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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期《反腐败导刊》,就介绍贿赂行为(介绍贿赂者人称“贿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报道与分析,非常精彩。不过,窃以为也不必把“贿托”的危害性估计得过于严重。我一向以为,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对矛盾当中,受贿一方永远都占据着主导地位,永远都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一方如果没有受贿的可能,另一方就绝不会有行贿的意识;一方面,如果没有受贿者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就绝不会有行贿者的主观行动。在一个权力尚未完全退出市场的过渡型社会中,一些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小而言之,随便打一个电话、批一张条子,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帮他人谋个好差事、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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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之间是一种私下交易,既然是交易,就有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之分。有了间接交易,一种活跃在腐败市场里新的职业——“贿托”便应运而生。诸如家属亲朋、秘书司机、情妇二奶、同学战友等都可在行贿受贿间充当“托儿”的角色,他们奔走于行贿受贿间,想方设法为行贿者牵线搭桥,促使一桩桩罪恶的交易得以完成,这便是“贿托”的本质所在。 其实,“托儿”一角古已有之。《水浒传》里开茶馆的王婆,受西门庆之托,搞定了潘金莲,可谓“色托儿”;武松受施恩之托醉打蒋门神,可谓“拳托儿”;更有那官府中的小衙役们,受人之托为落难好汉四处打点,可谓“狱托儿”、“讼托儿”。然而,现今出现在我们周围的“贿托”已今非昔比,他们表现得更为“专业”,身负的“托礼”越来越重,让人触目惊心,同时也使这一角色变得越来越神秘。 随着反腐败工作的逐步深入,更多的行贿受贿间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借助“贿托”来完成,虽然“贿托”在腐败市场里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推波助澜的作用力越来越大,但只要我们发现一起,查处一处,不断加大对“贿托”的打击力度,我们有理由相信,“贿托”将会失去立足之地。 本组策划通过一个典型案例的报道,剖析“贿托”存在的危害性。当前,“贿托”存在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夫人托”、“情人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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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往中,行贿与受贿之间,不可能明目张胆、堂而皇之进行,其肮脏的本质注定了它的形式必然是私下交易。一种活跃在腐败市场里的新兴行当——“商业贿托”便应运而生了。而“商业贿托”在其中所扮演的,正是穿针引线、拉纤做媒的角色。这三者也都会在权钱交易中各得其所,各取所需!问题在于,谁有资格去充当“商业贿托”?仔细分析一下,有资格能去充当“商业贿托”角色的,不外乎“三种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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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公安”与“治安”概念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警察"与"公安"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警察"概念,既可以作名词用,又可以作动词用,指国家或政府中负责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职能的专门机构、人员力量及其职务行为或实践活动过程."公安"概念是一个状态名词,指"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宁",表示社会秩序安宁的状态."公安"概念如果不加"人员"、"队伍"、"机关"、"工作"等主语词,就很难说是指"警察".从现代社会治安实践与理论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看,我们必须在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上使用"治安"概念.我们在使用"警察"、"公安"与"治安"概念时,必须根据具体语言环境正确处理好科学规范与使用习惯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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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湘陵可谓又一次创造了处级领导的"贪腐纪录":非法敛财近7000万元;人称"六多"局长,即钱财多,房子多,情人多,行贿人多,受贿次数多,受贿方式多。顾湘陵,原湖南省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局长,在担任长沙市规划局局长助理、副局长和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局长期间,他充分开发利用自己手中的"规划权力",通过与不法房地产商勾结,仅仅用了不到十年的工夫,就把自己从一个处级干部"修炼"成"超级巨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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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为他人谋取利益"旨在说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他人"包括行贿人、行贿人所指示的第三人以及单位,"利益"包含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将"为他人谋取利益"限定为客观上实施了谋取利益的具体职务行为或者解释为主观要件要素,不具有合理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先没有约定,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收受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财物的,成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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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者与行贿人之间的不法交易,是通过“贿赂”这一中介得以实现的。为官者有权,借此以权谋利;行贿人无权或者权职低微,需要借助权势达到己利,于是只能以利相诱,换取权势。“贿赂”的本质是一种利益。尽管古今中外各国立法对“贿赂”范围的规定各有不同,专家学人也有不同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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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时常遇到以文物、字画等作为贿物的案件,而由于文物、字画不像一般商品那样有市场价格可据,故给此类贿物的价格认定带来了难度。特别是在贿赂一方或双方对贿物本身的性质、价值认识不一,行贿者购买贿物的价格与贿物的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差异,以及贿赂双方或一方对真、假文物、字画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贿赂金额,直接关系到对受贿者的定罪量刑。对此,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等没有相应规定,学理上也缺乏相关的研讨,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公正、公平地认定该类贿物的价格,以最大限度地在司法实践中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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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偏"和"偏偏"在用法上有交叉和重合,但二者仍有彼此对立的语义内涵."偏"指向句子主语,说明主语的意志与潜在行为与语境中的预期相反."偏偏"指向说话人,说明客观事实与说话人预期相反,从而表达说话人的不满或意外."偏"和"偏偏"核心语义的不同决定了二者情态类型的差异,"偏"属于动力情态,"偏偏"属于评价情态.从主观性上看,"偏偏"的主观性比"偏"更强.情态和主观性的视角使得对"偏"和"偏偏"差异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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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罗列的情况看,社会上的“贿托”还真不少。可以说,只要与掌权者有密切关系的人物,都有可能充当起“贿托”的角色。而且,从近年来暴露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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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贿赂案件的取证策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从行贿方入手,选择好突破口 1.从行贿方入手,获取关键证据。一般来讲,对于被索贿的、为谋取合法利益而由于受贿人主观原因未使行贿人得到欲谋取的利益的和一次性行贿、受贿即结束贿赂关系没有后路顾虑等情况,可以利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行贿人隐瞒、抗拒心理,促使其揭发犯罪。在得到行贿者提供的证据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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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但书"但是有关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阴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三条均有《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之规定.按刑诉、民诉两法所用"阴私"与隐私",都是指男女间的私生活以及奸情方面而言,内容一样,在法律用词方面,似以统一为宜.个人意见,用阴私为当.因为"隐"有藏匿之意,"隐私"往往易于使人造成错觉,认为隐私案件是指藏匿起来或者不显露的案件.而"阴"字含意较为明确,使人一望而知,"阴私"案件是指什么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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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梁惠王上》之中有一句非常经典、被许许多多人引用过的名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许多人引用孟子的这句名言,注意的常常只是前半部分,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对于后半部分,"天下可运于掌",通常都疏忽了.其实,孟子这话是对治理社会的管治者的献言.你要"天下可运于掌",就必须"及人之老"和"及人之幼",舍此无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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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为世人所不耻,为法律所不容。可是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发现行贿受贿行为仍然较为猖獗,甚至还不时传出某某地方、某某单位发现行贿笔记、行贿清单等爆炸性新闻。行贿受贿,特别是行贿现象,究竟为何屡禁不止?行贿人既然行了贿、办了事,为何还要记下笔记,留下清单?难道他们竟如此愚蠢,非要为反腐机关的调查提供便利通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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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作为深化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但事实上,目前各级政府推出的所谓"权力清单"主要是政府的行政审批清单,旨在规范政府的行政审批行为,但不论学界还是各级政府都存在对"权力清单"的误读,把行政审批清单作为"权力清单",把行政权简单化为行政审批权。行政职权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化,"权力清单"是对行政职权运行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应理性看待行政职权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从法理上厘清行政权力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权力的制约机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法治路径,明确"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三个清单的法治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