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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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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现蒸蒸日上的态势,而互联网金融产品也不断面世,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特别是"余额宝"上市后,接连不断的突破申购记录,引发了社会的探讨和研究。而在"余额宝效应"的影响下,一些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类似余额宝的理财产品,纷纷抢占互联网金融产品市场。本文以"余额宝"为例,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利弊分析入手,对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法律环境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前景展望和加强监管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正近期,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图为在某金融产品推介会上,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宣传牌被放在显著位置上。围绕互联网金融,眼下产生了一些争议。之前,有人呼吁取缔余额宝。最近,二维码支付业务和虚拟信用卡业务被暂停,引发新一轮的猜测。争议归结到一点就是,对互联网金融这些新生事物该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不仅挑战了传统金融企业,也挑战了传统监管思维。加强监管会不会遏制创新?放松监管会不会增加风险?这样的两难着实让人纠结。  相似文献   

3.
何青 《法制与社会》2015,(7):106-107
余额宝和天弘基金增利宝的无缝对接,得到了广大支付宝客户的极大认可,在短短不到一个月内募集的规模已超百亿,引起了金融市场高度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余额宝的推出更进一步加快了互联网对于金融市场的重构步伐,对于商业银行的冲击尤其显著.本文介绍了余额宝业务及其优缺点,分析了余额宝造成的影响和当前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及规制的不足,集中探讨今后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的策略.  相似文献   

4.
朱小群 《法人》2014,(3):6-8
正尽管互联网金融前途光明,但风险依旧是不得不面对的常态问题马云曾经说过:"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改变银行。"自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去年6月上线后,互联网金融风生水起。可以说,2013年末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之战"尚未平息,2014年初,硝烟再起。随着苏宁易付宝推出余额理财产品苏宁"零钱宝",现在出现了网易"现金宝"、苏宁"零钱宝"、微信"理财通"等多家类似"余额宝"产品在市面推出。2014年1月15日,余额宝宣布其规  相似文献   

5.
数据     
《法人》2014,(4):8-8
8100万——余额宝用户数超过股民总数 根据天弘基金发布的数据,截至2月底,余额宝用户数突破8100万,这一用户数量已经超过了A股股民的数量。截至目前,沪深股市股民总数约为6700万人。  相似文献   

6.
孙天宏 《法人》2014,(9):42-44
正余额宝们的快速崛起,让传统金融体会到一丝寒意,尽管银行很快也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展开布局,但一些传统桎梏却需要以创新和前瞻的理念来解决截至8月底,支付宝旗下余额增值产品"余额宝"年化收益率已徘徊在4.1左右。有观点认为,余额宝不能长久。实际上持此观点的专家不在少数,今年初,CCTV证券资讯执行总编辑、首席新闻  相似文献   

7.
吕斌 《法人》2013,(7):72-73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是互联网时代的创新之举,探讨对其的监管,目的在于如何厘清互联网金融产品目前所面困境,如何进一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2013年6月13日,支付宝旗下产品余额宝正式上线,通过这款与基金公司合作的产品,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  相似文献   

8.
正2013年夏天横空出世的余额宝,在经历了一年的辉煌后似乎已达强弩之末:收益率下降到4%左右,被诸多银行理财产品反超;2014年第二季度的规模增长不及第一季度的零头;流动性与久期指标都开始下滑,连远在伦敦的《经济学人》杂志都惊呼"余额宝危险了";美国网络支付翘楚PayPal关闭货币市场基金的先例,更是在多种场合被人津津乐道。一度刀光剑影、难分胜负的"余额宝VS银行业"大战,此时,天平似乎正开始悄然向银行一方倾斜。  相似文献   

9.
《犯罪研究》2014,(3):109-112
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传统金融领域迎来了重大变革。余额宝、网络第三方支付、人人贷、众筹融资等金融创新业务正蓬勃发展,互联网技术、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深度融合,我国经济金融正加速进入信息化时代。根据统计,截至2014年2月26日,余额宝用户数已达到8100万,余额宝规模或已突破5000亿元,远远高于沪深股市的股民总数。  相似文献   

10.
时事评点     
《法人》2013,(7):14-15
6月13日,天弘基金与支付宝合作推出余额宝,上线6天,客户数就突破100万,在业内掀起一阵热潮。余额宝倒逼利率市场化今天,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消费活动的一种常态,将一笔钱存放于支付宝中,是电商求之不得的事,在实体商店中这种先存钱后消费的模式也大量采用,但大多是让消费者在后期消费活动中得到价格优惠,而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则让商家拿走了。"余额宝"改变了这种模式,而是  相似文献   

11.
一、“金额宝”的产生及其法律属性 支付宝联姻天弘基金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推出了余额宝业务.何为余额宝业务?即它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转入余额宝的资金在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公司进行份额确认,对已确认的份额会开始计算收益.余额宝的优势就在于转入余额宝的资金不仅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灵活便捷.7月1日,新版支付宝钱包客户端正式开通余额宝功能,用户通过手机就能实现随时随地理财,随时随地消费,更加便利了用户.  相似文献   

