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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在海上货物运输立法中,迟延交货责任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论的焦点。《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对此均无明文规定,尚未生效的《汉堡规则》首次规定了迟延交付的责任。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0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并把迟延交付限定为: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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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和中国法律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指出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迟延交付仅规定"约定时间"标准之不足,提出在《海商法》迟延交付中引入"合理时间"标准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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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迟延交付赔偿责任辨析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本文主要根据《海商法》,同时结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就承运人迟延交付赔偿责任构成的要件 ,责任范围 ,责任限制 ,及责任的免除等方面对海运承运人迟延交付法定见赔偿责任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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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具有合理速遣的法定义务的基础上,主张在运输合同没有约定货物交付时间的情况下,“合理时间”应作为我国《海商法》确定迟延交付的时间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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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种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形国际海上运输的迟延交付货物,通常发生在目的港,是承运人向收货人(即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迟延,这是一个大家非常熟悉的话题,其所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已经被大家多次讨论,而且大多问题都已经达成共识。但是,还有一种通常发生在装运港的卖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迟延(卖方的迟延交付有时也发生在目的港向买方迟延交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值得大家讨论的题目。两种交付货物的迟延,发生的地点不同,交接货物的对象不同,所适用的法律及责任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但两种迟延交付也存在着联系。国际海上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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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汉堡规则》第5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契约规定的卸货港交付,便是迟延交付”.从形式上看,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汉堡规则》相似,但实际上是有区别的.汉堡规则第5条第1款,实行的是推定过失责任制,而海商法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海商法第50条开宗明义:“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这一规定是《汉堡规则》所没有的.当然,第50条也没有《汉堡规则》中“或者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这种规定.此外还有一个区别,《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运费的2.5倍,而海商法规定的是以运费为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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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下出租人的合理速遣义务是指合理速遣地开始和完成约定的预备航次和受载航次。合理速遣义务与预计到达时间条款相结合会产生绝对的及时开航义务。英国法下,合理速遣义务是一项默示保证。而在中国《海商法》下并没有将合理速遣作为出租人的法定义务,从而导致对迟延交付的定义缺陷。我国《海商法》应该引入合理速遣义务,并规定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交货时间时,承运人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交付,否则构成迟延交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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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和中国法律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指出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迟延交付仅规定"约定时间"标准之不足,提出在<海商法>迟延交付中引入"合理时间"标准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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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50条将迟延交付作为承运人的责任从法律上加以了规定,这一规定在航运界以及与之有关的各个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成为各方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正确分析及评价这一条款,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有着迫切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从条文本身着手,就迟延交付索赔过程中依序产生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初步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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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繁荣促进了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同时伴随着航海技术的提高、抗御海上特殊风险能力的加强以及船货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国际上要求完善和统一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呼声更加强烈。在此背景下,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责任逐渐受到国际海商立法和各国海商立法的重视,本文试就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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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对指示交付作了明确地规定.作为交付的一种形式,其旨在便捷交易,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然而,《物权法》第二十六条并未明确阐明指示交付的成立要件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由此引发种种学术探讨、理论纷争.对于指示交付是否为观念交付的一种,本文持否定态度,但由于指示交付本身的特殊性,又使得它无法与现实交付画上等号.其本质究竟为何?本文试用“纸质化交付”来解决其现实与理论中的困境.并以此为基础,论述与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指示交付,并对学界存在的种种关于指示交付的法律问题作出回应,全面完善指示交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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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生效要件上的含糊其辞引发了学者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主要形成了"合同生效说"、"交付生效说"和"约定优先说"等观点。通过分析以上观点,并考察现行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动产物权变动约定优先规则以及观念交付规则,可以发现对这一问题只有采纳"约定优先说",即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何时生效视当事人的约定而定,无特别约定,则适用交付生效的一般规则,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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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交付制度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刚刚生效的《物权法》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吸纳了观念交付理论,并明确规定了观念交付制度,学术争鸣性质的观念交付由此转变为有立法支持的现实法律制度。观念交付是我国物权变动公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拟制交付之间存在诸多区别,它经历了相对独立的生成路径,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明确的法律构成。物权形式主义理论是观念交付制度的法理基础,观念交付制度秉持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法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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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交付为标的物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随着交易的频繁 ,观念交付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经济生活中 ,迫切需要立法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已确立了观念交付。由于观念交付公示的欠缺 ,使其适用受到了一些限制。文章对观念交付的含义、适用与限制及其效力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