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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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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锡祥 《海峡法学》2012,14(3):38-45
随着MOU、ECFA和两岸知识产权保护等协议的签署,沪台经贸、科技和文化交流日益密切,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经贸合作朝着"双向、直接、机制化"的方向发展。为了促进两岸经贸良性互动、共同繁荣和发展两岸经济,探讨和研究两岸经贸和双向投资中衍生的法律问题,上海市法学会与台湾地区"两岸经贸交流权益保障促进会"共同主办"第十二届沪台经贸法律理论与  相似文献   

2.
李本 《法学论坛》2012,(5):94-98
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签署,其对海峡两岸区域金融合作的法律支撑效应尽显。从法律定位角度分析,ECFA不仅涵盖两岸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含金融服务),还涉及投资内容,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认可的"深度PTA"特征。从金融合作的实质内容来看,ECFA在金融方面的全面渗透,广泛合作的态势对金融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要求两岸在监管方面也必须配套广泛性和协同性。截止目前,ECFA框架尚未达成解决解决争端的救济模式,但考虑以政治性、法律程序性混合机制公允、灵活解决争端应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3.
张爱云 《时代法学》2012,10(3):57-63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对海峡两岸的经贸合作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全面回顾ECFA的基本内容、深入分析其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ECFA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法制的影响,以及ECFA签署后亟待解决的部分法律问题,从司法审判的视角,提出了完善立法规范、探索建立多种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两岸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交流合作、保障法律实施等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燕子 《中国律师》2011,(4):44-44
2011年3月9日,在“ECFA下的两岸经贸发展——两岸律师业共同的机会”相关话题研讨会上,德衡律师集团更名后推出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再次引发市场关注。担任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咨询律师的台湾知名律师刘阳明宣布加入“德和衡”,担任其亚太区首席法律顾问职务。  相似文献   

5.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标志着两岸经贸合作进入了新的制度化轨道。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岸之间相互投资,根据ECFA的规定,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投保协议》的签署对推动两岸经贸合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客观而言,《投保协议》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更好的发挥其对两岸经贸合作关系的推动作用,需要通过分析《投保协议》在征收、透明度、解决投资争端方面所面临的制度性障碍,并提出克服之思考,以期为ECFA的后续法制化进程提供富有建设性的构想与建议。  相似文献   

6.
ECFA是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构建的在主权中国范围内进行区域经济合作的制度安排。一方面ECFA符合两岸宪制,具有非国际性、协商性和非均衡性特点;另一方面,虽然ECFA的内容设计必须遵守WTO规则,但WTO规则的调整作用具有从属性,即它必须受到中国主权的限制,并通过两岸现有法律体系产生作用。只有如此,ECFA中惠及两岸的更为优惠的措施才不会被普遍最惠国待遇稀释。  相似文献   

7.
吴智  邓婷婷 《时代法学》2012,10(3):50-56
在两岸政府各自签署的投资协议中,有不少协定已经规定“保护伞”条款。为了保护两岸投资,促进两岸双向投资持续、稳步地发展,在ECFA之后,正在磋商中的两岸投资协议也应该纳入“保护伞”条款,但是不能将“任何义务或承诺”或“与投资有关的一切争端”或“就投资产生的任何争端”等宽泛措词列入“保护伞”条款项下,关于“保护伞”条款项下政府所承担的义务应限定为“与本协定义务有关的投资争端”。  相似文献   

8.
律师是社会政治经济需求的产物,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改革开放后,中国律师队伍不断壮大,行业管理逐步完善,律师的职能作用不断增强。作为以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我认为其具有多重社会角色和多层次的社会功能。律师的基本职能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实现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正常秩序、传播与完善法律等职业功能。随着民主与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律师的社会功能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9.
浅议ECFA     
关岚 《法制与社会》2010,(21):105-105
经过两年的酝酿,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即将进入实质谈判阶段。由于两岸关系的复杂性,该协议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厘清、协商。本文仅就ECFA的法律模式、签署方式和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展开分析,以期提供一些有益的法律意见。  相似文献   

10.
石静霞 《时代法学》2012,10(3):36-42
本文讨论ECFA项下两岸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双向服务投资的相关问题。文章首先分析了EC—FA纳入服务部门对台湾及两岸经贸发展的重要意义,然后归纳了服务贸易早期收获清单的主要内容和代表性措施。ECFA对“服务提供者”进行了符合两岸特殊情况的专门界定,以确保协议优惠措施不外溢到其他国家或地区。ECFA目前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1.
孙卫星 《中国律师》2009,(12):16-17
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台湾居民开始回大陆探亲访友,打破了两岸几十年互不来往的僵局。90年代开始.两岸经贸及投资数量快速增加,两岸律师也开始简单的交流与合作。进入新世纪后,随着两岸开放程度的提升.两岸经贸合作的提速,两岸律师如何加强交流与合作日益成为两岸律师行业共同关注的课题。  相似文献   

