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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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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翠翠 《法制与社会》2013,(16):254-255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废除了经济类犯罪的死刑,从目前国民对待死刑的价值评价及我国的物质条件来看,我们还不具备全面废除死刑的条件,但作为日渐增长的贪污贿赂犯罪应否适用死刑,值得我们思考。贪污贿赂犯罪本质上属于贪利性犯罪,罪犯的人身危害性较其他暴力型犯罪相对小一些。因此,本文认为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理应像经济类犯罪一样,废除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2.
笔者主张,此次修改刑法,应当大幅度地削减现有罪名的死刑规定,严格限制保留死刑犯罪的死刑适用条件,把逐渐废除死刑作为我们的立法思路和追求目标,使修改后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控制在十四五种以内(不含军职罪中的死刑),具体设想是: 1.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后,死刑罪名可合并减少到2种。即暴乱罪(内乱罪),包括颠覆政府、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贪污受贿犯罪慎用死刑与严惩腐败的有机结合,尤其对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该制度属于死缓执行方式之一,只能适用于原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借鉴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之立法精神,对于一些短期内难以废止的死刑罪名确立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有助于切实减少相关罪名的死刑适用;应进一步对无期徒刑进行合理改造,将终身监禁制度的合理内涵纳入无期徒刑中,使其能够担负起死刑废止后的死刑替代措施之功能。  相似文献   

4.
中国毒品犯罪死刑的概况及其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放初期我国大规模的禁毒运动成效显著,长期是“无毒国”,无需对毒品犯罪规定死刑。改革开放后,鉴于毒品泛滥、社会危害加剧的新形势,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毒品犯罪始规定死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并受国际社会废除死刑潮流的影响,我国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立场演变为既保留死刑又限制其适用。从毒品犯罪市场化、准组织化的现实来看,刑罚轻重应与毒品犯罪的利益、风险相适应。还应通过医疗技术、替代药物、帮助吸毒者回归正当的社会生活、加强国际合作等举措,更好地发挥社会措施对刑罚的替代作用,尽可能切断毒品犯罪的经济根源,从而限制和减少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5.
张远煌 《现代法学》2007,29(3):48-54
贪利性犯罪的死刑是现阶段我国在死刑控制问题上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目前,理论上有关贪利性犯罪死刑正当性的思考,大多局限于法理或伦理上的一般性思辨,而缺乏从事实层面对“为什么对贪利性犯罪不应当配置死刑”这一核心问题的深入追问。基于死刑与贪利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点具有不相容性、死刑与贪利性犯罪的原因具有不匹配性和死刑于贪利性犯罪无任何积极功效的分析,利用死刑与贪利性犯罪作斗争,在反犯罪策略上是一种缺乏事实根据的非理性选择。为此,在立法尚未改变之前,理性控制贪利性犯罪死刑的司法适用,是时代赋予司法者的政治和道义责任。  相似文献   

6.
论死刑的替代措施——以我国刑法立法为基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全面废除死刑,但由于我国已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因而应当将死刑罪名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我国现行刑法对68种犯罪规定了死刑,主张废除其中的56种犯罪的死刑,保留其中12种犯罪的死刑。在废除56种犯罪的死刑后,除传授犯罪方法罪、组织卖淫罪这两个罪的死刑规定明显不合理,不属于废除死刑后采取替代措施的外,对其他54种废除死刑的犯罪均应以25年不得假释或者减刑后服刑期不得少于25年的无期徒刑作为其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7.
毒品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是当代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废止进程中的焦点问题.应从立法与司法上采取积极的措施,以努力促使毒品犯罪死刑废止这一应然目标的早日达致.为此,可在即行从立法上废止运输毒品罪之死刑的同时,在司法中摈弃针对毒品犯罪之“严打”政策,着力统一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数量标准,客观分析并慎重对待毒品再犯、累犯对于死刑适用的消极影响,积极发挥立功在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中的限制性作用.  相似文献   

