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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013年底我国公司法作出了以资本制度改革为主的相应修正,由于认缴资本制下公司资本的相对不足,可能给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带来问题。文章分析资本制度改变可能带来的问题,提出在相应机制未配套前充分利用公司法既有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并加以完善,以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2.
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做了重大修改,肯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取消了国家对注册资本的管制。与之相适应,我国司法实务在理念和制度运用层面,应当适应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变化,摆脱过去形成的公司资本制度的路径依赖,充分认识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避免将注册资本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挂钩;以此为基础,围绕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处理好股东与公司、股东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不依赖于注册资本制度的已有制度工具,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更值得期待。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在政策引导下不断放松对前端的管制,忽视对资本制度后端的配套规则构建,导致资本制度体系不协调.资本制度体系化再造的理纲仍然是资本三原则,但对资本三原则内涵与功能的理解应当与时俱进.公司资本承载着保护债权人与构筑公司独立人格的双重功能,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资本制度前端的全面认缴制,应当限制认缴期限,完善加速...  相似文献   

4.
<正>【裁判要旨】债权人对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制出现的经营风险应当预见,要求认缴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只有在公司清算、破产时方有法律依据。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因公司未付款项而要求股东在认缴期限尚未届满情况下加速出资到期,并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5.
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情形,因此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对转让股东不适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但是如果股东转让股权时存在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则该转让股东的期限利益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转让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公司并购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公司盈利最大化的目标,让公司走向更加规模化、资源化以及更具竞争力.但公司并购的结果会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今公司法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僵化,债权人常常面临诉讼无门的尴尬境地.因此,如何完善现有的公司并购中债权人保护制度,建立能够既满足公司赢利的效率又不违背债权人利益保...  相似文献   

7.
高龙  郭杰 《法制与社会》2015,(8):101-102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由于其能够降低股东投资风险,鼓励投资,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要素.但是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上却存在一定缺陷,尤其是对于因为公司侵权行为被动成为公司债权人的非自愿债权人,由于他们对公司侵权行为具有不可预见性和非自主性,如果任由公司制度,只对他们承担有限责任,不符合侵权法的基本原理,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为维护公司非自愿债权人的利益,贯彻侵权法中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我们探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设立有限的有限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侵权法基本原则的贯彻.  相似文献   

8.
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就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一些问题,如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以及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了部分规定.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立法特点是规定认缴制,这与公司法的实缴制有明显区别,但认缴制不等于授权资本制,从其性质而言仍属法定资本制范畴.合营者出资不到位是合营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它有多种表现形式.从南京东麦公司案表现出的若干问题引致对我国合营企业法律漏洞的探究.就合营企业出资不到位,我国立法侧重于对行政责任的追究,而对于如何保护合营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则少有规定.从法律规定、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以及程序实务等角度,探讨债权人权利行使的依据及程序.  相似文献   

9.
杨晓睿 《法制与社会》2013,(20):103-104
公司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的最后一道程序,清算制度不仅是对清算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对于债权人来说,完善的清算制度是保证债权人在此过程中得到保护的保证,其可保证债权人在利益上有着最大限度的救济。但是我国现处市场经济建设时期,对于公司方面的立法以及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方面的制度还比较粗糙,现有的《公司法》其操作性较差,在实际的清算过程当中,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还存在很多缺陷。本文阐述了我国法律对于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对于债权人保护的有关规定,分析了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指出了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提出了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  相似文献   

10.
王红霞 《法学评论》2024,(3):101-109
新《公司法》创立的股东失权制度旨在维系公司资本真实,督促认缴股东按时出资。虽有诸多亮点,但基于相关者利益影响分析和行动者反应测试,该制度面临规范与实施两个维度八项主要问题:对于失权股东、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而言,临界失权可能导致股东同时丧失控制权能、按比例补缴必然冲击公司股权结构、失权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不明、公司债权人利益也被一定程度忽略;预判制度实施后的市场主体反应,存在规则屏蔽规则、规则架空规则、规则悬浮空置、规则目的落空等具体风险。究其根源,新《公司法》股东失权制度是等比例失权,其消解了制度的惩罚性。合同解除之民法逻辑,与股权及公司等商事关系的不适配由此暴露出来。通过新《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股东欠资的多种应对路径并引导公司自治方向,辅以董事勤勉忠实义务压实董事责任,可一定程度缓解上述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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