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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之配套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并不乐观.究其原因有很多,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不相衔接是其重要原因之一.显然,单靠一部<条例>单打独斗是不可能担当政府信息公开的重任的,还需完善的配套制度予以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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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公开与卷宗阅览存在重大的区别.我国大陆地区不区分信息公开与卷宗阅览,从而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务例>"潜伏"一些缺陷.我们可以从两方面系统地解决该问题.首先,确立信息公开与卷宗阅览区别,如果属于信息公开则有单独的救济请求权,但是如果属于卷宗阅览则其针对卷宗阅览的被否决不单独享有救济请求权.其次,在制定大陆<行政程序法>的时候,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卷宗阅览删除而放在<行政程序法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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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判下的一个官司让赵正军十分感慨. 去年5月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刚施行不久,赵正军向河南省发改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开食盐价格从每斤0.8元涨成1元的相关信息,但发改委一直未办理,于是他将其告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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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施行以来,已一年有余,但政务公开的大门似乎还是遮遮掩掩.广东省情研究中心最新公布的<2008广东省地方服务型政府建设调研报告>指出,政务公开还面临着"公开目录编制不细"、"发展水平不平衡"和"公众参与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究竟广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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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政府等行政主体公开法定信息的义务,同时规定了公民知情权的救济方式,是我国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上的一次重大进步.本文以该条例的颁布为背景,探讨了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并针对我国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应从立法方面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以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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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审查难点及其应对以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审查状况为切入点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之初,被誉为"打造透明政府的试金石"、"行政公开法制的里程碑和新起点".两年多来的实践表明,<条例>的确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值得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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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诞生使得"信息公开"、"知情权"跨越了政府制度改革的层面,上升为政府义务和公民权利.为拓宽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执政之路,实现该法规的立法宗旨,本文对知情权的内涵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国际普适原则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知情权保护现状,探讨了我国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路径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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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郑州市物价局在媒体上发布关于召开全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市民赵正军随后提出申请,要求物价局公开市热力总公司近三年的经营状况、财务决算报表等相关信息.在该公司表示"不同意公开"之后,郑州市物价局随即作出"免于公开告知书",并送达赵正军.赵遂将市物价局告上法庭.这宗轰动一时的诉讼近日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落判:郑州市物价局此前作出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告知书>被依法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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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是历史信息,其公开与否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无涉。政府信息公开意义下的历史信息,排除了档案信息的适用。狭义的历史信息包括"内部历史信息"和"外部历史信息",前者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而后者又可以区分为"本届政府历史信息"与"往届政府历史信息"。其中,"本届政府历史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往届政府历史信息"则视其是否"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定。即使历史信息在规范意义上属于政府信息,其公开仍会受到秘密和隐私等实体性事由的阻却,但对于可分割的历史信息,可以运用区分技术予以部分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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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磨剑十二年”的国家保密法修改工作目前正稳步、快速推进,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今年5月1日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因而这次修改保密法将对政府售息公开保密审查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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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一周年。5月4日,黄友俭、邓松柏将起诉汝城县政府的信寄往最高人民法院。至此,在过去的一年里,由他们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走过了所有的诉讼旅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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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在增加行政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本文指出,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政府网站必将成为最主要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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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瑞典、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运用了"例外规则"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目前,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最高层次的立法是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该条例中并没有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因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是很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繁多且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借鉴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例外规则"的运用,明确列举免除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此之外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从而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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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案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学界对于案中申请公开的侦查信息是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形成了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首要的分歧在于朱令案中申请公开的侦查信息是否是《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无论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还是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朱令案中被害人申请公开的侦查信息都不是《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其公开与否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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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与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相比,较核心的变化是:新<条例>取消了"婚姻登记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事实表明:这种变化,已经或将会对中国公民中的内地居民(以下简称"中国内地居民")申办"领事婚姻登记"手续产生影响.为此,借<中国公证>一隅,笔者从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人手,漫谈本人所了解的领事婚姻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