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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机关向证人取证与证人的作证义务
《刑诉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侦查一章也专门规定有询问证人一节,第98条规定,询问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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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安、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证人不愿意提供证言这种情况,究其原因,终是涉及到法律上证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因此,有必要就证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展开讨论: 1.关于证人的义务《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谓义务,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履行且不能放弃的某种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只规定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予以刑事处罚。但是如果证人不是故意作虚假证明,而只是不愿作证呢?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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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到庭后向法庭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回头陈述经法庭当庭笔录固定后即成为证人证言。民诉法第63条规定,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第四种证据。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从以上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确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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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述的人,不能做证人。”从上述规定来看,年幼并不等于未成年,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未成年人作证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证人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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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所谓“作证义务”,是指证人在接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后,必须按时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和作证;必须陈述他所知关于案件的情况,并如实回答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对他提出的与本案有关问题的询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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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但法律的规定与审判实际中的情况相差巨大。本文指出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证人作证制度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和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应予以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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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能否兼作证人?有的同志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共犯“可以既是被告又是证人这样的双重身份”.我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持上述观点的同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的规定,认为共犯既然知道案件的情况,就有义务作证,就应成为同案犯的证人.我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共犯中的举发虽可以发现和证实其它犯者的罪行,但对同案处理的共犯来说,并不能由此而得出,共犯甲就是共犯乙的证人,或互为证人.这是因为.一、从共犯与证人的诉讼地位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共犯属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证人属其它诉讼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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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如实作证,不仅是司法机关迅速准确弄清案件,公正裁决的需要,而且也是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证人作证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拒绝作证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一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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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外的、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有关事实的个人和单位。作证不应当定位为证人的义务 ,而应当定位为证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 4 8条第 1款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 ,应将其修改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所有耳闻目睹案件有关事实的人 (单位 )都有作证的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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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而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通知到案,有义务按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如实提供证言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由此可见,凡是我国公民,不论政治地位、社会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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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拒绝作证——证人特权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作证资格的人因其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的权利。这一制度在英、美、法、德、意、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盛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设立证人特权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48条第 1款、第 2款分别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见,在我国,凡是知道案情且具备作证能力的人,不论身份如何,均负有作证义务。笔者认为,这种证人义务无条件性的立法状况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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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由此可见,只要是知道案件情况,且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无论其是否成年,都可以作为某一案件的证人。但实践中,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处于发育阶段,其语言表达存在;隹确度不高、逻辑性弱、易变性强等特点,且其本身容易受到外界影响,故向未成年人取证存在难度高、技术性强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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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之所以要坚持证人出庭作证原则,是因为:(1)证人只有出庭作证,才能对其适格性进一步考察和确定。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证人的适格性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结合,即通过证人的宣誓制度在法庭上确定证人是否符合证人资格。我国诉讼制度当中虽然未规定证人宣誓制度,但是,对证人资格的确定标准是是否能正确表达意志,对此当然也需要证人出庭以后加以确定。(2)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才是真正的证人证言。证言是证人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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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任何知悉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并负有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每个出庭作证的证人都如实作证,一方面,很多人明明了解案件的情况,但就是不愿意出庭作证;另一方面,有些人未必真的知道案件事实,却积极或勇敢地站出来为一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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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旁听本案审理的现象应引起注意□于蔚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项义务。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证人出庭作证所要证明的,一种是被告人有罪的事实,另一种是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事实。证人出庭作证,是审理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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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人制度是我国诉讼活动中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对诉讼中证人的资格、权利、义务都作了规定,从立法上初步确立了我国诉讼证人制度。但是,近几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定的诉讼证人制度很难贯彻执行,直接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我国刑、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具备证人资格的人,都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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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作证资格的人因其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的权利。这一制度在英、美、法、德、意、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盛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设立证人特权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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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在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实务中,证人履行作证义务与法律规定存在着较大差距,如证人不出庭作证,拒绝作证或作伪证等现象大量存在,这些现象不利于我国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