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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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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网络科技的繁荣发展,侵犯版权的形态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给相关法律适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运用法律,对各方利益做出妥善的安排,成为网络侵权大背景亟待解决的问题,“避风港”规则在网络版权侵权的相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做出辨析.  相似文献   

2.
“避风港规则”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认定中的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案件中,避风港规则是限制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定规则。我国法院在该规则的具体适用上还存在很大的分歧和争议。应结合国内外的立法经验对于服务提供商的主观心理状态、通知删除规则等构成要件予以正确的理解和适用,特别是应当对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进行合理界定,并从立法和司法上来进一步完善避风港规则,以便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促进视频分享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刘家瑞 《知识产权》2009,19(2):13-2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其避风港规则是我国版权立法上的重大进展,适用避风港规则的雅虎案也引起了版权界的极大关注.通过对"明知"、"有理由知道"和"应知"等帮助侵权基本概念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澄清避风港的法律性质,合理解读雅虎案中备受争议的"红旗标准"、网络服务商主动审查义务和侵权通知充分性等法律问题,并且为避风港规则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4.
探析“避风港”规则主观要件——以视频分享网站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视频分享网站适用“避风港”规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主观上,其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不“明知”或“应知”)侵权事实的存在。对于主观要件的判断,各国立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完全交由法院自由认定。通过对“避风港”规则立法规定的诠释,探讨其主观要件的司法适用判断标准,以期对当前视频分享网站“版权困境哆的解决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通说认为我国的"避风港"条款也是中介责任免责条款,但有观点认为,基于中美两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差异,我国"避风港"规则的法律性质应当是中介责任的认定条款,即"归责条款".明确"避风港"规则的法律性质有助于理解"避风港"规则在整个中介责任制度中的作用,对于司法实践中"避风港"规则的正确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史学清  汪涌 《知识产权》2009,19(2):23-29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避风港作为网络搜索服务商侵权责任的限制规则,目的本意在于限制网络搜索服务商可能面临的版权侵权赔偿责任.虽然立法为网络搜索服务商"进港"避风设定了条件与例外,但这并不是审查义务的设定规则与共同侵权判断规则.因此,准确理解和把握避风港规则是正确适用的前提,从而避免将立法为网络搜索服务商提供的"避风港"异化为"风暴角",背离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7.
欧盟法院于2014年2月在Svensson案件中作出里程碑式判决,认定设置超文本链接,使用户可以访问目标网站中的版权内容的行为不构成"向公众传播"行为,除非该链接使"新的公众"可以接入目标网站的版权内容。英国最高法院也在2013年将暂时复制例外规则适用于链接中的缓存复制。文章追溯欧盟以及英国在链接问题上的争论,分析了"新的公众"标准以及暂时复制例外规则在链接版权责任问题中的适用,指出欧盟和英国在链接法律责任问题上仍有遗留问题需要将来司法明确。与中国相关司法比较,分析路径显然不同:欧盟和英国追究设链者责任的直接侵权责任,而中国主要依据间接侵权规则来追究设链者的责任。孰优孰劣,有待时日检验。  相似文献   

8.
张洋 《现代法学》2023,(4):75-89
算法推荐行为于版权法中的定性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逻辑起点。虽然利用算法推荐技术的网络平台仍属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技术发展使其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所区别,故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不宜当然适用“避风港”规则。算法推荐提升了网络平台的信息管理能力,为网络平台带来了巨额流量经济;相应地,网络平台应当承担与之相匹配的义务。版权过滤义务作为制度回应技术的具象化举措,能够有效应对算法推荐下的版权保护困境。引入版权过滤义务首要面临且难以回避的问题是其与“避风港”规则如何有效衔接,而限缩版权过滤义务承担主体的范围不失为解决良策。相应地,有必要构建起“内容过滤+必要措施+异议救济”的版权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9.
百度公司与50位作家之间的侵害版权争议受到媒体和和公众的高度关注,并引发知识产权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热议。以此事件为例,阐明在作品网络传播中适用避风港规则的要件,解析认定网络服务中间商滥用避风港规则应考量的因素,为完善我国作品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将现有的中介责任过错认定规则进一步细化,例如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形态中的过失进一步细化为“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对于具有“重大过失”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排除“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对具有“一般过失”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给其进入“避风港”享受免责的机会.相应的,应当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的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其在何种情况下属于“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加强“避风港”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1.
邹璐  陈宏展 《法制与社会》2013,(19):248+263
在我国,网页快照行为还无法援引强制许可规定作为免责理由。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网页快照问题也没有统一的认识。网页快照行为本身具有提高网络资源的利用率的社会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避风港规则之外存在第三方责任承担的可能。同时,避风港规则也未限制服务提供者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合理使用的抗辩。所以,在适用避风港规则和红旗原则的同时,可以引入合理使用制度一般条款,适用三步检验法进行个案分析,提高网络资源利用率的同时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平衡公益与私益。  相似文献   