8.
《现代法学》2016,(1):3-13
死刑改革是当下中国重大的现实问题,而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改革问题则是死刑改革中最受关注和争议最大的重要问题之一。中国最新刑法立法《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了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促进了死刑适用规范化;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以积极限制死刑适用;并且确立了严重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的终身监禁制度,以达到严惩严重贪污受贿犯罪和着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之适用的双重功效。在未来中国对严重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立法控制中,应当考虑将死缓制度作为适用死刑的优先考虑方式;在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分立时,应择机先行废止受贿罪的死刑;待时机成熟时,应在立法上及时全面废止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9.
对罚金刑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罚不仅具有惩罚犯罪的作用.而且还具有教育改造罪饭的作用,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改造罪犯,预防犯罪。这是刑罚的最终目的。罚金刑也不例外。一、罚金刑能够惩罚罪犯,预防犯罪罚金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它同自由刑、生命刑一样使犯罪分子明白法不可违,罪不可犯.当他们重返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以身试法,乃至弃旧图新,重新做人。同时,也警戒了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走向犯罪道路。近几年来.我国经济领域里犯罪居高不下,国家采用死刑等重刑予以重罚,也只能在…  相似文献   

10.
贪污受贿一直以来都是各国严厉打击的对象。贪污受贿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其不利的影响,不仅如此,贪污受贿犯罪现象还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严厉打击惩处贪污受贿行为势在必行。本文以贪污受贿罪为切入点,在阐述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弊端,重点探讨了完善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策略,旨在说明完善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必要性,以期指导实践。  相似文献   

11.
废除死刑的主张相较于保留死刑的观点,要充分得多:首先、死刑在本质上是一种肉刑,也是一种酷刑。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刑罚的指向已经从过去(对已然犯罪的惩罚)转向未来(对未然犯罪的预防),死刑与这个趋势恰恰背道而驰;其次、按照“社会契约论”对政府和公共权力运作的理解,每个人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组成政府,目的是用这种公共权力来保障剩余下来的个人权利和自由。鉴于我们不可能让渡自己的生命,政府当然就没有权利对公民适用死刑。死刑的实质是给有限政府赋予无限权力,并将政府的价值观下降到刑事被告人的水平上;第三、由于人类认…  相似文献   

12.
高国华 《法制与社会》2012,(25):155-156,158
近年来我国以免死承诺引渡回来一批经济犯罪分子,其与未外逃经济罪犯相比,仅因为引渡的原因,就产生"生、死两重天"的不同结果。虽然说这是国际司法合作的必要妥协,但是如此同罪不同罚的结果令人怀疑我国引渡经济犯罪分子或者保留经济犯罪死刑的合理性。本文以外逃经济罪犯的特殊司法处遇为切入点,结合社会取消经济犯罪死刑的呼吁,以公平公正为目标,提出司法和立法减少经济犯罪死刑适用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共十五条,其中有十三个条文挂上“可以罚款”、“并处、单处罚金”、“没收财产”。在侵犯财产罪中,对情节严重的抢劫犯,大盗窃犯,大诈骗犯,贪污犯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以及受贿罪亦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判令退赔”、没收赃款赃物、追还公款公物。上述犯罪都是出于贪利的动机,在依  相似文献   

