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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第16条对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级别管辖作了明确而又原则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无权进行审判,至少要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重审理。毫无疑问,这完全是单纯从量刑的角度来规定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级别管辖的。然而,只要我们认真分析便不难看到,把量刑轻重作为确定普通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唯一依据是不科  相似文献   

2.
《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对报送案件作了具体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此也有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  相似文献   

3.
法律解读     
域外杀人亦难逃法网北京籍男子苏欣在加拿大把妻子张某掐死后,潜逃回国,被公安机关抓获。10月26日,苏欣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按照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故意杀人罪,在我国最高刑为死刑,所以域外杀人的苏欣难逃法网。为何北京市一中院是该案的一审法院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可…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与此相对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条也对级别管辖进行了规定。级别管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上级司法机关向下级司法机关移送管辖,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 在审判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有时候会遇到对所受理的公诉刑事案件审查后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对此,应商请人民检察院撤回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6.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很多亮点,尤其是对简易程序进行调整。根据新《刑诉法》第208条,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已经大大拓展,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所有一审刑事案件(当然还需满足其他条件),而不再局限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或自诉轻微刑事案件等。  相似文献   

7.
为了从根本上提高办案质量,减少错案,减少再审案件的数量,确保被告人的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人权的精神,对整个刑事诉讼审级制度进行改革。一、改革一审程序众所周知,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改革一审程序主要是调整各级法院对一审案件的管辖。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四级法院都可以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而笔者认为,第一审刑事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  相似文献   

8.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以来,我院遵照中央指示精神,按照国家法律,从重从快判处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其中对罪行特别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依法判处了死刑,有力地打击了敌人的嚣张气焰,鼓舞了人民群众,促进了社会治安的明显好转。我们审理死刑案件持十分慎重的态度,一方面,该杀的坚决杀掉,决不手软;另一方面,慎之又慎,严格把关,保证不错杀一人。我们的做  相似文献   

9.
自一九八三年开展“严打”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这对依法贯彻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是完全必要的。随着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下放,部分死刑案件中的“上诉”和“复核”这两道工序概由高级人民法院承担。这在司法实践中会带来一个问题,即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判处的死缓案件,在检察院不抗诉的条件下,被告人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的  相似文献   

10.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百七十七次会议讨论决定: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  相似文献   

11.
据对部分人民法院的调查,刑事自诉案件约占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的百分之十。因此,正确、及时、合法地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是人民法院全面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此项审判工作做得如何,对防止矛盾激化,减少重大刑事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着很大影响。一、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区别1.案件来源不同:自诉案件一般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方式,既可以是书写诉状,也可以是口头;人民法院受理后,自行进行必要的调查,无须由有关机关侦查。  相似文献   

12.
为了分析研究农村发生刑事案件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便做好审判工作,促进农村社会治安情况的根本好转,我们对近几年来判处的发生在农村的死刑案件,作了一些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89,(5)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及时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促进“严打”战役的顺利进行,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该《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特提出如下议论。(一)《决定》与党和国家对适用死刑采取的严肃慎重的政策不符。  相似文献   

14.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死刑案件均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了适应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需要,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以下简称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同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  相似文献   

15.
肖舟 《政府法制》2007,(19):50-52
2007年8月9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震惊全国的济南"7·9"爆炸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党组书记段义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原副大队长陈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济南利达汽修厂业主陈常兵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段义和、陈志于9月5日在济南被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各位代表:现将人民法院1993年的工作情况和1994年的工作任务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坚持“严打”斗争,维护社会稳定 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1993年,全国法院继续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全年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403267件,审结403177件。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451920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173897人,占总数的38.48%,比上年上升3.86个百分点;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的269652人;免予刑事处分的6371人;宣告无罪的  相似文献   

17.
司法信箱     
编辑同志: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论罪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但有投案自首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可以判处有期徒刑。请问,这样的案件是由基层法院受理,还是属中级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18.
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这两项重要决定,据据当前的社会治安情况,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刑法》、《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9.
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出现了一个新的非法律用语“提前介入”,这个提法源于何处姑不置论,大概是想贯彻执行“从重从快”,方针吧,在这一提法的影响下,县人民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正在进行侦查、拘留、预审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者有之,基层人民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正在进行侦查、起诉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者有之,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把“提前介入”列入报告内容者亦有之,甚至上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下级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也实行了“提前介入”!因此,对“提前介入”有从理论上、法律上进行研究的必要。我国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刑诉法第3条)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  相似文献   

20.
<正> 自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文件公布以来,各地政法机关运用法律武器,发挥专政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得到了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但是,在这场斗争中,存在着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这就是许多地方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没有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不能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如有的司法人员认为:剥夺政治权利只能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和反革命分子适用,对于其他刑事犯罪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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