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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公众身体健康、生存条件的基础性问题.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突出,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行为也加大了相应的惩处力度.囿于环境问题牵涉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动植物等众多专业领域,一般人员往往难以通过自身知识对这些专业性问题进行判定.故借助于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的判定也就成为必要,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在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随着司法部商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管理范畴,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进入长效发展时期.然而,由于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展较晚,实践中还存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体性缺失、鉴定业务范围无法满足诉讼需求、专家证人和专家陪审员制度待完善、鉴定费用过高等问题,亟需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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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现状存在着体制混乱、鉴定机构的设置无序、鉴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损害了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结合地方司法鉴定管理的实践,分析地方司法鉴定机构在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就如何加强司法鉴定管理提出若干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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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蔡俊雄刘哲彭颖王玥 《中国司法鉴定》2021,(4):1-9
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结论或鉴定意见是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开展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审判、民事侵权责任诉讼、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的重要依据.通过阐述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司法鉴定的不同起源、发展历程与交叉以及现状情况,重点关注司法鉴定与评估机构的建设情况,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对生态环境损害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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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中是关系责任认定和赔偿额度的关键证据。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1件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收费不规范、不公开、价格虚高的现象普遍存在,高昂鉴定费已经成为当事人申请鉴定或者法院委托鉴定的难题。为破解该困境,环保部门、司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尽快从厘清鉴定费的性质入手,合理确立鉴定费负担原则,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同时建立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资金保障机制,使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真正成为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的助推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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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司法鉴定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重要作用将因此日益凸显,但该规定并未排除其他鉴定制度,也就难以彻底解决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的基本格局.2011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卫生部召开了医疗损害规范化第二次会议,与会各方表示将联合启动医疗损害鉴定规范化工作,力争尽快建立科学、合法、有效的一元化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体制.本文现就我国目前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及如何构建一元化体制略陈管见,希能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医疗损害鉴定的统一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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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以来,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从司法鉴定管理的角度着眼,今后应加强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加强鉴定机构规范化管理和鉴定人队伍建设;严格鉴定程序和规范;努力改善司法鉴定执业环境;尽快适应新《刑事诉讼法》涉及司法鉴定的新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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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重要司法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一项医疗技术评价工作。具备一定医疗专业知识是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前提。目前,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水平参差不齐,同时,法医基于医疗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很难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判。建议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建立特别许可制度,只有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符合一定的医疗专业知识要求,才能许可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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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存在二元化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模式,这造成了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混乱,因而成了法律界难以解决而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两种鉴定模式的利弊并不具有互补性,因而不可能将两种鉴定模式做简单融合。对司法鉴定人管理实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构建包含职业鉴定人、兼职鉴定人、临时聘任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制度模式,对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人实行兼职化管理,由医学会对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施直接管理同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管理模式,是解决当前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二元化的唯一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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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系在保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系基础上,主要面对各类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开展的技术服务,其鉴定工作仍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思维影响,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重点体现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审判以及诉前调解工作服务,其程序和证据审查受到诉讼程序规则的严格要求,具有第三方中立机构为公共法律服务的特点。无论医学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均在现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背景下开展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两者均对规范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具有相应的积极作用,也为我国今后建立统一的鉴定体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为了解中华医学会和司法部颁布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的不同特点,提高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规范性的认识,本文从概念和法律地位,鉴定委托,鉴定受理,鉴定程序,鉴定会,医疗过错评价理论,医疗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7个方面对《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进行比较,并重点分析被评价主体、证据审查职能、咨询专家角色、过错评价技术标准体系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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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虽然在赔偿方面做出了全面的、新的规定,但由于作为实体法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对与之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作出程序性规定,使得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是否定性为司法鉴定,鉴定的主体到底是医学会还是中立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实行“二元化”还是“一元化”的鉴定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等问题仍有诸多争议,从而导致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缺乏统一依据与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乱像.故建议,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应实行特别许可准入制度,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监督下,把医学会专家库的一部分临床医学专家与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专业的法医学专家进行资源整合,共同建立一支中立的、具有权威性的“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专家队伍,共同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鉴定任务,可能更符合我国国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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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委托给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而在实践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通常称为医疗过错鉴定)却逐渐暴露出鉴定程序不统一、鉴定意见的社会公信力遭受质疑等问题.如目前存在明显争议的"组织医患双方到场陈述及答辩"这一鉴定程序,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将其引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而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则拒绝引入.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委托单位和当事人造成迷惑,甚至因此质疑鉴定意见.对于代表公平公正的司法鉴定来说,统一规范鉴定程序至关重要,尤其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笔者认为不宜将医患双方到场陈述及答辩引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中,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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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山东省日照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建章立制,狠抓落实,不断强化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加强司法鉴定监管工作。在全市先后开展了司法鉴定"规范建设年"、管理年和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通过这些活动,规范了管理行为和鉴定行为,维护了正常的鉴定秩序和执业环境。目前本市司法鉴定各项业务开局良好、有序推进、平稳发展、初见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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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是其作为证据而具有证据属性之客观性的具体表现,而科学性是一个宏观而抽象的概念.从实践方面来考察,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就是可重复性.我国目前司法鉴定领域中存在部分鉴定项目可重复性差的问题,应该是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重点监管的范畴.因此,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来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审查标准,司法解释对司法鉴定可重复性做出具有可操作的审查规范,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鉴定机构鉴定项目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技术鉴定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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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思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去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来,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在司法鉴定相关制度的健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等方面仍需要完善。本文针对目前司法鉴定收费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思考.包括司法鉴定收费的基本性质、依据、适用对象、原则、收费范围、管理权限等内容.提出了对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模式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