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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第16条对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级别管辖作了明确而又原则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无权进行审判,至少要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重审理。毫无疑问,这完全是单纯从量刑的角度来规定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级别管辖的。然而,只要我们认真分析便不难看到,把量刑轻重作为确定普通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唯一依据是不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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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对报送案件作了具体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此也有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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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与此相对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条也对级别管辖进行了规定。级别管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上级司法机关向下级司法机关移送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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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很多亮点,尤其是对简易程序进行调整。根据新《刑诉法》第208条,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已经大大拓展,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所有一审刑事案件(当然还需满足其他条件),而不再局限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或自诉轻微刑事案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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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从根本上提高办案质量,减少错案,减少再审案件的数量,确保被告人的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人权的精神,对整个刑事诉讼审级制度进行改革。一、改革一审程序众所周知,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改革一审程序主要是调整各级法院对一审案件的管辖。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四级法院都可以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而笔者认为,第一审刑事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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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九八三年开展“严打”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这对依法贯彻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是完全必要的。随着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下放,部分死刑案件中的“上诉”和“复核”这两道工序概由高级人民法院承担。这在司法实践中会带来一个问题,即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判处的死缓案件,在检察院不抗诉的条件下,被告人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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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对部分人民法院的调查,刑事自诉案件约占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的百分之十。因此,正确、及时、合法地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是人民法院全面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此项审判工作做得如何,对防止矛盾激化,减少重大刑事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着很大影响。一、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区别1.案件来源不同:自诉案件一般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方式,既可以是书写诉状,也可以是口头;人民法院受理后,自行进行必要的调查,无须由有关机关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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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9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震惊全国的济南"7·9"爆炸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党组书记段义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原副大队长陈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济南利达汽修厂业主陈常兵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段义和、陈志于9月5日在济南被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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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任建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2)
各位代表:现将人民法院1993年的工作情况和1994年的工作任务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坚持“严打”斗争,维护社会稳定 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1993年,全国法院继续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全年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403267件,审结403177件。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451920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173897人,占总数的38.48%,比上年上升3.86个百分点;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的269652人;免予刑事处分的6371人;宣告无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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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这两项重要决定,据据当前的社会治安情况,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刑法》、《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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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2)
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出现了一个新的非法律用语“提前介入”,这个提法源于何处姑不置论,大概是想贯彻执行“从重从快”,方针吧,在这一提法的影响下,县人民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正在进行侦查、拘留、预审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者有之,基层人民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正在进行侦查、起诉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者有之,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把“提前介入”列入报告内容者亦有之,甚至上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下级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也实行了“提前介入”!因此,对“提前介入”有从理论上、法律上进行研究的必要。我国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刑诉法第3条)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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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自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文件公布以来,各地政法机关运用法律武器,发挥专政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得到了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但是,在这场斗争中,存在着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这就是许多地方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没有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不能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如有的司法人员认为:剥夺政治权利只能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和反革命分子适用,对于其他刑事犯罪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