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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近年来,节目名称与已注册商标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频发,然而,各个法院对于在节目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却尚未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断标准。鉴于合理划分节目名称与节目商标以及平衡节目名称利益与他人商标利益的需要,商标性使用的判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商标性使用的应有内涵,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量被诉侵权者在节目名称中使用标识的主观意图、使用行为产生的客观效果以及是否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的因素,以准确判定商标性使用的事实。  相似文献   

2.
陈明涛 《法商研究》2013,(1):144-151
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消除了商标注册制度导致的"副作用"。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内涵,往往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对此,我们理应反思过去注重商标使用形式的弊端,树立使用意图的核心地位;理解商标使用形式与使用意图之间的关系,深入探究使用意图,考量使用的程度、有效使用意图、不停止使用意图、使用意图的证明等因素;重新限定商标使用形式要件的有效性,评估标示来源功能、标识改变、使用范围、合法性等因素的影响;让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真正起到激励善意市场经营者、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日前,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史先生诉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被告统一公司辩称.其公司对涉案标识拥有著作权和外观设计权等在先权利,对涉案标识的使用并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是作为美术作品使用:原告没有实际使用涉案商标,也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意在将其作为索赔工具使用,  相似文献   

4.
商标先用权的立法确认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既体现了“使用”的价值得到了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认可, “使用”在商标权取得过程中的地位藉此得到了明确,也充分弥补了我国商标注册制的缺陷与不足.但由于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局限性,商标先用权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可能出现困难.为此,应当将对“商标”的保护延伸至“商业标识”,并强调商标的实际使用及其在先性而非其影响力,同时应当正确理解商标在先使用的主观状态.  相似文献   

5.
近似商标侵权的认定是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和模糊的地带,“雅培”商标案尝试参考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的近似度、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商标的强度指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同或类似程度、被控侵权人的不正当意图以及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可能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从而对此作出多维认定。  相似文献   

6.
显著性是商标标识获得商标注册的前件,它既可以来自标识本身,也可以通过长期使用获得。在西方主要国家的商标法律制度中,以普通方式出现的姓氏不具有显著性。我国商标局新公布的《商标审查标准》修改了1994年发布的《商标审查准则》的规定,从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列项中删除了姓氏一项,使显著性不再是姓氏获得商标注册的障碍。这不但带来了行政和司法成本的增加,也不符合制度内在的逻辑性。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应该首先规定姓氏本身不具有商标显著性,然后再以原则性规定排除其适用,即通过考虑姓氏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认定姓氏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性的,可以获得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7.
商标标识正当性使用的反向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裁判要旨】商标标识的使用不同于商标的使用。判断商标标识是否构成正当性使用,除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等规定,从正面角度对使用的内容、行为及方式等要件加以分析外,还可以通过反向步骤予以排除:第一步是在隔离判断的状态下,运用整体对比与主要部分进行对比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之间、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之间的比较,排除相同或类似的可能;第二步是在前述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否定被  相似文献   

8.
区分某种标识的使用究竟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还是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而正确区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与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离不开生活的逻辑。同样,对混淆或者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等概念的把握,也离不开生活的逻辑。在商标侵权的认定问题上,一旦背离生活的逻辑,就难以正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9.
范丹杰 《法制与社会》2010,(33):116-117
本文从商标的价值提出商标性使用的确切范畴,并通过对法条的理解以及侵权推理逻辑的内在分析,提出商标侵权应当以商标性使用和混淆以及联想判断为标准,前者是后者的必要前提。同时认为,商标性使用的判断应该是对被控侵权标识和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建立——对应联系为目标,无需引入原商标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0.
商标近似判断除应当遵循整体对比、隔离对比以及考虑商标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考虑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被异议商标未单独使用的情况下,包含被异议商标标识的在后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大量使用,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商标权人建立固定联系。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一般不能考虑在后注册商标的驰名因素。  相似文献   

11.
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涉及商标侵权的问题日益突出.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的确存在商标侵权的可能性,通常出现于系列性作品,但考虑到言论表达的自由,适用混淆可能性的标准时相比于一般商标侵权应采取较高的门槛.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的行为也难以构成商标淡化,特别是滑稽模仿的情形.作品内容中使用商业标识相比于名称中使用更难以存在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12.
商标侵权是《商标法》的核心问题之一,但是一直以来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混淆的判断、相似或近似商品(标)的判断等问题,而对于另一关键问题——商标使用的判断问题重视不够。实际上,使用不仅是判断混淆与否的前提,而且也是判断商标侵权成立与否的条件。然而,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什么是商标侵权中的"使用",怎样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怎样的"使用"是商标侵权的例外等问题的认识并不深入。  相似文献   

