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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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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单位未经审批、设计,擅自将搭建违章建筑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人员施工,施工人员既无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又未制定采取相关安全监督规定和安全措施,擅自施工导致事故发生。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保障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的法规,而非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存在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相似文献   

2.
近日来上海发生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刑法学的研究角度看来,主要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认定问题,两罪界限的认定以及条文之间的关系是研究的重点,对于分析此次火灾事故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3.
目前制售“地条钢”行为久禁不止,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刑事法律手段介入乏力。“地条钢”不是独立的或具体的产品名称,它只是某一类具体产品的统称或俗称,而“地条钢”属下的具体金属制品则属于国民经济意义上的工业产品,对于制售“地条钢”的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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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华  王巍 《法制与社会》2010,(36):84-85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未遂形态的存在,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但经研究分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罪名结构、立法、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等角度,可论证其未遂形态的正当性。该罪名中,销售金额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掌握。本文指出为准确把握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打击伪劣产品领域经济犯罪,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应依托司法实践,在立法领域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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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系列案涉及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所谓"蛋白粉"是有害物质而不是有毒物质,添加者故意将其添加到原牛奶中并卖给"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制造并销售"蛋白粉"的行为不应当如法院判决的那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与添加者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连锁共犯"。"三鹿集团"的行为,应当以2008年8月1日检测报告出具明确结论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后一阶段,"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149条关于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应按第140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鹿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个阶段的罪行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8.
【典型案例一】某国有建筑企业承建经济适用楼(高20层)。在地基打桩完成后,开始盖第一层时,有人举报该企业存在严重偷工减料问题。而后有关部门进行了检测,发现基桩少打了20根,而且打下去的桩经抽查发现桩心没有用混凝土浇灌实。技术人员检测后建议,为保障楼房的安全质量,必须完全拆毁已盖好的地下层,重新打桩补桩,初步估计要花费数百万元。一、关于本案定性的争论关于该建筑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严重偷工减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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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昕 《检察风云》2013,(8):79-81
也许人们还记得在2002年的"3·15"消费者维权日期间,先后三次发生在南京、上海的闹市街头挥铁锤砸毁"双菱"空调器的轰动全国的新闻事件。然而,谁也不会料到,这一事件的真相,竟是一个私营企业的老板和江苏某报记者联合导演的一幕闹剧。2002年12月6日,这一在国内外空调市场引起巨大反响的丑闻的主谋者陈恩等人和记者钱广如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损害商品声誉罪提起公诉。这是我国自1997年新《刑法》设立损害商品声誉罪名后,上海起诉的首例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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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司法机关受理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类案件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制品犯罪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而言,2005年至2008年度假冒伪劣卷烟类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销售假冒奢侈品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但在货值金额的认定上却存在较大争议,甚至出现"同案异判"现象。通过案例比较及阐释不同观点,指出不宜将"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作为计算"货值金额"的标准,因为它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合量刑平等之要求,且与刑法谦抑精神背道而驰。建议在"以假售假"情形下,将"货值金额"限定为"侵权产品的货值金额",以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计算标准的首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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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最高法出台一份意见,要求在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审判中,严格控制缓刑、减刑和假释。2011年全国各类事故34万余起,死亡7.5万余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由于刑法在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中存有漏洞,未规定“什么是情节特别恶劣”,加上责任人积极赔钱了事,所以审判中往往出现轻判,生产责任事故接连发生。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各地曝光的房屋质量问题越来越多;为房屋“治病”的公共维修资金虽储备丰富,但却遭遇“惜用”。统计显示,全国各地缴存的住房公共维修资金总额已超过万亿元,但使用率不足l%。如何唤醒这笔“休眠”的巨额资金,备受社会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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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假烟价值1273万余元、物流公司涉嫌非法经营运输假冒劣质卷烟案作出终审判决。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万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罚金1300万元,被告人李太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300万元,被告人李锐、李伟、兰建明、张森、温树起、王奇分别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万元至200万元的不等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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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9日这天,一个名叫李宝俊的人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作为一名新闻人物,法院对李宝俊的这一判决结果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关注.李宝俊之所以成为新闻人物,是因为他在北京市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挖的一个大坑.为了在院落的建筑下方修建地下室,作为业主的李宝俊雇用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体施工队在院内挖了一个深达18米的大坑.  相似文献   

16.
普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步骤,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但现在存在着形式主义,没有针对我国具体情况而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尤其是广大农村是普法的薄弱环节。  相似文献   

17.
4月28日4时41分,北京开往青岛的的 T195次旅客列车运行至山东省境内胶济铁路周村至王村间脱线,与烟台至徐州的5034次客车相撞。这是事故现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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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锦雄 《北方法学》2016,(1):122-132
近一年多来,全国审理判决的问题豆芽案件近千件,被判刑人数愈千人,大多数案件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然而,有些行业人士和法律专家认为,无根剂(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和赤霉素等植物激素)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使用无根剂的豆芽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一律认定无罪,并主张为这些案件翻案。但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是低毒农药,是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的农药,是有毒有害物质,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和行政犯(法定犯),因此,无论将豆芽制发过程理解为种植过程或食品加工过程,在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无根剂的行为,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相似文献   

19.
苏中辉  宋松 《检察纵横》2012,(12):39-39
近期,我省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了被公安部列为制售“地沟油”犯罪十大典型案件之一的抚顺市郭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10年4月间,郭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经营食用油过程中,从山东省肖某、柳某等人处购进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在对外销售时,或将“地沟油”与正常的食用油勾兑,或告诉买家自行勾兑,自2010年4月至2011年9月间,以低于市场价格将“食用油”销售给辽宁、吉林等地粮油经销商1771.71吨,金额1558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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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国春节的钟声还余音袅袅,全球华人共庆新春的灿烂焰火,还在天空如花怒放,因“苏丹红”事件所引发的大海啸,便已一浪又一浪地扑向全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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