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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纠纷主体来划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纠纷可以分为三类,即私人之间的投资纠纷、政府之间的投资纠纷以及政府与私人之间的投资纠纷.不同类型的投资纠纷,其法律适用规则不同.在目前自由贸易区尚无投资纠纷法律适用多边规则的情况下,主要是依靠各成员国国内立法和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来解决投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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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10)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4号《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9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17年12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鼓励、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促进民用航空业快速健康发展。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有利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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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大政策支持,用市场办法、改革举措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有效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合理增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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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民间投资是促进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要经济手段。资本的来源可以是投资者自己的收入、积累,也可以是投资者向社会融资。我国民营经济资本积累与投资应以“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切实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的财产安全;放宽准入领域,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主体投资于有发展前景的新型科技产业;放宽民营企业参股、并购国有企业的有关限制;建立促进民营经济资本积累与投资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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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文丹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3):36-39
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利益存在着巨大差距,使得国际社会尚未达成统一的多边投资规则。MAI为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投资法对外国直接投资的保护规划了崭新的蓝图。在平衡不同国际主体利益要求的情况下,开放市场与吸引外资是相辅相成的,构建统一的国际多边投资规则终将是国际社会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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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外大量的华侨纷纷回国投资创业,为我国引进外资与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华侨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利益群体,其在境内投资经商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却存在着数量少,层次低、内容零散并严重滞后等问题。我们需要从完善国内立法与司法救济等多种途径,切实加强对我国华侨在境内投资经商权益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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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自由化与双边投资条约的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直接投资迅猛发展的同时 ,国际投资法律也处于不断的调整和转变之中。近期一个非常明显的趋势为双边投资条约得到飞速发展 ,在目前尚未出现一个全球性、综合性的多边投资条约的情况下 ,双边投资条约作为一种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手段 ,发挥着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的功能 ,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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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65-66
受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当前阶段国际投资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自由化趋势。这表现在东道国外资法、双边投资条约、区域性投资条约以及国际多边投资条约上,但它们在自由化趋势上又各有不同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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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我国对外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东南亚国家具有与我国相邻的地缘特点,渴望引进外资的迫切要求,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较为廉价的劳动力,成为国内很多企业对外投资的优先选择。但东南亚国家立法的稳定性不够,行政审批项目繁多,国有化征收补偿不充分等,都是在东南亚国家时投资会遇到的法律风险。本文在对现行的越南和印度尼西亚相关立法研究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对外投资实践,就我国在东南亚直接投资的法律风险识别及防范作一些分析和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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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是我国企业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与加入世贸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内外环境。我国企业在跨国直接投资时,一定要按照比较优势原则,在投资行业、投资地区与投资主体的选择上作出明智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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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私募发行制度源于美国1933年《证券法》,私募发行是一种在保障投资者权益前提下的效率安排,通过行政审核豁免制度来降低发行成本、提高融资效率;通过高标准的发行对象准入与弹性化的信息披露制度来保障投资者理性投资.私募发行制度的核心在于发行审核豁免,而豁免的前提是发行对象具备较高的投资价值判断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私募发行制度的建立依赖于法律对发行对象的条件与范围作出合理的规制,既能保证发行人得以借助私募发行高效融资,又能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投资市场的秩序与安全.我国当前私募发行法律规范的位阶低、缺乏系统性,只有在法律层面完善以私募发行对象准人为核心的法律制度才能使证券私募发行走上法治的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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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决策部署,我们应从天津滨海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勇于大胆地探索和改革,努力先行先试,通过创新来进一步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现在,本人以一位香港专业律师的角度,将之前外商在国内投资所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提出几点改善外商在滨海新区投资的法律环境的初浅看法和建议,供大家参考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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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该股权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股权投资基金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即企业发展的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等阶段。从实践上看,私募股权基金对民间投资具有很强的拉动效应。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现已初步形成了以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为主要法律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法律框架。但是,以《证券法》、《信托法》等为主的证券规制法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作模式等法律问题尚未明确规定。为此,需要强化对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规制立法,以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机制,增强并改进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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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全社会投资积极性得到空前释放,投资规模加速扩张,投资结构调整不断优化,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持续上升。当前,扩大投资是广西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拉动经济增长的必然选择,更是广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最直接、最有力、最有效的途径和动力。自治区主席马飚在2008年末召开的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2009年广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将达到6000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6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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