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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6号《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部长萧扬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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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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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5号《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部长萧扬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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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0号《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05年12月2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第83号令《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根据《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部长吴爱英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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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4):2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0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2月2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福森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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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4):33-36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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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9号《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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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4):59-63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1至3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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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6号《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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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34):34-37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05年12月2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第83号令《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根据《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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