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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出让合同的概念及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c土地出让应当由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关于出让合同的性质问题,有人认为,出让合同是一种新类型的经济合同。国土机关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这种特殊的商品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旨在使土地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获取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虽然这种合同签订履行象信贷合同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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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让合同的性质《城币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关于出让合同的性质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出让合同是一种新类型的经济合同。国土机关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这种特殊的商品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旨在使土地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这种带有一定经济目的的合同是经济合同。有的观点认为:出让合同的性质具有双重性,既有行政性,又有经济合同性。出让合同既是土地使用权批准证书,又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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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与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签订的就国家将国土资源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它是实现土地“出让”这一行为的法律工具。关于该类合同的性质,行政法学界和民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行政法学界认为该类合同是行政合同,而民法学界则认为它是民事合同。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将其归结为行政合同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4.
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是行政合同邱纪成目前,一些行政法学者中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即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合同的一种。①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经济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基于此,笔者不揣冒昧,谨希望能够推动行政合同研究的深入。-、行政合同的概念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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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合同若干问题研究□邹挺骞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合同的历史沿革、性质和特点所谓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合同,即国家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其授权的机关,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签订书面协议的行为。这...  相似文献   

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国家通过出让合同来规范和调控土地市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实现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出让合同受行政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在承认出让方行政优益权的同时,要对其权力加以限制。鉴于我国行政合同制度尚未完善,为保证出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合同纠纷的具体内容,灵活选择适用行政复议、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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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出让合同的概念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出让,应当由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简称出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土管理机关一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一)国土管理机关的权利1.选择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如在《条例》实施后,对划拨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国土管理机关进行处罚后,可以责令划拨土地使用者与其签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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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是相互联系的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它是指国家授权地方政府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有偿提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开发经营使用的行为。第二个层次,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它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和按出让合同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经济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赠与、出售和交换。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但是,第一个层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方,必须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5年6月18日公布并将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28条,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三部分内容。本文结合土地使用权合同案件审理中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对《解释》进行解读,以便于法官深入了解掌握该《解释》。一、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处理目前,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过程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分为三级:一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三级市场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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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传统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一直沿袭着以行政手段为主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土地的需求和分配,是以国家通过行政手段以无偿划拨方式实现的。这种土地制度无视经济规律,无法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1987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包括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随之产生了土地交易和大量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合同。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则有效,反之则为无效。无效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主要是指由于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失去法律效力的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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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1市政府才能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第1条)关注2集体土地和农用土地不适用新司法解释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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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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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 《中外法学》2013,(6):1310-1316
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限于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合同,并不适用于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未将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变性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场合,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应为无效,而不是未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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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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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芳 《法制与社会》2011,(16):115-116
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否则不得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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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我国十分宝贵的财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推进,作为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进入市场,进行有偿出让。最近几年,笔者办理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招标及出让合同公证几百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文章结合公证实践,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的具体做法谈谈初浅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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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随着国有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国有土地的价格是越来越高,因此,一些开发区管委会就以其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收回当初合同约定出让的未办证土地,并由政府与其他企业另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说,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完全是有理有据的。但是,如果县、市一级的国土资源部门已将部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企业名下,而尚有部分未登记,那么开发区管委会能否对未办证的土地使用权要求收回呢?本文对此试作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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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字讯     
贵州省思南县严格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2004年以来,该县在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严把“六关”,即审批决策关、资产评估关、出让公告关、资格审查关、拍卖程序关和合同签订兑现关,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05年5月,该县共招标拍卖经营性土地4.3万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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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已成为必然,现行立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使市场机制难以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为此,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乃是立法对现实的回应。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域引入土地出让制度不失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制度设计,出让合同的客体只能限于商业化利用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应仅以出让土地所在的乡镇或村范围内的企业为限。允许通过出让途径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进入流转程序实乃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立法上的一大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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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刘剑飚自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旬称《暂行来例》)发布实施以来,理论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尚有争论,大多数人认为它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少数人特别是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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