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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3 毫秒
1.
陈显江  李长军 《山东审判》2005,21(6):99-100
动产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动产上设立的一种定限物权。通常情况下,同一动产上只存在一个担保物权,但“一物一权”主义并不禁止同一动产上存在两个以上性质不绝对排斥的担保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当今世界各国都允许在同一动产上设立数个担保物权,这就产生了动产担保物权的并存问题。所谓动产担保物权的并存,是指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物权的情形。①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方面含义:一是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存在于同一动产上;二是担保物权间存在时间上的交叉;三是数个担保物权非为同一债权提供履…  相似文献   

2.
龙著华 《河北法学》2004,22(10):37-39
动产担保物权在性质、内容上的相容性,决定了在同一物上设定数个动产担保物权的可能性;而物权所特有的支配与排他的属性,又决定了在同一物上并存的数个动产担保物权之间发生冲突的必然性。这种冲突既关系到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又影响了担保交易的适用,因此,应当设立一些解决冲突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3.
动产动产担保物权在性质、内容上的相容性,决定了在同一物上设定数个动产担保物权的可能性;而物权所特有的支配与排他的属性,又决定了在同一物上并存的数个担保物权之间发生冲突的必然性。这种)中突既关系到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又影响了担保交易的适用,因此,应当设立一些解决冲突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4.
在担保物权制度中,以担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在同一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时,谁应优先受偿呢?本文拟以抵押权与质权在同一动产上的竞合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董学立 《法学研究》2014,36(6):99-115
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在立法上分类为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在此基础上,立法又分别规定各类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担保物权的设定、公示、效力、顺位、实现和消灭"等。意定动产担保物权分类的结构模式易于导致立法者对全局性制度的疏忽或遗漏,在此基础上,对各类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的分别规定又可诱发制度之间的重复、不协调甚而冲突或矛盾。实证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制在以上两个方面均存在重大缺陷,这些缺陷的现实存在佐证了以上学理认知。解决问题的近期措施是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以解司法亟需;远期目标则是制定一元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以替代现有的多元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以此,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制得以现代化。  相似文献   

6.
李勇德 《财经法学》2023,(6):149-162
担保物权的竞存是在担保物权的种类、公示方式、担保财产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且在适用中存在不同类型的权利竞存。当多个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出现竞存时,若无特别规定,应遵循“公示在先,权利在先”的一般规则。对于特殊类型的担保物权,应当结合担保物权的表现形式和生效要件作特别考虑。在善意取得场合,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善意取得的担保物权的顺位应优先于在先的其他担保物权。在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顺位规则中,应当采取“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双重结构。  相似文献   

7.
屠肖俊 《法治研究》2007,(12):72-73
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同种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时,构成担保物权的竞合。笔者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提出在《物权法》实施后,由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情况将不存在,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的规定将不再适用。同时,笔者结合不同的处理原则,对在同一标的物上动产抵押权与质权、动产浮动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以及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竞合时,其效力位序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8.
一、问题的提出 共同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在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其最大的特色在于在数个抵押物上设立抵押权来担保同一债权。共同抵押的设定不但有利于债务的清偿,还可降低单个抵押物的担保风险,不失为一项好的法律制度。在共同抵押制度中,其效力问  相似文献   

9.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与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高圣平 《法学家》2006,1(5):82-91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引领着动产担保立法的世界潮流,其中所蕴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动产担保法制改革的基础.我国物权立法中如何对待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立法经验是我们目前应予面对的一大难点.文章从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制度特色着眼,参照他国的继受经验,提出了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的应有态度.  相似文献   

10.
以动产抵押权和权利质权为主干的动产担保物权,在我国发挥着促进交易和融通资金的重要功能,但其制度设计一直未能满足实践的需求,尤其是涉及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原则,民法表达意见分歧,制度设计多有不足.时值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修改物权法编,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原则表达必为重要内容之一.物权法对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在基础层面,应当实行统一的公示对抗主义,并突出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公示所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的更为积极的作用;在技术层面,登记应为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方法之原则,占有仅为公示方法的例外;同时,通过公示对抗主义的落实,逐步减少登记机构的分散性,以最终实现登记机构的统一或者相对统一.  相似文献   

