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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之再研究林广华《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条基本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即不需要也不应当经过调解程序,更不能以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时下我国行政法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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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第56条规定:“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出证后的公证调解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简称人民调解)及人民法院诉讼中的调解有着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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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合意解决纠纷的方式,调解着眼于当事人未来关系之建构,追求纠纷的柔性化解,因此立法与司法均将调解置于较判决更为优越的位置,调解结案被视为高超司法技艺的体现。但是,抛开调解者自身的调解技艺,值得深思的是:调解者究竟有多少可资利用的劝和资源以促成合意?现有的制度设计能否实现调解合意生成诱导?调解合意是纠纷双方基于处分权行使的利益博弈结果,利益交涉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合意达成不应当仅依靠调解者高超的劝和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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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从法院业务考核角度来讲,调解率是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而从调解结案的意义上来讲,调解结案不仅能够及时、快速地平息纠纷,避免诉累,而且能够平衡当事人的心理,使当事人容易接受调解结果,甚至此种结案方式为当事人未来进一步合作也留有余地,在客观上不仅促进了交易数量的增多,而且增加了社会总财富。在法律规范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是关于调解的相关条文,而于2004年8月18日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又对调解有关程序和内容作了相当详细的规定,其中部分内容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关调解内容的创建性补充,特别是关于调解协议的相关内容。鉴于此,对调解程序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即调解协议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地探讨,就显得具有现实性和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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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从法院业务考核角度来讲,调解率是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而从调解结案的意义上来讲,调解结案不仅能够及时、快速地平息纠纷,避免诉累,而且能够平衡当事人的心理,使当事人容易接受调解结果,甚至此种结案方式为当事人未来进一步合作也留有余地,在客观上不仅促进了交易数量的增多,而且增加了社会总财富。在法律规范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是关于调解的相关条文,而于2004年8月18日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又对调解有关程序和内容作了相当详细的规定,其中部分内容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关调解内容的创建性补充,特别是关于调解协议的相关内容。鉴于此,对调解程序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即调解协议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地探讨,就显得具有现实性和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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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这说明,着重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应当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不但应当贯穿在审理过程中,而且还应当贯穿在执行程序中。一、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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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调解是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对此,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的这条规定来看,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但长期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如果不管是否具备调解条件,一味地强调调解,就会使案件久调不决,不但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而且使法院工作变得十分被动,个别当事人甚至会长期无理缠讼,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从调解的特点来考虑,应当重新认识调解在离婚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不必将调解作为解决离婚诉讼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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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搭建“强制调解的主导者”和“强制调解的适用阶段”两个维度所形成的框架,可以对强制调解进行类型化分析并提炼出四种模式。一国或地区选择何种强制调解模式,要受到程序正义理念、传统法律程序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基于我国实际,未来有必要引入司法性诉前强制调解模式,实现从程序保障提高、调解人适格和制裁措施到位三方面确保诉前强制调解优势的发挥,同时有必要对我国原有的司法性诉中强制调解模式进行改造,实现调解者与审判者身份的分离和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时空的分离,并在立法中明确赋予法官动态裁量调解启动的权力以及启动调解时应当考虑的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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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无论在第一审程序,还是在第二审程序,都可以进行调解.但由于第二审法院对二审案件的审理客体,是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并通过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法院的审判进行检查监督.因此,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调解的要求就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程序中,对“能够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79条,下引条款均为该法);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第135条).显然,“可以”不同于“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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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第八条规定:调解成立后,必要时得发给当事人调解书。可以说,制作调解书,是调解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在眼务于经济建设等项工作中,所担负的调解任务越来越重,已从过去的单一的调解民间纠纷,发展到调解一般性的经济纠纷,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和应用越来越广泛。因此,正确认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对更好地贯彻执行调解原则,遵守调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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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著作权争议调解办法刘泽华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和49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但是《著作权法》在这里只原则性地规定著作权争议可以调解,而对著作权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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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审判活动与调解活动的结合,即"调判结合"。其也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被强化。但在审判实践中,"调判结合"的办案方式还存在不足之处,表现在:程序不分,即调解程序融合于审判程序,调解贯穿于审判活动全过程;角色不分,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合二为一,混同了"调解者"和"裁判者"的角色;审判权和处分权主次不分,淡化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文提出了解决这些冲突的建议:调解员与裁判员相分立;调解程序与裁判程序相分立;完善调解制度相关立法,保障调解活动与审判活动有机统一。在完善民事案件调判结合办案方式中,应摆正以下关系:当事人申请启动调解程序,并不排斥法官的引导义务;法官主持调解,并不排斥第三人参与;依法裁判,不排斥当事人调解意见的纳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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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诉讼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特殊程序,确权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从尊重诉讼契约的角度分析,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应予以确认。海上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进行债权登记后提起确权诉讼前进行赔付,取得代位求偿权提起诉讼,其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法无明文规定,本案确认在上述情况下海上保险人有权提起确权诉讼,从实践层面完善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