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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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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举报制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且有多种形式: 设置"诽谤木"相传这是中国最早的举报形式之一。据《史 记·孝文纪》二年追记,远在5000多年前的尧舜时代,就立进善 之旌、诽谤之木,政有缺失,民得书于木。"诽谤"的原义是指议论 是非、指责过失,类似现在的提意见等。在尧舜时代,人们在交通 要道上埋设立柱,作为辨认道路的标志,即路标。除这个作用外, 人们还可以在木桩上刻写意见,因此,称为"诽谤木"。到了晋代, "诽谤木"又称为"华表木",华表木顶端用横木与之相交,竖于交 通要道,还叫表木。诽谤木之制,到了南朝梁武帝时,改为在诽谤 木旁设一木函(即匣)。《梁书》卷二载:老百姓给官府提意见,可 以"投谤木函"。这种用木头做的匣子,很类似我们今天的意见 箱、举报箱。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夏、商、周三代,并没有诽谤罪。那时候,“诽谤”二字,原是个褒义词,意指民众对于国家政事的自由议论。《吕氏春秋》、《淮南子》等著作中,都曾说到,远古的帝尧、帝舜时期,曾经在皇宫门口,竖起一根“诽谤之木”,木头上钉有一块横板,专供百姓在上面书写对国家政事缺失的意见。据汉儒郑玄之说,诽谤之木亦即后来皇宫门前的华表,亦即今日天安门前的华表,所以华表上仍有一块横板。儒家经典《国语》一书中的《周厉王杀人止谤》一文,也明确地认为,百姓诽谤天子周厉王,即对周厉王的政事提出批评,是一种合法的权利,周厉王把诽谤自己的人杀掉,是…  相似文献   

3.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启用了新的人民来访接待室和申诉立案大厅,外界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而说到信访,其实古来就有之。学者研究表明,尧舜时期设立进善旌、诽谤木、敢谏之鼓;周王朝设立了路鼓和肺石;秦汉时期出现了公车司马、周鼓上言变事和诣阙上书制度;魏晋时设置登闻和华表木制度,南朝设有谏鼓和谤木,北齐时期正式出现了“邀车驾”的上访形式;隋代设置了谒者台,并继续保留谏鼓制度;  相似文献   

4.
最近,“诽谤”的话题不绝于耳:前有《孔子》剧组拍摄“子见南子”的感情戏,被孔氏后人指为“是对孔子大不敬”。后有王帅、吴保全因在网络上披露大规模违规征地而以“诽谤政府”被羁押甚至获罪。最近,蒙牛又身陷“诽谤门”。本文拟结合蒙牛诽谤案,仅就商誉侵权认定中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5.
程裕桢 《政府法制》2008,(22):43-43
到北京参观过故宫的人,都会看到天安门前后各有一对华表。华表柱身有巨龙盘旋而上,上方横插一块云板,祥云缭绕,柱顶蹲着一个名叫“犼”的瑞兽。除此之外,在都城桥梁和帝王陵墓前也矗立着类似的华表,造型略有差异,瑞兽有所不同。但是,唯有天安门前后的两对华表,传说蕴含了一些对皇帝施政的警示作用。  相似文献   

6.
殷会群 《政府法制》2012,(24):43-43
在我国古代,“楷模”是两种树木的名称。唐朝《酉阳杂俎续集·支植下》记载:“蜀中有木类柞,众木荣时如枯枋,隆冬方荫芽布阴。蜀人呼为楷木。”楷树,俗称黄连木。众树茂盛它隐退,众树枯萎它茂盛,有种“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境界。相传这种树最早生长在孔子墓旁,所以又称“孔木”。  相似文献   

7.
学者研究表明,尧舜时期设立进善旌、诽谤木、敢谏之鼓;周王朝设立了路鼓和肺石;秦汉时期出现了公车司马、周鼓上言变事和诣阙上书制度;魏晋时设置登闻和华表木制度;南朝设有谏鼓和谤木;北齐时期正式出现了"邀车驾"的上访形式;隋代设置了谒者台,并继续保留谏鼓制度;唐代继续设有肺石和登闻鼓,武则天时还创设匦使院;宋代先继承了唐代的登闻鼓和匦使院两个系统,后又演变为登闻鼓院、登闻检和理检司等信访机构;元明两代继续保留登闻鼓与邀车驾等信访制度;清代出现了叩阍与上控等信访制度等.  相似文献   

8.
若隐若现的制度脉流 古代中国的直诉制度,是一种类似于信访的制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告御状”.为了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王朝规定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打破审级的限制,直接向皇帝或钦差大人上诉. 然而,我国古代信访的最早雏形,可以追溯到上古.尧舜时代便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用于指责执政者得失,或举荐贤良人才,进献治世良策.  相似文献   

