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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越来越被人们熟悉的时候,"自主知识产权"的提法也就越来越多的见诸媒体和报端了.前不久笔者更是在有关"两会"的提案报道中,见到了"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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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6年刑诉法废除了“免予起诉”这一提法.设立了相对不起诉制度。由于该制度具有终止诉讼的程序效力,理论界仅将其作为保障人权措施来研究,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相对不起诉对犯罪嫌疑人真是百利而无一弊吗?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应该拥有保留的权利呢?等等,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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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标题,也许有人会以为这是哗众取宠、迎合时尚的一种提法.但是,当人们认识到金融立法可能关乎已经在他们口袋或即将进入他们口袋的每分钱时,他们就会欣然接受金融立法"以人为本"的价值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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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重要环节,由于人们都具有趋利避害的思想,因此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不会主动、自发地供认自己的罪行,知情人也一般不会作出不利于自己或承认自己有错的证言。要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和知情人的真实证言,就需要侦查人员在讯(询)问中使用一些心理学策略和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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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在2013年1月1日开始生效,虽然新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沉默"的权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拒绝供述其犯罪事实,这就对以往的办案方式提出新挑战,要求办案人员从"口供办案"转向"证据办案"。尤其是近几年来,笔者在从事反贪工作中发现,职务犯罪案件"零口供"现象逐渐呈上升趋势,为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效果。研究"零口供"案件已具有迫切的社会现实性,结合司法实践,本文就此问题简单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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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事诉讼法已实施半年多,笔者就这半年多的刑事诉讼办案实践中感触颇深的两个问题粗加探讨,求教于各位同仁。一、律师如何处理在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时了解到的证据线索问题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律师接受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如果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时,了解到对犯罪嫌疑人很有利的证据线索,由于律师此时无权开展调查,是否只能等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作为辩护人身分时才可以去找知情人核实?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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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反刍报道一①处"目前该案已移交检察机关进入取保直诉阶段,两名违法嫌疑人被以故意损坏财产罪起诉。"《鄂东晚报》7月16日的一则报道这样写道。然而这句话着实令人困惑。一则,"违法嫌疑人"一词的用法有些蹊跷,似乎是仿造"犯罪嫌疑人"所造出的词汇。二则,既然已经进入取保直诉程序,如果起诉程序已经开始,那么就应该称为被告人;如果尚未起诉,但已移交检察机关,那么也应该称为"犯罪嫌疑人",再叫作"违法"嫌疑人,恐怕不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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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经常可以看到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将一些不予批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放在材料中充当证人证言使用,而有些承办人为了省事,也不再去重新取证,直接将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当作证人证言在法庭上出示、宣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理由是: 一、其证据形式不合法。首先,直接将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当作证人证言使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形式与内容统一原则,虽然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证明的作用,但是其证据形式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它与证人证言是两个独立的证据形式,不能将其混为一谈。因此将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直接当作证人证言的作法是有悖刑事诉讼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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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贿赂犯罪既是查办重点也是查办难点。在认定贿赂犯罪的诸种证据形式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居于无可替代的位置,司法实践中,没有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述而认定贿赂犯罪成立的寥寥无几。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就如何审讯突破贿赂犯罪嫌疑人谈一些粗浅看法,供大家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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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月16日,南京鼓楼警方"天罗地网抓小偷"协查平台经过半个多月试运行正式上线,警方将"电子眼"捕捉到的那些身份难以确定的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图片和视频发布到平台上,让网友辨认,认出来奖励千元。南京警方实施的这一抓贼新举措引发了不小关注。(1月5日《北京晚报》)建立"天罗地网抓小偷"的网上协查平台,无异于将盗窃犯罪嫌疑人置于"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人民战争,基于人们对窃贼一向深恶痛绝的共识考量,其蕴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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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被视为一种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手段,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是否有利于打击犯罪而自由裁量适用与否。但这种缺乏监督的"自由裁量"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的很难起作用的陬保候审权申请权",共同造成了实践中大量存在应适用取保候审却未适用的情况,这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需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重新审视这一措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取保候审权",使其能通过自身的行为来切实保护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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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学术界对该程序中一些具体操作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笔者仅就这一程序的几个基本问题谈以下浅见。一、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是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的通俗称谓,因此,严格意义上,使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法似更正规、更严谨。但是,笔者基于这样两个方面的考虑,使用了刑事再审程序乃至刑事再审制度的提法。其一,刑事再审的含义更准确。“审判监督”在刑事诉讼中含义较广,它既可以指法院系统内上级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还可以指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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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较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社会经验,有一定的规避法律、反侦查意识和抗审讯能力。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侵权犯罪相交织的情况越来越突出,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讯问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特别是渎职犯罪被查处的概率较低,犯罪心理强化的态势更为明显,这更使在讯问中运用讯问策略,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尤为重要。在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注重"心理限制"有助于提高审讯效率。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侦查人员在讯问的关键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限制,将带来对此类案件的突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限制,是遵循犯罪嫌疑人供述基本规律办案的重要环节,是供述动机产生的基础,是促使其尽快交代犯罪事实的有效途径。本文就心理限制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运用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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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求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并在其同意的前提下签署具结书,这是"认罚"的必然要求,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的程序保证,也是落实控辩平等原则的重要措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了控辩协商,但该种协商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又具有本质区别,司法实践中尤其应正确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仍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