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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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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法规     
《法人》2009,(4):12-12
新《保险法》防范金融风险 新《保险法》经过三次审议获人大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新保险法吸取了金融危机的教训,加入了“限制保险公司从事关联交易”的部分,明确提出保险业应建立防火墙,防范金融系统连带风险,防止损害投保人、保险人利益。该法增强了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对保险监管进行适时调整,  相似文献   

2.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51条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这一义务时保险人的救济措施。这一规定对保险人颇为有利,但不足以保障保险相对人的利益。通过对现有条款的限制性解释,引入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等要件,规定只有保险相对人因过错违反有关安全防范义务而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可以免除责任。此外还应针对具体情况,完善有关的救济措施,以切实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利益,实现实质上的公平。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具体地说,保险经纪人的作用是受投保人的委托,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管理的方案,为投保人选择合适的险种和保险人。可以说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买保险的最好参谋。世界上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如欧洲各国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大部分是通过经纪人实现的。  相似文献   

4.
李寒劲 《法制与社会》2010,(24):75-76,86
新保险法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目的,对说明义务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虽在立法上明确了保险人对一般合同内容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义务,但仍不够周延,应以条款内容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是否有重要影响作为确定保险人说明范围的标准。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应包括保险合同的部分基本条款、有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义务的条款、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内容。  相似文献   

5.
论新《保险法》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保险合同生效日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日期,也是保险合同纠纷的焦点之一,引起了理论界和实践者们的关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了"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不再将"双方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此次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进行了完善,而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仍未明确,以此来看,并不能有效减少合同纠纷。本文试通过对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要件分析,结合实践,提出了在保险公司营运中有效解决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针对保险人利用格式条款规避保险法上的任意性规范,从而作出不利于投保人的约定之行为,多数国家在保险立法上采用了一特别条款予以规制,从而成为保险立法上的保险合同之内容控制机制之一。我国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工作时,修法者应充分正视该控制条款之正当性及规范性质与功能,确立对保险约款违反任意性规范之内容控制原则,以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之权益。  相似文献   

7.
略论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上述规定,确立了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所谓订约说明义务也称为“醒意义务”,即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之际,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涵义之义务。此项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订约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一切保险人均负此义务,且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等方式予以限制或免除。2先合同性。订约…  相似文献   

8.
师帅 《法制与经济》2008,(16):81-81,97
在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系中,投保人对保险人负有的关于对保险标的有关事实的告知义务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以何种费率承保等重要问题,因而对于保险人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告知义务做了规定。本文试对该条条文做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并指出该条文中几点不尽合理之处,以期在今后的立法中得到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裁判摘要】 根据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  相似文献   

10.
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依据本款,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然而,实务中,有时由于投保人处于强势地位,保险人会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履行作出妥协。例如,实务中,有保险人与投保人以特约条款约定.  相似文献   

11.
祝倩懿 《中国律师》2005,(10):74-7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今年年初启动了《保险法》的第二次修改工作。此次修改工作中,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修订内容之一。由于现行《保险法》第13条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不甚明确,造成实务中对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产生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启始时间。该问题在人寿险中尤显突出。《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但按照人寿险行业惯例,投保人是预交保费,即投保人向…  相似文献   

12.
不可抗辩条款,亦称不可争条款。不可抗辩是指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误告或隐瞒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契约无效或拒绝赔偿。该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所约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一般为2年),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具有先进的立法意义,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对不可抗辩条款采取肯定的态度,在保险法中明确将不可抗辩条款列为对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却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两年的时效起算点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本文在此就上述规定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3.
在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系中,投保人对保险人负有的关于对保险标的有关事实的告知义务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以何种费率承保等重要问题,因而对于保险人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告知义务做了规定。本文试对该条条文做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并指出该条文中几点不尽合理之处,以期在今后的立法中得到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保险实务中,保险标的转让时,被保险人(出让人)或受让人未通知保险人的情形时有发生,而此时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便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以保险标的转让未经过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为由而拒绝赔付,以致引起纠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第35条针对《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做出了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15.
一、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二、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理赔。  相似文献   

16.
【裁判摘要】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售“自助式保险卡”未尽说明义务,又未对相关事项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险卡形成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保险单,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以电子保险单内容不准确,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7.
结构主义法学视角下,我国《保险法》第16条具有双重结构,对双重结构进行"法律后果"等多层次设问及解析,可以获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款的立法以及法律适用层面的完善路径。第4款和第5款应当增加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前提;保险人在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之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丧失解除权;发现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发拒赔通知书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顺序。"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当替换为"重要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实质是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未告知的事项应当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8.
论保险"霸王条款"的治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卉青  王卫国 《河北法学》2007,25(10):99-103
保险"霸王条款"是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是利用自身优势强加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平等条款,严重侵害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从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19.
一、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做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如果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是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而是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则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辨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故无权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应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20.
【裁判要旨】投保人、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告知,是订立合同的基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自愿投保。如果富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保险公司违反说明义务这一先合同义务,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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