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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历幸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2):29-35
不同模式下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申请程序、审查方式、登记簿的编制以及错误登记赔偿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每种不动产登记制度模式都仅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但绝非简单的一一对应)。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属瑞士式的权利登记制,这决定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者如欲改变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就须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相应的调整,反之亦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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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不动产的概念与特征为出发点,探讨了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特征及登记制度。首次明确了将善意取得制度并将其适用范围设定为动产及不动产,并指出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立法上的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
3.
房屋买卖是以房屋为交易标的物的民事行为,是现代社会典型的不动产交易行为,也是典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本文通过《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立法解读,梳理物权基本理论,在一房数卖实例分析中探讨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无权处分、占有保护、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疑难问题,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认为,我国法上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例外采意思主义加公示对抗主义。在意思主义模式下,不动产物权何时变动,存在认定上的困难;而在债权形式主义下,登记成立与权利的真正变动之间又有很大的真空期。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应当采债权意思加交付成立,登记对抗的做法。赋予交付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赋予占有为不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手段,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手段。这种方式,因需要交付成立不同于意思主义,因登记对抗,不同于登记成立的形式主义。 相似文献
5.
法国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中的利益平衡--兼论我国物权立法中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之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国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制度设计充分维护了契约自由的民法精神,但对交易安全的维护有所不足。不过,通过不动产留置权、解除诉权、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强制公示制度、相对效力原则以及登记员责任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在总体上最终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基本上维护了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中国的物权立法中,我们不仅要考虑登记对抗主义具有便于统一登记效力、降低交易成本、加速财产流转等方面的优势,对其制度设计的缺点也不能忽视。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优先权制度的缺位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名义权利人和真正权利人的错位将为交易秩序埋下安全隐患,因此我国在物权立法中不宜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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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本文结合我国物权法草案,探讨了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作者比较了两种模式的区别以及特点,认为我国物权法草案采纳了以登记要件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的模式,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作者探讨了登记对抗模式中的第三人的范围,以及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的必要性,并对登记对抗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起源于英国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发展,它以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在我国现行法并无明确条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加以规定。本文认为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意味着债权人依据债权就可以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追索,这无疑会大大破坏民法中债的相对性原则,动摇物权和债权分类的基本标准,甚至影响到整个民法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9.
“一房二卖”现象的法律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房二卖”现象并不可怕 ,只要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方式辅之以违约责任制度 ,就能有效防范和治理这种现象 ;应当通过立法将不动产物权纳入民法中作统一的规定 ,从而使民法制度在这一领域得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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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分析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立法例及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原则、内容、效力等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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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对《物权法》的解释,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应适用第24条的交付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设立应适用第188条的合同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质权设立应适用第212条的交付成立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变动的对同一物享有物权的人。在处理未登记的生效物权与其他并存物权关系时,善意取得制度仍有适用余地。公示要件完备的并存物权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应依先具备公示要件者优先的原则处理,但也存在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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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 总被引:15,自引:1,他引:14
物权与债权作为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 ,既相伴而存 ,有着密切的联系 ,又相离而立 ,在性质、客体、设定、效力、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近现代法上 ,物权与债权的目的性与手段性在发生着更迭与交错 ,特定领域的债权有物权化的现象 ,某些物权也有债权化的趋向 ,物权与债权还有性质上的渗透与融合的问题 ,体现出两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了解并正确对待这种现象 ,有助于物权与债权的类别整理、立法的完善和复杂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的颁布让人们逐渐认识到了维护个人权益,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性,这一思想短时间在国内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考虑到物权保护法的发展时间较短,条文中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为,建立健全完善的物权立法体系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就不动产物权等级的性质进行了讨论,并根据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以此来不断完善物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5.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信息公开制度——兼评《物权法草案》第18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信息并不构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为了实现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公示功能,促进不动产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与便捷,《物权法草案》第18条应予修改,不动产登记簿应无限制地向全社会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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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且事关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乃至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物权变动的安全与效率,客观上要求建立功能完善的物权制度体系。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在私权的创设和维护方面具有独特功能。基于公证制度功能与物权变动规则的高度契合性,公证的介入满足了构建完善的物权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廓清公证制度与物权变动规则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于完善我国物权制度特别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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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介绍了《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并通过一则典型的案件探讨了《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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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初期“物权契约理论”的发展——以大理院判例中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末时期,法制变革,西方民法学理论被引入并逐步传播开来。至民国初期,民事法律继续沿用前清现行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接受过西方民法学理论教育的大理院推事们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运用大陆法系的物权理论审理物权变动案件形成了很多经典判例。这些判例在内容上客观地展现了物权变动模式在民国初期的发展趋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物权契约理论的发展历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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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鹏翱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20):68-77
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在立法和学理上有很大的争议。本文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指出,从不动产登记程序这种实践操作机制入手,就会发现,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程序机理的理论研究,是更有意义的智识活动,因为不动产登记程序决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实体法律效果,整合了不动产物权变动实体法律规则,我国不动产物权交易实践也亟需完善合理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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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确认物权归属来稳定物权关系,公示物权信息,进而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达到为物权提供事先保护的目的。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公法证明行为,是对既存的、先发的、实质的物权的证明形式,而不属于行政确权行为。不动产登记不是实质物权的唯一证明形式,任何具备能够从客观上认定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就应当被作为与不动产物权登记一样有效的物权公示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