13.
市场经济中,商标无疑是和财富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许多商标抢注案件之所以引致商标持有者和抢注者之间最终公堂相见,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的巨大商业利益。在法律无法对商标抢注进行完善规制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看待商标抢注行为?商标意识不仅仅是商标保护意识,还应该包括对商标中潜在商业价值的敏锐感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不违法、不违背商业道德情况下,抢注者经由法律程序把那些人们熟视无睹、没有认识到其潜在价值的标识、形象、事物、符号注册为商标,甚至把那些正在使用但还未进行注册的商号、商业标志注册为商标,对社会整体来讲未必是一件坏事情,它至少还有一个积极作用:增强人们的商标意识,促使人们珍惜和发现商标中的财富机会。  相似文献   

14.
糜乐 《检察风云》2023,(7):54-55
<正>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百姓大药房公司”)是“老百姓”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该公司发现江苏省扬州市一家药店也使用了含有“老百姓”字样的标识,遂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对方起诉至法院。正牌“老百姓”怒告山寨版老百姓大药房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1日,当时的名称叫湖南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2009年6月更名为现名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西药零售、中药材零售、中药饮片零售、中成药零售等。  相似文献   

15.
商标侵权案件的侵权认定——杜家鸡商标侵权纠纷案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行为人往往会提出不侵权抗辩,抗辩理由主要为非商标性使用、合理使用、善意在先使用等。对以上问题的认定应当注意,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意义,就是一种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合理使用的证明责任由被控侵权人承担,证明标准应采取严格条件;一般情况下,善意在先使用不能构成不侵权的抗辩事由,但可在赔偿责任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16.
商标的显著性与驰名商标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冀丽华 《河北法学》2005,23(10):140-144
判定一个商标能否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考量的因素之一就是该商标的显著性程度。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标识固有识别属性的外在表现能力。它要求商标标识设计独特,方便识别,方便传播。商标原发取得显著性和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是基于注册要求应具有的相对显著性,只有具备绝对显著性的商标才能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但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因其显著性强弱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7.
孔志国 《法人》2007,(1):26-27
市场经济中,商标无疑是和财富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许多商标抢注案件之所以引致商标持有者和抢注者之间最终公堂相见,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的巨大商业利益。在法律无法对商标抢注进行完善规制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看待商标抢注行为?商标意识不仅仅是商标保护意识,还应该包括对商标中潜在商业价值的敏锐感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不违法、不违背商业道德情况下,抢注者经由法律程序把那些人们熟视无睹、没有认识到其潜在价值的标识、形象、事物、符号注册为商标,甚至把那些正在使用但还未进行注册的商号、商业标志注册为商标,对社会整体来讲未必是一件坏事情,它至少还有一个积极作用:增强人们的商标意识,促使人们珍惜和发现商标中的财富机会。  相似文献   

18.
脆弱的商标     
吴园妹 《法庭内外》2011,(11):41-41
作为企业的名片,商标是具有区分性和识别性的标识。对现代企业而言,商标已远远超过本身的标识意义,作为无形资产的意义更加凸现。“即使一夜之间,全世界可口可乐的工厂被全部烧掉,但只要拥有可口可乐的商标,一夜之间又可以全部恢复。”——这是业内关于商标价值最津津乐道的一句话。随着商标价值的不断放大,侵害商标的行为也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如假冒、滥用、淡化等。如何保护脆弱的商标,是现代企业商标管理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9.
吕炳斌 《法学家》2020,(2):73-87,193
明确"商标性使用"的是与非,既是解决新型商标纠纷的实践需求,也牵涉商标法原理的基本构造。基于法定主义的立场,商标侵权构成中的"使用"应当是"商标性使用",即来源识别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构成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一个独立要件。从理论上而言,"商标性使用"对应于商标财产化的程度,即对来源指示功能所产生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应采用"行为人主体标准",行为人使用行为的定性需要进行主客观的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不可知悉,在法律构造上需要进行的是主观判断的客观化努力。行为人主体标准在涉外定牌加工、关键词广告等边界案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20.
吕冰心 《法人》2007,(1):18-19
市场经济中,商标无疑是和财富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许多商标抢注案件之所以引致商标持有者和抢注者之间最终公堂相见,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的巨大商业利益。在法律无法对商标抢注进行完善规制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看待商标抢注行为?商标意识不仅仅是商标保护意识,还应该包括对商标中潜在商业价值的敏锐感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不违法、不违背商业道德情况下,抢注者经由法律程序把那些人们熟视无睹、没有认识到其潜在价值的标识、形象、事物、符号注册为商标,甚至把那些正在使用但还未进行注册的商号、商业标志注册为商标,对社会整体来讲未必是一件坏事情,它至少还有一个积极作用:增强人们的商标意识,促使人们珍惜和发现商标中的财富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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