12.
声音     
《法人》2014,(5):11-11
正"P2P有的是炒作,有的是马云炒作,有的是媒体炒作,我跟马云说你做虚的,我们做实的,一定要虚实结合,这样才能双赢。"4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在2014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评P2P迅猛发展对银行小贷、微贷业务影响。"余额宝和其他‘宝’,与其说我们看到的是互联网给金融行业带来以前想不到的成功故事,还不如说钻了监管套利的空子带来了目前看到的这些成功。"近日,著名经济学家、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陈志武说。  相似文献   

13.
正引言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很大原因在于余额宝产品掀起了互联网金融大幕的一角,余额宝于2013年6月13日上线,仅仅5天,用户数就过了百万,之后按照每月50%的速度增长。目前余额宝增长的速度和规模虽已接近平缓,但截至2014年6月30日,整个余额宝的资金规模已超过5 741.60亿元,用户数超过1亿名。其合作方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作之前该公司的资产规模为137亿元,基金  相似文献   

14.
正不难看出,传统的金融机构已经更加重视新兴金融模式对其带来的影响,并逐渐加快自身的改进步伐。越来越多的信息表明,传统银行正试图利用网络银行手段来改造自身如果现在问一个人:"日常生活中,你每天听到最多被提及的理财产品是什么?"大部分人会说是"余额宝"。的确,自2013年6月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推出余额宝后,这款理财产品已经红遍大江南北,其简便的操作方式、相比银行理财产品的低门槛、小额也能理财等优点备受消费者青睐。究其成功  相似文献   

15.
王小敏 《法人》2013,(9):68-69
独创性作为商标显著性的根基,是商标之所以被称为"商标"的核心要义,任何一家相信品牌力量的企业都应该重视其品牌或商标的独创性自阿里旗下的支付宝六月成功推出"余额宝"后,业界掀起了一股互联网金融热潮,众多互联网巨头先后扎进这一互联网领域的新蓝海。  相似文献   

16.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日渐繁荣,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消费在社会整体消费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金融消费,即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行为。举例而言,我们平时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把钱放在余额宝里"吃"利息、购买保险产品等行为都属于金融消费范畴。而在网络  相似文献   

17.
投资基金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监管的困难性,《投资基金法》作为投资基金业的一部"大法",在立法过程中也面临对投资基金监管规范的选择。本文从"分投资基金监管阶段由不同监管主体负责"、"分功能监管"和"监管主体依投资基金类型差异化"三方面探讨了投资基金监管问题。  相似文献   

18.
《政法学刊》2019,(3):40-51
保险机构是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我国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频频举牌上市公司,进行野蛮收购,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颠覆了保险资金"长期价值投资者"的行业形象a,引起了业界普遍质疑。"宝万之争"更是把保险资金入市后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凸显在公众视野。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监管,保监会现有的监管措施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偿付能力监管、保险资金来源监管及信息披露。但目前上述监管措施均存在监管不足的问题。为避免再次出现"宝万之争"的惨痛局面,将保险业监管纳入有序稳定的法治化轨道,切实提升金融风险监管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需要调整监管思路,管住前端,放开后端,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措施。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学》2015,(6):14-27
强制执行力是行政取缔在实证中呈现的最重要显性特征之一,对其正当性的解读有助于从法理上厘清取缔的内部权力构造,即存在对行政机关的实质性"包裹授权",包括授权做出行政禁令及禁令之即时强制执行,二者共同诠释了取缔非制裁性、终局性和实效性等权力特性,非仅为执法目的的宣示。此为我国取缔的法律治理指明了路向。基于新时期"管理与预防、控制"等"管控"价值的需求,取缔作为聚合了意思行为和实力行为而"处执合一"的综合执法行为仍然有其生命力和存在正当性,应该在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下对取缔的规范设定、规范清理与适用,以及其与《行政强制法》程序冲突的解决等问题做出清晰的处理和释解。通过法律治理有效回应取缔执法中的诸多困局和废除取缔的论说,并建议把取缔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使用,避免生活中的滥用和法律意义虚化。  相似文献   

20.
何鑫 《中国检察官》2017,(14):63-68
在判断利用支付软件侵犯他人财产方面,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两点错误倾向:没有明确相关业务的性质及所涉法益,将余额、余额宝、蚂蚁花呗、快捷支付等都看作由支付宝提供的业务;没有区分不同业务中财物的性质,而是一概认定为资金或财产。余额服务是支付宝公司与客户双方间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余额的实质是预付价值,支付机构负有身份验证义务,非法转出他人的余额构成诈骗罪。余额宝服务是以支付宝平台为依托、由天弘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货币基金服务货币基金,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非法获取他人余额宝内的财产,实际上是在冒用基金持有人的身份向天弘公司发出赎回指令,构成诈骗罪。蚂蚁花呗是由蚂蚁金服提供的信贷服务,使用他人的蚂蚁花呗实际上是冒用他人的身份签订贷款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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