12.
孙皓 《科技与法律》2003,(1):55-59,83
版权的地域性特征是历史形成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贸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渐渐突破了版权地域性的限制,承认了版权的域外效力,使得在版权领域的冲突规则得以发展.一些国家将<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扩展解释为冲突规则,从而发展了"被要求保护国法"规则;另一些国家否认这一解释,发展了"来源地法"规则,或者在版权领域适用了普通法上的冲突规则,Itar-Tass俄罗斯新闻案即是一例.同时,面对互联网上侵权的挑战,一些学者提出了"单一法"的概念以及一些具体的冲突规则的设想.我国在版权冲突规则方面还缺乏有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3.
陈立风 《法学》2012,(4):51-57
如何采用版权法律适用规则一直是版权法和冲突法领域争论不休的问题。版权法学者倾向于以国际统一版权立法及其法律适用规则来解决版权法律冲突;传统冲突法学者则更加希望将版权问题分割为不同方面,分别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冲突法学者长期以来对版权冲突法问题的研究多以传统冲突法的思维为基础,缺乏对国际版权统一立法现实状况和实践的考察。从国际版权公约以及各国对版权冲突法的现实态度来看,"保护国原则"应是现阶段更为适合的版权冲突法原则。  相似文献   

14.
黄天航 《法制与社会》2013,(23):261-262
本文以应用商店运营过程中实际出现的版权纠纷为视角,探讨"避风港原则"能否适用于应用商店的侵权行为,进而提出规制应用商店行为的途径。  相似文献   

15.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责任:文本解释与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服务提供者因向公众提供作品而可能承担的自己责任,包括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也包括名义上通过链接等方式提供作品,但实际上使得用户无法知道或不予以特殊注意力就不会认识到其获取的作品是来自于第三方网站等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服务提供者也可能承担第三方责任,包括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其法律适用应该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其一般规定,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规则是其特别责任限制规定。这表明,服务提供者在避风港规则之外存在第三方责任承担的可能。同时,避风港规则也未限制服务提供者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抗辩事由,如合理使用等。避风港规则有其特殊的政策考虑,须完整、独立地予以适用,互不影响。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虽无监控义务,但也应合理采取标准的技术措施以保护著作权;"通知移除"程序提高了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定标准,从而影响"红旗"标准的适用。  相似文献   

16.
3D打印技术预示着“工业4.0时代”的到来.如今,这项技术已在诸多领域得到初步应用并且成效显著;然而,该技术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挑战着现有专利制度.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适用避风港规则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适用避风港规则在适用目的、适用模式和法律依据上具有一致性;因此,避风港规则的移植是可行的.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援引避风港规则实现免责的理论前提是3D数字模型属于作品,并且其著作权应当属于专利权人;其适用条件包括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已经发出了合格的通知,并且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适用于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不尽相同。中国在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其必要性,可以借鉴外国经验和做法构建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8.
版权默示许可产生于作品委托合同关系之中,长久以来被认为是一种合同关系,受合同规则的规制.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中对作品委托合同中的默示许可予以承认.但随着数字技术性规则的产生及数字行业规则的影响,版权默示许可合同规则的适用面临着困境.对此,应当在合同规则的基础上,探寻与建构新的版权默示许可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9.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义务,起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创设的"避风港"制度,其价值定位是作为沟通"通知-删除"规则与"反通知-恢复"规则之间的"辅助性措施"。随着网络技术与商业实践的持续更迭,传统"避风港"立法列举的"删除、断开链接"等制止网络侵权的必要措施难有用武之地。鉴于此,我国司法实践率先作出破局实验,将传统的辅助性的"转通知"义务扩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的制止网络侵权的"必要措施"。但是,司法对"转通知"义务的扩展,不仅与我国相关立法违背,而且在制度体系、制度平衡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诸多质疑,不宜继续被采纳。我国《民法典》新规总概性地将"转通知"义务界定为独立于制止网络侵权"必要措施"之外的前置性措施。对此,本文建议,未来除应以《民法典》新规为基础,还应进一步深入明晰其适用的主体范围,扫清其实施的技术障碍,强化其执行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20.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侵权日益严重的今天,网络服务商援引避风港规则用以免除自己侵权责任的频率越来越高.从某些程度上讲,避风港原则已成为认定网络侵权的唯一准则,至于避风港规则的例外——红旗原则,则完全被网络服务商选择性地忽视.事实上,红旗原则应当优先于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只不过是网络侵权的一种例外规定,只适合网络服务商在“不明知,不应知”的情况下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免责.而当侵权行为明显到如同鲜艳的红旗一样,连非专业人士也能轻易辨别时,则网络服务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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