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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思考□孙汉忠随着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的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进一步强化以及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民事再审案件逐年增多,而法律对审理这类案件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导致审判实践中做法各异。本文结合民事再审案件的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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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审判方式作了较大的修改,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无须再向法院移送全案案卷和所有证据,而只需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这是我国刑事诉讼迈向科学化、民主化的标志之一,对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刑事审判方式的这一改革明确了检察机关是追诉犯罪的司法机关及自诉人对犯罪追诉的权利,人民法院只能依据检察机关的公诉及自诉人的自诉来启动审判程序,履行审判职能,而不能主动追诉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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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再次进行审理时依法应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称刑事再审程序。刑事诉讼法中再审程序的有关规定,是法院处理再审案件的重要依据,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有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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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刑事再审的种类、理由、申请再审的主体、再审的期限与次数、再审的裁决等方面均存在着显著的不同。在比较分析这些不同的基础上,借鉴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的科学做法设计并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刑事再审程序,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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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应当再审。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有关检察监督的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 ,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 ,导致检察院和法院在这些问题上存在许多不一致的认识 ,造成检法两家在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程序中出现了许多矛盾。因此 ,有必要加强对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程序问题的研究。一、关于民事抗诉案件的范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检察院对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提起抗诉?在实践中 ,检法两家争论很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 ,检察院的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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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再审是对失误生效裁判的救济。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速,对再审程序的需求和依赖越来越大,而我国现行的再审程序,因其奠基于计划经济体制与国家职权主义司法理念,其内在不足与外部缺憾显然未能完全适应时势要求,因而与我国社会进步的需要是不相适应的。本文拟就此做一基本探析,并略抒笔者管见。社会正义对再审程序的需求、依赖与再审程序的强化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再审程序就是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再审程序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却尚存重大分歧。反对论者主要基于既判力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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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再审程序作为刑事诉讼领域中的特殊救济程序,旨在为那些已生效的错误裁判提供一种纠正的途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在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不少值得研究的问题,导致申诉难与申诉滥二者共存,形成恶性循环,不时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质难。完善刑事再审程序,应在理念上坚持多元价值的整合,做到公正性、合目的性与法安定性的平衡与统一。完善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基本保持现行程序启动模式的基础上对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启动权作出适当限制,将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相对分开,细化再审程序启动的理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再审审理程序等。从而使再审程序的价值功能得以全面、有效发挥,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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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若干概念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的概念应区别开 ,再审程序才是诉讼法中规范的概念 ,应当摒弃审判监督程序的提法。从“诉”与“诉权”的角度 ,研析“申诉”、“申请再审”、与“再审之诉”的区别与关系 ,应当将不具有“诉”的性质的申诉从诉讼程序中取消 ,以再审之诉取代申请再审。我国立法关于申请再审的条件表述不严谨、不科学。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 ,规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提起再审之诉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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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李晓明李文军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民诉法还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的审理程序,视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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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经案件抗诉再审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发现审判机关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或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程序。对民经案件提出抗诉,是继对刑事案件提出抗诉之后,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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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途径存在“重官轻民”倾向 通过审判方式改革,目前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基本上能够做到及时、全部受理,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申诉难”问题。但是从笔者所在法院真正能够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总数比例看,通过法院院长、监察机关、人大、政法委等途径进入再审程序的占40%左右,其余均被驳回了。这说明重视权力机关的倾向还是比较明显的。在目前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程度不高的形势下,这种情况应当有所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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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民事再审案件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78条之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前提,而以其认为有错误为条件。除生效判决、裁定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若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也可以申请再审。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的规定,有些案件不得申请再审,如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其性质也不能申请再审等。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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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倡导并尝试践行法治社会的今天,只有保障了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才有实现的可能,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更加完备。民事再审作为一种补救性的程序措施,更加需要正义的呵护,否则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必然会遭到最终损害。建立完善的民事再审程序,对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不揣浅陋,对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一些理论上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对我国法治的完善作点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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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抗诉再审制度在当今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到底应当如何定位?这涉及到中国检察制度的宪政定位,本文对民事行政抗诉再审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定位进行了思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民事行政抗诉再审制度的若干建议,以期推进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入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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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之诉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建立民事再审之诉.民事再审之诉作为一种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具有救济和监督功能.关于民事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有二元诉讼标的说和一元诉讼标的说,但一元诉讼标的说显得更为合理.民事再审之诉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再审事由、提起期间、管辖法院等.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防止再审程序的滥用,必须对民事再审之诉的提起规定极为严格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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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 为纠正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的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均设专章(《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虽未设专章规定,但内容与其他两大诉讼法基本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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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我国民事诉讼领域长期存在的两大“顽疾”——再审与执行,我国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的修订,但这次修订并没有完全解决上述两大难题,特别是再审程序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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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设计中,发现事实真相、纠正错误裁判是唯一目标,法院作为栽判者可以凭职权主动启动再审、检察院拥有不受限制的再审抗诉权、当事人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理由设置不合理、再审审理程序不符合再审案件特点等等都直接影响着刑事再审程序应有的制度价值的实现.本文试图通过在价值选择的过程中尽力地寻求平衡点来研究和设计再审程序改革的出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