12.
《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创设了投资补偿争端调解机制,但未规定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所作调解协议的执行保障模式,亟需进一步规范。虽然两岸投资争端的主体双方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但调解协议达成后的投资争端补偿方式为典型的债权之履行,调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故而,在现行法律架构下,可依民事诉讼中的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尽快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该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受理条件、审查标准、效力与执行等内容,依法保障两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盖志凌  胡凯 《法制与社会》2012,(36):105-106
本文以台商投资区法治环境的形成为主线,结合ECFA及《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签订后,台商、台资企业对法治环境的新需求,提出进一步优化台商投资区法治环境的建议,以期为今后包括漳州台商投资区在内的各地台商、台资企业聚集地区的发展建言献策,为两岸民众经济、文化交流贡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4.
李华鹏 《中国律师》2012,(10):23-25
为结合律师行业的特点,充分发挥党员律师在服务经济发展、创新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今年4月,全国律协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万名党员律师为民服务百日活动"(简称"百日活动"),以更为集中地发挥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切实为基层提供专业、及时、有效的服务,从而推动各地律师基层服务活动常态化。8月13日至8月18日,在全国律协的组织下,由全国律协副秘书长、《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李海伟带队,《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律师》杂志社的几位记者  相似文献   

15.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区域化的不断深入发展,两岸经贸投资交流在持续向前推进。为了探讨两岸经贸关系中衍生的法律问题,促进两岸经济发展与繁荣,由上海市法学会与台湾“两岸经贸交流权益保障促进会”共同主办的“第八次沪台经贸法律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2005年12月20日在台湾地区台北市举行,来自海峡两岸的60余位专家学者就大陆台商台胞投资权益保护、当前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发展的新趋势及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现将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及学术观点综述如下:一、台商在沪投资二十一年历程与发展前景(一)台商在沪投资的发展轨迹与会者认为,海…  相似文献   

16.
自从大陆提出“一国两制”设想以来,台湾当局虽坚持“三不”政策,却也逐渐放宽了对海峡两岸人民交往的限制,使得两岸人民的往来日益频繁。由大陆和台湾律师合办的首家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宣告了两岸律师界合作交往的开始。因此,有必要对两岸律师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为和平统一祖国,在律师制度方面实行“一国两制”提供理论依据,促进两岸律师事业的蓬勃发展。  相似文献   

17.
徐岱  刘佩 《当代法学》2012,(1):91-97
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是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伦理研究的特殊语境,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具有侵犯法益的多层次性、侵害法益手段的残暴性、侵害法益认定的关联性等特点。律师制度是建立在保障人权基础上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关键一环,"打黑除恶"过程中律师危机的显现,凸现出法律正义与公众正义、角色道德与一般道德、被告人人格尊严与被害人人格尊严的冲突。其解决之道在于权利的让位,提高律师的职业伦理。  相似文献   

18.
周晓霞 《法治研究》2012,(12):127-131
律师职业群体作为政府与公众利益之间的调和者,在促进社会平等、实现行为规制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一直是社会—法律研究中颇受关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律师职业制度变迁与公益法律服务律师出现的社会背景分析,揭示出公益法律服务律师在职业伦理构建中的倡导价值与示范效应。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海峡两岸的经济、文化、法律交流日益频繁,但由于两岸多年的实际状况,使得两岸法律制度及法治理念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法律体系、司法机构及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义务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了解海峡东岸的律师制度特色,推进两岸律师的交流与协作.对于有效办理涉台纠纷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20.
《中国律师》2013,(9):26-30
根据全国律协《关于开展"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实施方案》提出的"促成政府主管部门发文,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由律师提供全过程专项服务,推动广大律师真正参与政府决策流程,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实实在在发挥作用"的要求,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下称"建房委")把实施上述工作要求作为今年工作计划的重点。鉴于浙江省司法厅和浙江省发改委早在2009年8月颁发111号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积极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下称"浙江联合文件")和上海市委、市政府于2010年4月颁发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若干意见》(下称"上海联合文件"),全国律协组成调研组赴浙江、上海开展了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的典型调查,为进一步创设服务政府投资项目为律师法定业务,以及制定相关文件和管理规范提供了宝贵经验。现本刊将该调研报告摘要刊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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