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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强制立法中,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行政强制执行罚不超过“本金”制度、申请法院执行及其审查,体现了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规范和监督。而执行催告、代履行、执行协议制度,则表现了强制执行的效率和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这些法律制度,有对多年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有对法律制度的创新。集中体现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规范与效率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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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代履行人”的理论定位及规范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给私人,但是在代履行中,却存在着"私代履行人"参与公法任务的空间。"私代履行人"理应被定位为行政助手。然而,作为公私协力的模式之一,行政助手理论制度存在一系列争议,需要对委托机关与"私代履行人"的法律关系性质、"私代履行人"的代理权行使及其侵权的行政救济等问题消除歧见。在此基础上,对"私代履行人"的条件、职责、权利义务、诉讼途径及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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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消防行政强制主要分为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两类。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强制传唤、临时查封、查封扣押等;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包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消防机构执行强制执行两类。通过强化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强政府部门消防执法联动机制、加强社会宣传力度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强制制度的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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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法治化框架得到确立,有助于根治行政强制的"散"、"乱"、"软"三大突出问题,符合世界各国行政强制法治化的发展趋势。该法调整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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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执)行是间接强制执行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绝大多数行政法学者一致认为,间接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代履行和强制金(执行罚)两种,而且很少有人对此提出质疑.他们认为,“间接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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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对国外制度的得出一些良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应该具备的要求.根据这些要求,本文对建构中的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提出一些建议:主张在维持“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框架下,丰富行政机关的一般执行手段,规范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保持法院对直接强制和最终执行措施的主导权,强化法院的审查职能;同时赋予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充分的异议权力和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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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直接强制既是行政强制执行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又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最难以规范的问题,然而,行政直接强制程序的理论,尤其是行政直接强制程序的法律地位一直是行政法学界比较困惑的,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法》即将制定之际,系统探讨这一问题是非常必要的。包括行政直接强制程序立法的现状评价、行政直接强制属性与程序性质确定、行政直接强制程序立法技术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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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法律归属问题一直都是学者们争论不休的话题,伴随着《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该问题又再次成为了行政学界争论的焦点.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看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机制基本上沿用了原来的模式,即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为例外.该配置方式固然有它合理的一面,本文将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行政与司法角色定位、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和提高行政效率等多重视角来探讨与分析该分配模式存在的争议与不足,并进而提出自己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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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0日代履行制度正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使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落到实处,彻底解决环境治理执行难问题。但是随着这一制度在社会中的实际运用,其不足之处也开始显现。文章认为为了有效推进代履行制度的适用和发展,提出前置代履行的建议,便于环境快速修复,并认为代履行的义务来自公民保障环境安全的义务这一说法并不损害义务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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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六、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与改革 近年,随着行政规制的泛滥,行政强制执行发展很快。从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保障要求来看,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存在许多问题,应当引起注意。行政机关越来越多地享有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执行权力。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和强制履行等。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抵缴、滞纳金、滞报金、强制拆除、强制征收、强行退还等。行政机关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执行在实践中已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严重威胁。严格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防止和减少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执行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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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对代履行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简单,没有对适用时可能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给出答案。本文从寻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平衡点的立场出发,对代履行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代履行前当事人部分履行义务的效力、当事人不同意代履行的后果、征收代履行费用的时间和主体、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处置和第三人违法代履行的救济共七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规范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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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法介评——兼及对中国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发源地,早在19世纪中叶就有了相关的立法规定。德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法》颁布于1953年4月27日,至今已近半个世纪。该法是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模式的典型代表,对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拟对该法的主要内容、特征略加评述。一、主要内容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法》①共计4章22条,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问题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1.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该法第二章“对行为、容忍或不作为的强制”中第7条规定:“⑴行政行为由其作出的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也执行复议裁定。⑵执行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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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和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现行的环保非诉案件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各种缺陷开始凸显出来,亟待完善。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适当扩大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权,建立委托强制执行机制和协助强制执行机制,探索建立重大案件行政强制先予执行机制,建立健全环保部门与法院联动协作机制等,从而推动环保非诉案件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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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实行的是双轨制,即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基本制度。行政机关以及法院都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本文针对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对于这一设置产生了疑问,对其设置的法理依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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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主管,是指不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强制执行职权和履行强制执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符合强制执行规律的主管制度有助于促进强制执行价值的实现。我国目前对执行主管的研究尚不深入,强制执行权并轨运行下的不同机构间执行冲突屡有发生。笔者认为,现行民事强制执行由法院主管的制度是我国基本国情的选择,应当坚持并完善。从长远看,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由行政机关主管,但要明确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司法审查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