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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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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干部人事月报》2013,(12):67-67
HR来信:我公司有一批员工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打算与这批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员工都亲自来到人事部门签字确认,但是有一人没来。经了解,该员工刚刚出差去洽谈业务,并在短期内无法回来签约。经沟通,该员工提出可否委托他们部门的负责人,代签劳动合同。请问,这个想法可行吗?劳动合同可以由他人代签吗?  相似文献   

2.
小保:我入职到一家公司已7个月,近日,公司以我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决定将我解聘。我也觉得自己在公司没有多大的发展前途而表示同意,但要求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时间段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公司认为,我与其的书面劳动合同,已经由同我一同入职、与我关系密切的同事李某代签,应当视为彼此存在书面劳动合同。鉴于我并没有授权或委托过任何人代签,且公司也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曾经授权或委托过李某代签,我曾多次提出异议,无奈公司却一再置之不理。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承担支付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  相似文献   

3.
《就业与保障》2012,(7):5-5
小保:五年来,我们一直跟随包工头朱某外出打工。一个月前,朱某一人为我们与一家公司代签劳动合同后,带领我们一同前往做工。因我们很快发现X-资很少.甚至比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少100元/月.遂表示不愿继续干下去。但公司认为,包22头为我们代签的劳动合同属于集体合同,对我们具有约束力,我们必须履行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问:公司的观点对吗?  相似文献   

4.
案例:方某于1999年4月通过人才招聘被某公司录用为营销员,但该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11月该公司开始着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此时方某出差在外,由公司办公室主任为其代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而后,办公室主任将为方某代签合同的相关事宜通知了方某,并将合同书交与方某本人。方某也未提出异议,并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01年12月,公司以劳动合  相似文献   

5.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时,是否续订完全决定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毫无稳定感可言。尤其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年龄已经超过四十岁的劳动者来说,黄金年龄段已经过去,再就业难度很大。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即终止的特征,肆意利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从就业保障的角度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业更稳定,可以在用人单位作长期个人规划,发展自己,增长才干。用人单位拥有了一支稳定的技术熟练的职工队伍,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有积极的作用。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但有利于劳动者的发展,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发展,《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法眼天下     
《时事资料手册》2008,(5):116-116
用人单位能否“末位淘汰”职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相似文献   

7.
小保信箱     
《就业与保障》2011,(5):4-7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做到心明眼亮小保:许多单位和劳动者要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合同签订当事人如何使合同签订合理合法,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黄加仁黄加仁: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事项:1.未签合同先知法。劳动合同是约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为以及处理今后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劳动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8.
《劳动保障世界》2008,(2):34-35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枧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相似文献   

9.
《就业与保障》2005,(5):25-27
为提醒广大劳动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权益,现选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组编写的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內容,以飨读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  相似文献   

10.
《劳动保障世界》2005,(5):26-28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尚未与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招用的全日制劳动者、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11.
政策问答     
《劳动保障世界》2009,(12):42-43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相似文献   

12.
政策问答     
特别提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相似文献   

13.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维权利器,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劳动者对法律的无知、对就业的渴盼,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设置陷阱,让利益的天平倾向自己,让劳动合同成为用人单位攫取不当利益的“保护伞”。劳动者遭遇合同陷阱,如果忍气吞声,只能置自己于被动挨宰的地位,唯有奋起反击,巧妙应对,方能跳出陷阱,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决定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特殊性。正因为这种特殊性,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所区别,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特殊地位,综述了现有法律体系下的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其他条件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条看似简单的法律条文,在该法律3年前的讨论期间和施行前,引发了波及多家知名企业的"辞工潮",一度被众多企业主视为"畏途"。现如今,情况有了怎样的变化?  相似文献   

16.
有统计数字显示,至2000年底,本市已有300多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签约率超过98%,国有和集体企业几乎全部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真是与广大劳动者息息相关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份不合理的劳动合同往往使劳动者被炒了以后百口莫辩,有苦难申;而不合理的劳动保护政策同样会使企业用工成本加重。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40个百分点的增幅上升,2000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1046件,这些都从客观上呼唤着一部法规,能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科学、公平、明确的规范。  相似文献   

17.
律师信箱     
代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老师:您好!我是一家保安公司的保安员,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今年5月份到期。两个月前,单位派我到外地执行任务。因我不在家,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单位领导没有通知我,就安排其他人代我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我回来后,提出解除该劳动合同。但保安公司却以合同已续签为由,不同意解除。请问:他人代我续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读者:冯晓宇冯晓宇:你好!《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依照法律…  相似文献   

18.
王瑛 《传承》2008,(20):104-105
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恐惧"完全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让员工端上"铁饭碗",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雇"的框架下还是拥有广泛解雇劳动者的自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弥补了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缺陷,为劳动者的职业生涯提供牢固的保证,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和谐平等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共赢,有利于用人单位增强自己核心竞争力。  相似文献   

19.
张颖慧 《求索》2011,(6):152-154
现代经济的迅猛发展加快了企业组织形式变化的速度,我国《劳动合同法》为此已初步确立了劳动合同承继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承继制度,引入劳动合同承继中的劳动者异议权已势在必行。劳动者异议权是劳动者享有的在企业组织形式变动过程中影响劳动合同承继效力的一项权利,在当今经济与法制土壤中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与实际需要。同时,建立劳动者异议权也必须持有谨慎的态度,并充分考虑异议权的形式、期限、具体内容、权利主体等因素,使这项制度最大限度的发挥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20.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或单方依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原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它发生于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期间,是对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完善和发展,是确保劳动合同有效和劳动过程顺利实现的重要法律手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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