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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花都区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突出变化,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开展一系列工作。本文拟从花都区检察院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分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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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68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从有关法律依据入手,结合司法实践,对新刑诉法语境下检察机关如何运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进行调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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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中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其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以新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内容予以确定,在拓宽调查主体基础上正式将该项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范畴,本文将从该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对相关法条内容的解读、具体实施中的问题分析并提出建议等方面进行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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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检察》2006,(3)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 1月2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二○○六年一月十一日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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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并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如何预防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做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是更好发挥检察职能亟待探讨和完善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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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作了详细规定。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和中央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2002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对于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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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应当被视为证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程序和内容应当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21条,以及六部门《规定》的相关内容来确定。但一份由矫正部门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否符合刑事证据的要求,是否能够进入刑事诉讼,并最终为人民法院所采信,还应当进行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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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我国现有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特别是201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从立法角度保障了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未成年人社会阅历不足、法律知识欠缺导致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自身防范风险能力不强,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法定代理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其作用就是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法定代理到场制度,法定代理人到场成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该制度是贯彻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立法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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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李兵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是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较全面、系统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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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和制度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如何落实好这些规定,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这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的配套工作,促进公检法司在诉讼程序上的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笔者以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配套工作制度应围绕专门机构的设置、社会调查的完善、分案起诉的执行、量刑建议的提出、诉中考察的探索等进行设计,这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涉及的程序,同时也要兼顾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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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6,(1)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6年1月23 日起施行) 法释[2006]1号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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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明文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也强调,少年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审判的方式、方法上,注重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如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的法庭教育已为少年法庭所普遍运用,成为区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增设法医教育程序的意义十几年来,少年法庭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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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采取有效的司法措施,对于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继2002年2月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之后,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对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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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程序是未成年涉入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中、日、美三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程序各具特色。本文从三国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审前程序的不同设计入手,进行了分析比较,以供我国未成年人审前程序改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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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是相对于犯罪调查而言。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如美国、日本、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1]显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范围超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范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