,实现对劳务派遣以及对互联网时代新型就业形态的规制。但是一方面从典型合同的体系来看,劳动合同作为具有从属性的雇佣合同,不具有独立地位,在雇佣合同已可与承揽合同区分的前提下,增设新的合同类型不仅没有必要,而且破坏了民法典的形式理性主义立场;另一方面从关系性契约的理论来看,劳动合同以雇员和雇主的地位界定为出发点,人身属性强于契约属性,置于《德国民法典》的典型合同中显得不伦不类。德国此次修法不仅没有获得较原《民法典》对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界定更高的解释力,而且破坏了雇佣规则的“纯洁性”,造成了法律的复杂化与法典内在逻辑的混乱。我国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当借鉴德国原有的立法体例,并从已有的雇佣合同教义学中吸取营养,以解决新时期劳动关系领域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20,(5):25-35
《民法典》未设债编,有关债的一般规范被安排在合同编通则部分,并通过第468条的规定适用于非合同之债。债的一般规范与专属合同的规范和其他规范混杂在一起,需要进行识别。非合同之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包括非合同典型之债和非典型之债,后者还包括公法上的债。债的一般规范对非合同之债的适用,需要从两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是非合同之债的性质,债的性质决定不能适用的,不适用债的一般规范;二是债的一般规范的功能作用,并非所有债的一般规范均可适用于非合同之债。  相似文献   

20.
梳理《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前身可以发现,该条款是为了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弥补《合同法》第110条的构造缺陷而设立的。该条款赋予了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而非合同解除权。司法实践对合同僵局下,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态度也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变化。从解释论上对合同解除权重新审视可以发现,守约方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是完全的合同解除权,既可以通过通知方式行使也可以通过公力救济途径进行;违约方享有的申请合同解除权则是形成诉权。法院应违约方申请,通过司法解除的方式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非民法典首创,在合同法体系内已有先例。从申请合同解除权的定位和功能以及限制条件证成赋予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是立法对实践的回应。违约方行使申请合同解除权也并非是任意的,该条款虽然在体系上存在一些瑕疵,但是可以通过合理的解释予以消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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