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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2)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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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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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案件要求的一种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149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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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采用简单罪状的叙述方法,将此罪规定在妨害公务罪的同一条文中,司法实践在理解和适用上产生了不少歧义。现笔者就此罪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一孔之见。一、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问题。有人认为,根据刑法第157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确定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才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理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是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只能对特定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对非当事人并不具有强制力,故也不负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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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截定罪,是指当事人以强暴的方法,公然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院一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由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样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便成为我国八类自诉刑事案件中的一种。然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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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近年来法院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其中,立法的不完善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由于1979年刑法对本罪只是在第157条中采用简单罪状的形式与妨害公务罪规定在一起,给实际操作应用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又由于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对本罪的认识有分歧,致使实践中较少运用该法条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打击。这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则加以了单独规定,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一规定,删去了原条文中的“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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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关于“拒罪”的成立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就明文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下称“拒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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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认定及审理杨旭久,于春良近年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难度越来越大。根据我国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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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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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刑法时,很多同志认为,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问题的规定,不包括民事判决和裁定。我认为,这种将民事案件的执行排除在刑法保护对象之外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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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危害不浅“执行难”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院的部分生效判决得不到及时执行,被人们戏称之为“法律白条”。“法律白条”的存在,极大地妨碍了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和权威,削弱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心。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还曾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审理程序等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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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再审制度之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行政再审制度设计上的悖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6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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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罪,在具体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因为有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很不具体,而实践中以各种方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又很复杂,并且日益严重,因此引起了广泛的重视和讨论.本刊1990年第10期发表了王卫同志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及其审理程序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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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两个罪名:一是妨害公务罪(或称阻碍执行公务罪);一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罪(简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