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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现蒸蒸日上的态势,而互联网金融产品也不断面世,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特别是"余额宝"上市后,接连不断的突破申购记录,引发了社会的探讨和研究。而在"余额宝效应"的影响下,一些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类似余额宝的理财产品,纷纷抢占互联网金融产品市场。本文以"余额宝"为例,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利弊分析入手,对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法律环境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前景展望和加强监管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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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期,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图为在某金融产品推介会上,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宣传牌被放在显著位置上。围绕互联网金融,眼下产生了一些争议。之前,有人呼吁取缔余额宝。最近,二维码支付业务和虚拟信用卡业务被暂停,引发新一轮的猜测。争议归结到一点就是,对互联网金融这些新生事物该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不仅挑战了传统金融企业,也挑战了传统监管思维。加强监管会不会遏制创新?放松监管会不会增加风险?这样的两难着实让人纠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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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宝和天弘基金增利宝的无缝对接,得到了广大支付宝客户的极大认可,在短短不到一个月内募集的规模已超百亿,引起了金融市场高度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余额宝的推出更进一步加快了互联网对于金融市场的重构步伐,对于商业银行的冲击尤其显著.本文介绍了余额宝业务及其优缺点,分析了余额宝造成的影响和当前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及规制的不足,集中探讨今后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的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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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尽管互联网金融前途光明,但风险依旧是不得不面对的常态问题马云曾经说过:"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改变银行。"自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去年6月上线后,互联网金融风生水起。可以说,2013年末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之战"尚未平息,2014年初,硝烟再起。随着苏宁易付宝推出余额理财产品苏宁"零钱宝",现在出现了网易"现金宝"、苏宁"零钱宝"、微信"理财通"等多家类似"余额宝"产品在市面推出。2014年1月15日,余额宝宣布其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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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余额宝们的快速崛起,让传统金融体会到一丝寒意,尽管银行很快也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展开布局,但一些传统桎梏却需要以创新和前瞻的理念来解决截至8月底,支付宝旗下余额增值产品"余额宝"年化收益率已徘徊在4.1左右。有观点认为,余额宝不能长久。实际上持此观点的专家不在少数,今年初,CCTV证券资讯执行总编辑、首席新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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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额宝”的产生及其法律属性
支付宝联姻天弘基金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推出了余额宝业务.何为余额宝业务?即它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转入余额宝的资金在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公司进行份额确认,对已确认的份额会开始计算收益.余额宝的优势就在于转入余额宝的资金不仅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灵活便捷.7月1日,新版支付宝钱包客户端正式开通余额宝功能,用户通过手机就能实现随时随地理财,随时随地消费,更加便利了用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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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不难看出,传统的金融机构已经更加重视新兴金融模式对其带来的影响,并逐渐加快自身的改进步伐。越来越多的信息表明,传统银行正试图利用网络银行手段来改造自身如果现在问一个人:"日常生活中,你每天听到最多被提及的理财产品是什么?"大部分人会说是"余额宝"。的确,自2013年6月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推出余额宝后,这款理财产品已经红遍大江南北,其简便的操作方式、相比银行理财产品的低门槛、小额也能理财等优点备受消费者青睐。究其成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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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监管的困难性,《投资基金法》作为投资基金业的一部"大法",在立法过程中也面临对投资基金监管规范的选择。本文从"分投资基金监管阶段由不同监管主体负责"、"分功能监管"和"监管主体依投资基金类型差异化"三方面探讨了投资基金监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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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9,(3):40-51
保险机构是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我国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频频举牌上市公司,进行野蛮收购,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颠覆了保险资金"长期价值投资者"的行业形象a,引起了业界普遍质疑。"宝万之争"更是把保险资金入市后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凸显在公众视野。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监管,保监会现有的监管措施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偿付能力监管、保险资金来源监管及信息披露。但目前上述监管措施均存在监管不足的问题。为避免再次出现"宝万之争"的惨痛局面,将保险业监管纳入有序稳定的法治化轨道,切实提升金融风险监管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需要调整监管思路,管住前端,放开后端,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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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5,(6):14-27
强制执行力是行政取缔在实证中呈现的最重要显性特征之一,对其正当性的解读有助于从法理上厘清取缔的内部权力构造,即存在对行政机关的实质性"包裹授权",包括授权做出行政禁令及禁令之即时强制执行,二者共同诠释了取缔非制裁性、终局性和实效性等权力特性,非仅为执法目的的宣示。此为我国取缔的法律治理指明了路向。基于新时期"管理与预防、控制"等"管控"价值的需求,取缔作为聚合了意思行为和实力行为而"处执合一"的综合执法行为仍然有其生命力和存在正当性,应该在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下对取缔的规范设定、规范清理与适用,以及其与《行政强制法》程序冲突的解决等问题做出清晰的处理和释解。通过法律治理有效回应取缔执法中的诸多困局和废除取缔的论说,并建议把取缔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使用,避免生活中的滥用和法律意义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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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利用支付软件侵犯他人财产方面,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两点错误倾向:没有明确相关业务的性质及所涉法益,将余额、余额宝、蚂蚁花呗、快捷支付等都看作由支付宝提供的业务;没有区分不同业务中财物的性质,而是一概认定为资金或财产。余额服务是支付宝公司与客户双方间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余额的实质是预付价值,支付机构负有身份验证义务,非法转出他人的余额构成诈骗罪。余额宝服务是以支付宝平台为依托、由天弘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货币基金服务货币基金,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非法获取他人余额宝内的财产,实际上是在冒用基金持有人的身份向天弘公司发出赎回指令,构成诈骗罪。蚂蚁花呗是由蚂蚁金服提供的信贷服务,使用他人的蚂蚁花呗实际上是冒用他人的身份签订贷款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