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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矛盾纠纷调解因其成本低廉、纠纷解决彻底、便于人际关系恢复等独特优势,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为此,既要加大调解的力度、积极发挥调解的功能,又要通过司法确认发挥司法对调解的引领、支持作用,还要构建与完善“诉讼与调解”的衔接机制,使“调解”“诉讼”有机联系,发挥各自的价值与功能。  相似文献   

2.
于力 《人民论坛》2014,(2):108-110
我国司法调解经历了从“着重调解”到“调判结合”,再到“调解优先”的发展历程.解决当前我国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弊端,需要我们对民事司法调解在诉讼中的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建立单独的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程序,通过加强监督制约规制法院的职权主义,构建民事司法调解和诉讼外调解机制,构建多元的法官绩效考评体系.  相似文献   

3.
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诉讼调解这种“非正式的裁判”在审判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被边际化了。现行的“调审合一”机制与法官中立的司法理念、案件流程管理、庭审方式改革之间存在着冲突和矛盾。司法实践中,借调解之名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存在。实行“调审分离”是诉讼调解走出困境的现实出路。  相似文献   

4.
诉讼调解具有判决不可比拟的诸多优势,它可以有效修复已经出现裂痕的各类社会关系、弥补成文法的缺陷与空白、降低涉诉涉法上访比例等。然而过度强调诉讼调解与规则之治存在明显张力。过分强调和推行诉讼调解,难以避免调解过程中的强制、诱导和非程序化,对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推进审判队伍建设等诸多方面均具有不可忽视的负面作用,因而诉讼调解亟须规范化。  相似文献   

5.
诉讼调解具有统筹各方解纷合力、避免裁判结案程序空转等优势,对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时代命题具有重要价值。当前,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调解存在宏观层面受案压力与日俱增、中观层面孤军奋战格局日显、微观层面化解争议功能未彰等缺陷。究其原因,主要有行政诉讼调解的制度设计存在弊端、解纷功能开发不足和实践环节运行遇阻。从行政诉讼调解的逻辑机制和我国具体实践来看,未来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应当结合本国司法实践传统与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深刻汲取诉调合一与诉调分离模式各自优势,合理调整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的结构布局,通过更替主导力量、更迭适用范围、更张参与主体、更近法律效率等具体途径,全面激活诉讼调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效能。  相似文献   

6.
诉讼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诉讼调解以其便捷、高效等优势,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现行诉讼调解制度还存在“强制调解”、“案结事未了”等一些问题,影响了其效力的发挥,应对诉讼调解有正确的认识,并在程序设计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2012年《民事诉讼法》为了发挥诉讼外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功能而设置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这一特别程序。保障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法律机制也是多元的,除司法确认程序外,还包括约定民事责任、约定担保、通过公证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支付令、民事诉讼以及仲裁。通过比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与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其他法律保障机制,进一步厘清各法律保障机制之间的优势和不足,从而在具体案件中选择最佳的法律保障机制,才能实现各法律保障机制之间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  相似文献   

8.
李顺万 《求索》2008,(6):133-135
司法调解是我国司法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民事纠纷中的司法调解是法官经验思维判断与司法人性化的有机结合。在司法判决中,法官主要采用逻辑演绎的思维,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自由心证”以及适用法律中的“判例法”则更多地体现了法官的经验思维。在民事司法中,法官将经验和逻辑统一于个案纠纷解决过程,是“和谐司法”对法官的要求,也是法官思维的最高境界。  相似文献   

9.
声音     
诉讼是刚,调解为柔。法官,要会判也要会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谈“加大司法调解”力度时说,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不能给调解定指标,不能久拖不决,不能以损害司法效率换取调解率。"  相似文献   

