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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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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是一类特殊的犯罪群体,他们在生理、心理和行为特征等方面都不同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因此,必须针对他们的身心特点和行为习惯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正工作,以帮助他们实现再社会化过程。在分析对象某甲的矫正案例中,针对侵财型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提出了相应的心理矫治模式,为我国青少年心理矫治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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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是一类特殊的犯罪群体,他们在生理、心理和行为特征等方面都不同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因此,必须针对他们的身心特点和行为习惯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正工作,以帮助他们实现再社会化过程。在分析对象某甲的矫正案例中,针对侵财型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提出了相应的心理矫治模式,为我国青少年心理矫治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体现人类文明的刑事执行方式被引进我国,无疑体现了我国社会的文明进步。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然而,任何一种事物受自身条件和外部因素的限制,其功能都是有限的,社区矫正也不例外。受刑罚理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实施效果、我国当前政府组织模式和社区建设现状等各种条件的制约,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社区矫正并未达到政策制定者所预期的政策目标。应当以近几年在我国起步的社区矫正工作为媒介并且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探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对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思考,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4.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堪忧。文章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基础上,从预防与矫正的角度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采取的模式。建议制定《社区矫正法》,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机构;组建专业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队伍,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5.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对罪犯的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也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和降低行刑成本。但是,由于受我国重刑思想的影响、社区矫正制度法律的缺失以及非监禁刑罚配套措施不完善,严重影响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因此,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应更新刑罚理念,修改相关法律,制定《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主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对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和矫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从而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发展,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相似文献   

6.
我国复杂的民族状况决定了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犯罪进行矫正的特殊性及难度,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矫正既要考虑到国家法律的一元性,也要考虑到民族民间文化为犯罪矫正提供的多元化进路。不论是精神性矫正模式、社区性矫正模式还是正式性矫正模式.都需要针对少数民族同胞设计具有民族特点的犯罪矫正机制,使犯罪矫正工作在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获得更高的质量。  相似文献   

7.
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是一类特殊的犯罪群体,他们在生理、心理和行为特征等方面都不同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因此,必须针对他们的身心特点和行为习惯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正工作,以帮助他们实现再社会化过程。通过对矫正对象L某的个案分析,提出对社区矫正末期青少年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模式,以利于实践中对他们心理矫正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8.
社区矫正目的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起点和归宿,具有一定的理想性。关于社区矫正的目的存在着综合论、剥夺犯罪能力论、改造论、行刑目的论、三元目的论等观点。不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依据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对社区矫正的目的有不同的价值取向。社区矫正的浅表层次目的是以报应主义为基础,实现刑罚目的的惩罚性;中层次目的是预防犯罪,通过对矫正对象的矫正,实现矫正对象心理与行为的改变,成为回归社会的守法公民;深层次目的是实现恢复性司法所要求实现的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  相似文献   

9.
社区矫正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降低了重新犯罪的发生率。但是,社区矫正对象还存在重新犯罪的情况,究其原因,既有社区矫正对象自身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社会交往不良、心理因素复杂、犯罪的职业化等因素,也包括社会歧视、教育欠缺、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不当、监狱行刑效果不佳等方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但对社区矫正的具体对象没有明确的规定。女性作为弱势群体中的一部分,犯罪后将面临身份和性别的双重歧视,不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将符合条件的女性罪犯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不但可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也可以达到有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数量快速增长,且再犯罪率很高,这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就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相关情况,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提出一套涵盖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原则、工作方法、矫正资源、矫正工作人员及青少年社区矫正机构的整合模式,以期更好地促进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使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地融入到主流社会中。  相似文献   

12.
社区矫正有利于治理犯罪人重新犯罪,但社区矫正并未完全杜绝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其因素很多,但补偿心理、不公平观、耻辱感、焦虑恐慌心理、人格障碍困扰、抑郁悲观心理以及自卑自弃心理等因素对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走上犯罪之路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心理赋能是以人为本的具体化,以社区矫正对象的终身发展为目标,在接纳与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前提下,社区矫正对象所产生的一种内在认知和心理感知,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的自我意义感知、自我效能感知、自我决策感知及自我影响感知,是提高矫正教育效能的工作范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而言,心理赋能可以提升认知,增进情感,强化意志,激励行为,提高矫正教育的自我效能。心理赋能的类型包括组织赋能、个人赋能、社区赋能、自我赋能等。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发智识赋能、关怀心灵赋能、角色承担赋能等赋能方式,使社区矫正对象获取自我矫正教育的心理能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的自我成长。  相似文献   

14.
当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数量快速增长,且再犯罪率很高,这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就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相关情况,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提出一套涵盖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原则、工作方法、矫正资源、矫正工作人员及青少年社区矫正机构的整合模式,以期更好地促进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使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地融入到主流社会中。  相似文献   

15.
社区矫正概念的多维思考与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社区矫正的概念,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行刑说、救助监督说、处遇说、混合说、教育说等。这些概念,均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矫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国的社区矫正应是广义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人员置于社区矫正机构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再社会化的活动。在这里,社区矫正是一个“社区制裁”的性质,而不是单纯的“社区刑罚”,它只对其中一部分矫正对象(罪犯)具有社区刑罚性质。社区矫正是一项独立的工作手段。其工作内容是对矫正对象的执行刑罚、监督管理、矫正教育、危机干预、社会救助等。  相似文献   

16.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美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也居高不下。虽然影响美国未成矫正的社区矫正和训练学校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有许多不足之处。社会形势的转变也要求改进对未成年人的矫正。下文将对美国犯罪未成年人矫正现状进行一些思考与展望。一、对犯罪未成年人矫正需要思考的问题目前,有两个主要趋势影响着美国犯罪未成年人矫正发展:一是增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惩罚力度,二是创造更多的在社区中制裁的方法。但是,问题在于,对严重的犯罪更多适用监禁措施,同时也会进一步增加严重的未成年犯罪数量,因此,增加在社区中的替代监禁的方法是必要…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特殊的社会地位使其需要更广泛和深入的社会支持。社会支持理论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应用研究,不仅是影响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身心发展和再社会化的重要因素,而且能为优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当前,上海闵行区涉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面临着矫正人员不足,情感抚慰缺失,支持结构匮乏等一系列问题,控制和减少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实现社区矫正目的,需要整合社会资源,调动社会成员的参与性,从物质与情感等多方面提供社会支持。  相似文献   

18.
《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要求社区矫正工作由传统的以监管惩罚为中心转变为以矫正教育和社会帮扶为核心。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转型和升级。因此,在新的社会背景下,社区矫正工作在发展路径的选择上,要以智慧化、智能化的监督管理模式为保障,树立现代化的矫正教育理念,充分挖掘和培育多元化的社会力量,从多维角度,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化需求,制定个别化的矫正方案和矫正项目,运用各具特色的矫正教育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全方位的矫正教育,实现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并顺利融入社会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我国开展社区矫正以来,犯罪人的权利保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但是,伴随着犯罪而存在的被害人的权利却没有受到同等程度的关注与尊重。在社区矫正中基本上是以社区矫正对象(犯罪人)为中心或本位的,被害人基本被排除在社区矫正之外。在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和推进中,应重视和解决在社区矫正中犯罪被害人参与和权利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新阶段,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受国家本位的犯罪观和一直以来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被害人在社区矫正中的权利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和保障。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是基于恢复性司法理念下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需要,不仅仅有助于帮助犯罪人实现再社会化和保障司法公正,也有利于完善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因此,应当赋予被害人知情权、意见陈述权以及监督权等权利,以促进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地推进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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