11.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处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上的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的产生,各项权利相互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担保物权的竞合,特指在同一财产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各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发生冲突。例如,甲将手表抵押于乙,而后又将其出质于丙,乙与丙谁先受偿?至于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数个相同种的物的担保,如《担保法》第54条同一物上之数个抵押权行使的先后顺序一般依抵押权设立的顺序解决之规定,属于同一担保物权的位次或次序问题,因而不发生哪种担保物权应优先的问题,也不存在担保物权的竞合的问题。另…  相似文献   

12.
海峡两岸动产抵押制度比较研究○关军1963年我国台湾公布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创设了不占有标的物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这是台湾民法的一大变革。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也明确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但两者在立法背景、法律实质和具体规范上存在诸多...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物权立法的框架下,不同种类担保物权竞合时的位序关系,即是指不同种担保物权之间即抵押权、质权之间竞合时的优先受偿顺序。鉴于除日本、法国等少数国家外,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的立法仅承认在动产上能够设定质权,而不承认在不动产上设立的质权,故本文仅探讨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之间竞合时的位序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14.
论动产担保物权的并存及其效力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动产担保物权并存的四种情形及其效力关系进行了探讨。同类担保物权并存时,在效力上应实行“设定优先”原则;不同类担保物权并存时,其优先效力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转担保物权与原担保物权并存时,应以转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时,应以优先权的效力为先  相似文献   

15.
依据功能,所有权可以分为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和工具意义上的所有权。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即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为目的的所有权;工具意义上的所有权即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担保物权类型中的所有权。所谓"担保物所有权之归属无关紧要"中的"所有权"当属后者,对这类所有权的理解,对于把握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的立法理念和完善我国现有动产担保物权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关涛 《政法论丛》2008,(2):13-19
我国现行法中虽然没有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但这一制度的价值是学界所公认的,并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普遍采用。动产抵押无法取代动产让与担保的作用,因为两者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功能各不相同,动产抵押的理论基础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原理,让与担保的理论基础是英关法系的信托制度;让与担保权并不以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与担保债权也没有主从关系,让与担保权的实现也较动产抵押权简便。动产抵押和让与担保的并存,可以为当事人多提供一种选择。  相似文献   

17.
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物权制度中,让与担保制度是一种由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以习惯法和特殊法的形态存在的担保制度,它在传统大陆法系的物权体系中很难准确定位。在我国物权立法中,无论是从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担保制度来分析,现有的担保制度、现实的社会信用状况以及商业实践都在证明:中国的物权立法不存在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需求。  相似文献   

18.
让与担保在物权化之后,与动产抵押在功能、性质、设定、公示等各方面完全相同,面临同样难以圆满解决的公示等难题.在考察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可以发现,让与担保产生的直接原因就在于动产抵押制度的缺位.在适用范围一致的前提下,两者既没有共存的必要,也不具有共存的可行性.动产与不动产存在质的差别,动产抵押制度的存在并没有造成抵押权理论的混乱,更不会破坏民法物权体系的完整性.废除动产抵押制度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徒增制度变革的成本.动产抵押在我国已成为担保债权的重要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也已有相当程度的贡献,故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动产抵押制度而不移植让与担保.  相似文献   

19.
依据功能,所有权可以分为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和工具意义上的所有权。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即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为目的的所有权;工具意义上的所有权即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担保物权类型中的所有权。所谓“担保物所有权之归属无关紧要”中的“所有权”当属后者,对这类所有权的理解,对于把握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的立法理念和完善我国现有动产担保物权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适应了担保物权制度的新发展,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现袄,对传统担保物权理论予以修正,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设立了应收账款质押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规范了登记行为,在担保物权实现规则方面做出调整等。凡此种种变化必将给银行信贷担保业务的发展带来崭新契机,但同时也将带来一些不利因素,我们需要运用辨证的眼光,在研究并探讨其利弊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应对准备,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才能切实防范法律风险,从而进一步促进金融业朝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物权法在动产担保融资方面的重大突破,并论述在新物权法框架下以应收账款和存货质押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法律上的保护对于推动动产担保的发展是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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