10.
上海市金山区法院与该区工商业联合会、司法局联合成立的经济纠纷联合调解室7月31日正式揭牌启用。此举旨在进一步将司法服务深入到企业,落实到基层,推进司法调解主导的“大调解”格局的形成,积极建设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1.
法院调解一直被视为我国司法工作的"传家宝",在定纷止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优势,在司法实践中也倍受青睐,"重调解、轻判决"倾向一直根深蒂固。2010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16号)后,调解进一步升温。但在当前这种高度的调解热背景下,应当如何看待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值得反思。本文主要以调判关系的历史变迁为视角,在对调判关系进行历史梳理,探究我国偏重调解历史原因的基础上,进而深入探讨时下应当如何正确处理调判关系,以期在调解问题上对我国制定适当的司法政策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的新增罪名。它的出台结束了我国刑法领域长期以来对于以信用卡信息为犯罪对象的行为无法适从的局面,这将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日益猖獗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但是由于本罪名出台时间较短,司法实践经验积累不足再加之无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本罪出现了很多分歧和争议,导致司法实践行为的不统一。本文从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信用卡信息的内涵与范围以及接受他人无偿提供信用卡信息行为的归罪问题三个方面对当前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3.
无罪率分狭义与广义。无论与英美法系国家还是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无罪率长期以来呈现较低水平(不足0.2%),2009年降至历史最低水平(仅0.12%)。可以预计在未来几年内,我国低无罪率的状况不会有实质改变。探索低无罪率背后的根源有以下几点:从举证责任角度考虑,我国现行起诉标准与有罪判决标准高度一致是导致有罪判决普遍的主要原因。更多导致我国无罪率低的原因来自法律之外。检察机关的主动撤诉是我国无罪判决少的最重要原因。我国现行撤诉比例在15%左右,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凭借经验将可预见的无罪判决案件通过撤诉等方式使之提前退出审判程序。此外,法律对检查机关职权的规定与检查机关对检察官管理考核的工作制度不完全一致,导致检察官更加关心有罪的裁判结果;无罪推定原则缺失,刑事诉讼配套机制缺失也是我国无罪率低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14.
"公正"和"效率"是法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诉求。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为了纠正错案而设置的法定补救程序,它贯彻了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实事求是、司法公正的法治理念,对于维护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作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原再审制度存在的启动主体多元、再审事由笼统、审理程序混乱等妨害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造成有限司法资源浪费、损害审判机关形象等问题做了修改,对于实现司法公平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5.
"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微博转发超过500次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此项解释存在较大的合法性争议。从宪法的维度进行分析,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由法律保留,司法解释对入罪与否的问题进行规定已经逾越了其权限。同时对"微博转发"的行为入罪处理构成了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不当限制与侵害。  相似文献   

16.
心理学的研究离不开各种实验,心理测试技术(俗称"测谎"技术)实际上就是心理学实验方法的一种。此项技术在我国的研究应用已经30多年,辅助司法领域进行了大量的实案心理测试①。不仅对陷入侦破困境的案件起到很大作用,也对心理学在实战领域的应用研究提供了一种实验范式。对进行心理测试案件的研究发现,很多的变量都会影响到测试的结果,进而影响测试效度。被测人②的心理状态是其中很重要但是很容易被忽视的因素之一,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研究的领域,不仅关系到心理测试技术的发展,也关系到司法领域人权和司法公正问题。  相似文献   

17.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的“一协一调一裁二审”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弊端。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限制和解,改善和加强劳动调解制度,规范、健全仲裁制度,实行“裁审分轨”,以及建立劳动诉讼制度的建议,以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相似文献   

18.
群众治安调解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点,是公安民警实现"三懂四会",即"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的工作目标。了解群众治安调解工作现状、懂得群众治安调解工作方法、深刻理解群众治安调解工作意义.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为人民群众构建一个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一系列标志着司法活动由国家领域进入公共领域的"公共法律案件"使得我国法理学研究有了新的标本。揭示这一类案件的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透过司法过程总结我国当代转型时期法律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房屋性质的认定与分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对此问题的处理,一些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不尽一致。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1条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是否公平保障了基于基本人权而衍生的婚姻家庭住房权仍有待商榷。作者认为,对此问题的处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四个因素:夫妻双方的约定、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所占购房款总额的比例以及婚姻家庭住房居住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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