9.
在中国古代,封建帝王为了听取官民谏议之言或冤抑之情,特别在皇宫大门外设登闻鼓,规定若有认为审判不公的,可以击登闻鼓诉冤.负责登闻鼓的官吏听到鼓声则立即出庭受理立案,不得有误. 我国古代典籍对登闻鼓的记载最早见于西晋.《晋书·武帝纪》日“西平人曲路,伐登闻鼓”.《晋书·范坚传》也载:“永嘉年间,殿中帐吏邵广因盗宫幔三张被处以死刑.他的两个儿子认为判决太重,于是“黄幡挝登闻鼓乞恩”.上述说明,西晋建立之初,司马炎便令人设置了登闻鼓,其主要用途是使官民击之诉冤.西晋统治者置登闻鼓以听民冤是受上古“谏鼓”“谤木”之制的影响.《淮南子·立木训》载“尧置敢谏之鼓,舜立诽谤之木”.最初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下情上达,防  相似文献   

10.
一、“悖论”的出现新闻侵害名誉权与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新闻侵权行为的两种最为主要的方式,其中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又可分为新闻诽谤与新闻侮辱。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遭到损害”作为新闻诽谤的定义来看,我国现行民事侵权法与我国《刑法》一样,都将“散布虚假事实”作为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这样,依据民事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新闻中的被报道方如果要主张新闻诽谤的存在,就应当证明“新闻失实”。198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对于起诉报刊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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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这一规定明确了身份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地位:是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 然而,在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身份证法,却在劳动部门的规定面前失去了法律效力,因发现档案中年龄记载有误,区百货公司女工谢亚鸣要求将档案里的农历出生日期,改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法定日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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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笔”纠纷中的是非曲直杨柏勇仓颉造字,从此中华民族的悠悠历史和灿烂文化,告别了原始的结木记绳的记载方法。方块文字的演变和发展,无数精英为其耗尽毕生的心血,使其日臻完善,更富魅力。仓颉造字有规可循《新华字典》有8000字,《说文解字》有9300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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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 《政法论丛》2014,(2):50-59
《晋书·则法志》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一部重要著作,同时也是一部集中反映中国传统法哲学的经典作品.在法本体论问题上,《晋书·;刑法志》向我们介绍了一种“整体论”的法律观,即法律是一种复合物,呈“三位一体”结构,其权威也是建立在“复合型权威”基础之上.在法认识论问题上,《晋书·刑法志》叙述了晋代的人们在“法律科学化”方面所做的种种尝试.在法律方法论上,《晋书·刑法志》表达了尽理为法、奉法循理等科学的司法理念.《晋书·刑法志》中的法哲学是一种非常先进的法哲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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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凭箜篌引》中吴质当为何人,吴刚,吴季重之说均有不妥之处,唯清人王琦疑有他人。经考证,尧舜时有乐师为质,“质”字由“夔”字演变而来,夔为音乐祖师,且为吴姓,因此,吴质当为乐正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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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朱友硅的出生,各种史籍的记载是一致的。《新五代史》称“友畦者,太祖初镇宣武,略地宋、毫间,与逆旅妇人野合而生也”;《旧五代史》称“友蛙,小字遥喜,母失其姓,本毫州营妓也”;《资治通鉴》称“郢王友硅,其母毫州营倡也”。不论是“营妓”、“营倡”,还是“逆旅妇人”,都是古代“军妓”(相当于近代的慰安妇)的别称。在正史记载中,朱友畦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位生母是妓女的皇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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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清人樗园退叟所撰《盾鼻随闻录》记载,太平军在1853年,曾有妇女“每人只生一子”的规定:这是我国最早的“计划生育”记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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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6月,香港《壹周刊》因写批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文章失实,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诽谤罪名成立,赔偿 350万港元。紧接着,《香港商报》又在上海让戴兰生给告了 !当时,上海各报上到处是戴兰生所聘律师发表的“严正声明”,花了不少广告费,挺牛的。律师要《香港商报》及转载文章的《广州日报》赔礼道歉并赔款,并说一旦查实文章作者的姓名就要以刑事罪告这位记者:因为他犯了诽谤罪。 2001年 3月 16日,法院判决:《香港商报》败诉。 若《香港商报》的报道属实, 有十个戴兰生也早该枪毙了 !  《香港商报》在 2000年 2月 2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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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振  付金 《法庭内外》2014,(5):30-30
历时19个月后,章子怡诉美国博讯网跨国诽谤案终于有了结果:被诉博讯网站刊登严正道歉声明,承认报告失实有过错。各方对该案是以章子怡胜诉还是双方秘密和解的结案方式略加争论之时,人们不禁会问,美国法律关于诽谤侵权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又是如何认定“被诽谤”?受害人该如何维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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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护森林的重要意义,在我国古代已为人们有所认识,并在法律上也有反映。商鞅说过“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他认为森林面积必须占全国土地面积的十分之一,才能搞好土地的利用,发展农业生产。早在夏代,《逸周书·大聚篇》中记载的《禹禁》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周礼·地官》记载,周代设有林官,称为“山虞”、“林衡”。“山虞”掌管森林保护法令的实施,并有权对违法者以处罚;“林衡”的职责,则在于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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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9条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或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写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该条第2款);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该条第3款)。”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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