14.
《现代法学》2019,(5):195-209
毒品犯罪是我国当前死刑适用的主要犯罪之一,其不断受到正当性、必要性和有效性的拷问。在毒品犯罪中严格控制并逐步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发展的未来趋势,也是刑罚回归人道的必然要求,亦是刑法谦抑性、刑罚轻缓化的应有之意。基于我国严峻的毒品情势以及国民的普遍情感,立法上废除死刑在短期内几无可能,通过刑事政策控制死刑又欠缺明确性、稳定性与统一性。基于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罪行极其严重"进行严格解释,并在司法上构建一套完整、清晰而又科学的死刑适用标准,是控制死刑的正确路径。"罪行极其严重"的判断,应当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两个维度展开。司法上应当对毒品进行分级,将死刑适用局限于涉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极个别犯罪,涉及其他硬性毒品的犯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涉及软性毒品的犯罪以有期徒刑最大值为刑罚上限。死刑适用主要针对走私、制造毒品罪,对贩卖毒品罪以不适用死刑为一般,只对发生在制毒者与贩毒者、贩毒者与贩毒者之间的贩卖行为适用死刑,对运输毒品罪不再适用死刑。对采用诱惑侦查手段、未进行毒品纯度鉴定的案件不再适用死刑,仅对毒品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以及毒品个人犯罪中的特定累犯、再犯适用死刑。通过司法上对死刑适用的严格控制来释缓立法上过于严厉的刑罚配置,实现刑法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15.
杨兴培 《检察风云》2014,(23):30-31
在继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死刑罪名之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又一次大规模削减九个罪名的死刑,它们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如果《刑法修正案(九)》能获得顺利通过,这将是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第二次大规模削减死刑罪名,这样刑法只保留了46个死刑罪名。  相似文献   

16.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单位犯罪罪犯的假释监督案件,应分别审查罪犯个人和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于罪犯个人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虽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但不能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的假释。除实质化审查单位犯罪的罪犯原判刑罚、犯罪情节、刑罚执行中的表现等因素外,还应重点调查核实罪犯假释后对单位财产性判项履行的实际影响,结合社区矫正监督职能跟踪假释后社会效果,实现假释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7.
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以长远的眼光观之 ,死刑的命运必然是走向终结。就中国现阶段的综合情况而言 ,可以经历如下三个阶段逐步废止死刑 :一是先行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二是进一步在条件成熟时废止非致命犯罪 (非侵犯生命的犯罪 )的死刑 ;三是在社会文明和法治发展到相当发达程度时 ,全面废止死刑。目前 ,应及时将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问题提上日程。中国废止死刑之路 ,应以逐步而及时地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为切入点  相似文献   

18.
死刑的废除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对经济犯罪全面废除死刑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死刑罪名的削减,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人权的保障。本文认为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和集资诈骗罪没有必要保留死刑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在内的9种犯罪的死刑,引起社会对死刑罪名废除的热议.我国刑法在死刑的适用条件上的限制规定是:“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抛开死刑存废之争和刑事政策的考量,探究走私武器、弹药罪是否符合“罪行极其严重”是判断该罪能否被废除死刑的关键.在《刑九》出台的背景下,从理论上探讨本罪的死刑是否应被取消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罪责刑相适应、刑法体系的协调性、国外法律的借鉴等方面来考察取消本罪死刑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20.
近十年来,危险驾驶罪逐步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发案数位列第一的罪名。但是,每年将30万左右的人贴上罪犯标签并使之承担过重的犯罪附随后果,甚至沦为社会的对立面,这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危险驾驶者个人来说,都是巨大损失,属于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基于刑事一体化的理念,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体系化治理。实务中直接适用“但书”规定得出无罪结论是一种大而化之的做法,存在说理不足、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的“硬伤”。“但书”规定只能在行为缺乏刑事不法,以及虽具备刑事不法但存在免责事由,从而缺乏处罚必要性等事实得以确认之后才能有限适用。为限定本罪的适用范围,在司法上,需要准确理解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尤其要对抽象危险进行必要的司法“印证式”判断,以确定立法者所预设的法益危险是否存在,妥当认定违法阻却事由,准确认定本罪的自首,提高缓刑适用率,将认罪认罚之后的从宽处罚落到实处;在立法政策上,有必要根据犯罪发生的实证数据进行调整,适度提高入罪门槛,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限定为“不能安全驾驶”的情形,同时配套修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建立轻微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以有效降低犯罪的附随效果;在犯罪的情境预防方面,强制汽车制造商安装车载酒精监测装置是减少犯罪的关键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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