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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家庭在氏族社会内部的出现,家庭身份便与氏族成员身份相互对峙,呈现出其最初的"私法人格"属性。在古代罗马国家,私法人格与家庭身份相互融合性;公法人格与私法人格之间的关系,本质为国家公权与家长权的动态对峙。及至近、现代社会,随着理性哲学的兴起,以及私人领域"社会"与"家庭"的分化,由于公法人格与私法中的社会人格具有共同的理性基础,在民法中被冠以"人格"的称谓;而私法中的家庭人格则因其妥协、包容的特性,掩盖了法律人格的理性基础,被民法从"人格"的概念中剔除,"人"、"身"两立的格局从而形成。相应的,人格与家庭身份遂成为近、现代私法领域人之存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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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是现代文明中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念,但对它的理解却颇有争议,包括法律上的平等。人与人的差异显示了平等观念的核心——人权,人权的基本要求是人格的独立和与此适应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因此不能把平等理解为无差异或把所有的差异理解为不平等。因为人与人的差异并不一定是不合理的,人与人的差异的产生有自然的原因,有社会的原因,只有后者才可能是不合理的,才是平等观念所反对的,其中的要义就是使所有人享有"人权",即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人"的尊严和与之适应的物质待遇。平等的要求仅限于此,超出此义,必陷入荒谬。现代法律应以平等为原则,从制度上限制因社会原因所造成的人与人的不平等,并平等地适用法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法律可以从立法和司法多种途径追求平等和保护人权,但其只能从制度层面为平等的实现创造条件,法律不可能消除一切不平等,法律更不会消灭一切差别。相反,法律在对平等的追求中还要保护合理的差别,故此,法律的公平原则中包含着差别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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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中的身份是个人在市民社会关系中具有私法意义的定位与相应的利益份额。身份调整结构性的社会关系,体现了综合形态的私益,是社会意思的私法效果。平等人格形成于近代家庭功能裂变,个人从家庭中析出,成为私法调整的基本单位;但是,从家庭中析出的个人,又通过身份契约进入企业等社团之中,获得新的身份。近代社会契约与身份同时勃兴,而私法只关注于契约。身份顺应社会变化演变出新的功能形式,现代私法中的身份与平等人格相兼容,与自由契约相补充。身份提供包括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的制度框架进行综合调整,依“身”定“份”,发挥调整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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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与差异观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女权主义者由于受到后现代思潮的影响,否定统一、抽象的平等标准,不赞同把两性是否存在差异作为讨论平等问题的基点,但实际上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更加关注差异问题,并且拓展了差异的含义和范围。通过对平等与差异观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各女权主义法学流派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批判和否定,从激烈纷繁的辩争中我们可以发现各流派关于平等和差异的讨论是一种辩证的否定之否定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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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调整财产关系,不仅运用物权调整机制和债权调整机制,还依赖身份调整机制。身份调整机制遵循依身定份准则,利用身份岗位与身份体系结构对财产关系做出安排,通过身份秩序规范财产秩序。身份调整的机理是,身份关系主导并塑造财产关系,财产关系适应并满足身份关系的要求。身份调整机制在非市场化财产关系和市场主体内部组织化财产关系领域具有比较优势,在财产的形成、取得、支配与变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社会共同体中依据身份政策配置财产,生产共同体中运用身份权力规范财产秩序,生活共同体中依据身份关系安排财产关系,个人身份在市场中形成无形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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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制度的私法构造以个人间的组织状态与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存在为前提。个人生活在身份体中。身份体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组织或群体,是私法秩序的重要载体。身份体作为利益配置单位,通过确定成员身份界定身份体内外关系,实现其内部身份关系的制度安排。身份制度私法构造的基本要素包括身份利益、价值体系、区分机制、行为规则和外部标志。身份制度以某类组织或群体而非原子化个人为调整对象,确认和规范人们实际生活中的强弱共存状态,形成身份权利特有的形式与功能,并以“命令—服从”的治理模式替代平等协商机制,在身份关系的变动中体现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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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私人享有的权利,而私人权利又可分为公权利和私权利两个方面。"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主要涉及私法与其私权利的一面。"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与一般人的人格权并无不同,现有的限制理论均有缺憾。故我们仅需界定人格权本身而无需对其主体进行分类。不必建立"公众人物"法律概念,在人格平等的私法理念下各类主体不应被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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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是自然人对自我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与亲属无关;这从法理和逻辑上切断了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内在联系。由此,不仅使得立法和司法上承认侵害生命权案件中亲属的损害赔偿权的做法与人格权理论相悖,而且也极大地弱化了人身权的理论基础。拒绝承认其他人格侵权案件中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做法有悖于人性和亲情,因为每个人的人格利益不仅包括自我人格利益,也包括对亲属的人格要素所享有的人格关爱利益。以对亲属的人格关爱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即身份人格权,它与自我人格权一起构成个人人格权的完整内涵。身份人格权既是人格权的一种,又属于身份权的一类,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公因子,为人身权理论构建和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提供了依据。承认身份人格权,是构建科学人身权理论、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既符合人性和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也符合中华文化传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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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制定在即,有学者提出我国应该摈弃德国潘德克吞体系,而采用"人法"--"物法"二元论体系,更是有"新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之争.本文看来,皆由于民法典保护人格权的目的与方式的看法不同而引起.丈中从人格概念的沿革及人格权的涵义等方面来探讨我国应如何保护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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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条就适用刑法人人平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平等在刑法中处于什么位置一直备受争议。关于平等在刑法中的地位,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即:平等是法律原则还是法律权利;平等是否能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平等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间是什么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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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umber of women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has grown tremendously over the last 40 years, with women now representing about half of all law school graduates. Despite the decades‐long pipeline of women into the profession, women's representation among law firm partnerships remains dismally low. One key reason identified for women's minority presence among law firm partners is the high level of attrition of women associates from law firms. This high rate of female attrition undermines efforts to achieve gender equality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Using a survey of 1,270 law graduates, we employ piecewise constant exponential hazard regression models to explore gendered career paths from private law practice. Our analysis reveals that, for both men and women, the time leading up to partnership decisions sees many lawyers exit private practice, but women continue to leave private practice long after partnership decisions are made. Gender differences in leaving private practice also surface with reference to cohorts, areas of law, billable hours, firm sizes, and career gaps. Notably, working in criminal law augmented women's risk of leaving private practice, but not for men, while taking time away from practice for reasons other than parental leaves, hastens both men's and women's exits from private practic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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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以一则行政案件为分析工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观念认为,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利益。但在当前更加强调尊重和保护私权的背景下,该种观念的正当性值得进一步检讨,不能认为私权相对于公权始终处于附属地位。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权力依法行使的内涵中应包含尊重私权,国家公权在行使过程中应注意对民事主体私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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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领域 ,法律规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该制度尚存诸多争议。从性质上看 ,法律规避制度应属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部分。从效力上看 ,规避内国法应认定为无效 ;规避非特定的外国法应认定为有效 ,其中被规避的法律不仅应包括实体规范 ,还应包括冲突规范。正确认识法律规避制度的性质和效力等问题 ,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正确处理我国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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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制度是从司法实践中产生、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在保证司法裁决结果的确定性,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增加传统规则灵活性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其自身的缺陷如适用领域较窄,其运用结果会大大增加司法成本等限制了反致制度的运用.探讨我国国际私法中对此制度的态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