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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同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对提名确定的任命干部人选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笔者认为,作为人大常委会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人事任免权,地方党委的决定或意见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宜有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且人大常委会任命"一府两院"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实行试用期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不宜实行试用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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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执政后给国家"输送干部"是其首要任务,一个党成为执政党的标志之一就是"人事"上的变化,"党的干部"需要向"国家干部"作身份转变。给国家政权"输送政策"是政党执政后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建党时确立的党纲、政策成为党执政后的依据,但需要将它们由党的文件"转化"为国家文件,即法律化。实现政党的纲领和政策是政党执政后的目标,任命党的干部到国家机关中任职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二者相辅相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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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发给被任命干部的任命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干部发给任命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5条的规定:"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只要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了,既使没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也是有效的,因为《通知》中没有要求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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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原政协主席赵微,在1999年河南省干部公选中,获得了笔试、面试均第一名的好成绩,被任命为安阳市市委副书记.可惜的是,在全省干部公选中折桂的赵微,在企业家罗某等人的腐蚀下,走上了贪腐之路.最后,受贿500多万元的赵微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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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各级党委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是对被任命干部进行任后监督的有益补充,符合党管干部的原则,同人大依法行使罢免权、免职权和撤职权并不冲突。从人大视角看,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不存在试用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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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邯郸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拟任命干部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考前,向拟任命干部发放了考试资料:考试过程中,每人一套题,单人单桌。通过考试,促进了被任命人员对法律法规学习的重视,进一步提高了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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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凤翔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了鲁旭等14名同志为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据悉,这已是凤翔县人大常委会近年来第三次任命人民陪审员。这14名陪审员来自基层司法所、村委会、社区和离退休干部,具有较高政治党悟,较强的法律意识,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都是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人民法院审核,提请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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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人大常委会于近日出台干部任后监督新措施,要求凡是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副职,在被任命后的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任期目标报告书,报告书要将任期内的工作目标、举措分阶段进行细化说明,以此作为人大常委会平时对照检查和监督被任命干部工作的主要依据。措施的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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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把组织开展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强化了对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树立了人大的权威,推动了各方面工作的开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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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任命书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命的证书,未必需要加盖人大常委会红色印章,但加压人大常委会钢印很有必要.
关于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早有通知.早在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发过通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的干部发给"任命书的式样,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书》式样印制,规格不作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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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制度是现代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公证法》之际,本文从完善公证员制度角度略陈立法建议,错谬之处还望同仁指正。一、完善公证员的任命程序制度依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公证员是由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这一规定将公证员的任命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由于《暂行条例》本身没有对公证员任命的依据——“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明确界定,而且“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制定主体、解释主体和形式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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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地方人大拟任命干部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强化监督力度,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采取了拟任命干部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供职表态的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无疑是可赞可取的。但也存在任前供职表态发言内容空洞无物、好坏无人评述、落实情况无人监管等具体问题,使任前供职表态发言成了千篇一律的八股条文、无法落实的漂亮口号、糊弄群众的摆设样子,降低了预期效果。一直以来口碑不错的任前供职表态,为什么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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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一府两院”被使命干部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权利的具体体现。人大常委会对依法任命的干部开展述职评议,是加强对被任命干部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述职评议的程序,不能违背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党管干部的原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