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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创业板市场的交易制度是沿用主板市场的竞价制度,但单纯的竞价交易制度又难以胜任日益成熟的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本文着眼于未来,从辩证法的角度,通过做市商角色的冲突、卖空权、豁免权、成交备案及准入制度的思考、浅析我国证券市场一旦引入这一制度如何从法律的视角最大限度的规避其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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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IPO主要法律制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创业板实现上市交易,需要与之同步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以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已经出台并施行的《创业板IPO管理暂行办法》,体现了我国证券监管层对我国创业板IPO的基本态度。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创业板IPO暂行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对保荐人制度、资本制度、股东分布、股票锁定、投资者准入制度、做市商制度等方面进行评析,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创业板IPO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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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IPO监督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现代法学》2016,(6):97-107
证券服务机构在IPO过程中承担核查、验证、审核义务,客观、公正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于公司证券市场价值准确定位、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以及风险防控的作用不可小觑。但是通过实证样本分析发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服务机构违法违规问题频出。一方面原因在于外部市场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则受法律与制度规定中证券服务机构角色错位的影响,最终导致其应然价值的迷失。在全面推进IPO注册制改革的新形势下,证券服务机构需从理论与实践中重塑"委托—代理"关系,建立诚信系统、完善诉讼机制,创建证券服务机构增强自我约束的多元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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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是指在主板之外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设立的交易市场,它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本文通过评析我国创业板现有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归纳其与主板市场监管不同的三大亮点,分析其现有问题,以寻找完善之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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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是指企业透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现阶段我国大陆的IPO审核采用核准制:对发行人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目前拥有审查核准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申报企业的合规性审查将决定企业IPO的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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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市场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渠道是否畅通是关系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产业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本论文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的IPO退出方式为主要内容,从私募股权基金及其退出机制的概念等基本理论研究入手,在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IPO退出的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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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阐述中国证券市场上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IPO)制度。IPO是股票市场上最重要的行为。也是我国企业在股市融资的最主要的方式,以及投资者参与中国股市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与之相应,IPO制度是证券市场上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居于证券监管的核心。关于IPO制度,从全球范围来看有注册制(Registration system)和审批制(Approval system)两种方式。在以强制披露为基础的注册制下,发行人只需要按照强制披露的要求向证券监管机关提供注册文件并向公众披露法定信息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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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制度是各国应用在创业板市场的制度,我国第一次将持续保荐制度引入了主板市场。但是,我国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一向面临本土化的问题。该制度在中国的实行也未能获得预期的效果,这里包括制度本身的原因,也涉及制度实行环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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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市场上所谓的“三板市场”,实质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是为了给原STAQ、NET遗留股票提供有效的流通渠道,其次也给主板市场退市提供一个退出渠道。截至2002年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共有挂牌公司12家,交易股票14只,投资者10万,流通股份14亿股,流通市值约50亿元。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其起到了流通的作用,但却没有融资的能力。我国主板市场上市的门槛高,二板市场又迟迟未开,此时我国亟需一个广大的场外交易市场,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在我国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已成为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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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二板市场的立法研究和讨论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展开,尽管目前二板上市的具体规则尚未出台,但已有相当数量的企业瞄准这一目标在作上市准备,包括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各中介机构也都密切关注着有关政策法规动向。笔者认为为与我国经济改革的步伐相配套,二板市场的建立必须考虑国内现有的融资状况、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法律及监管框架等一系列因素。 一、二板市场的基本特征 二板市场 (Second Board)是与主板市场 (Main Board)相对应的,一般是指主板市场之外专为具有潜在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新兴企业和高科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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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新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实施,标志着酝酿多日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出台。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推出,改变了我国A股市场原有的"有进无出"的格局,也将对主板市场推出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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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10月26日浙江世宝网上发行后,IPO至今已停摆5月有余,期间沪、深两市分别上涨了6.80%、4.99%。正当人们对上涨意犹未尽时,IPO重启之声却又此起彼伏,市场情绪再次受到影响。或许是为了稳定人心,4月12日下午,证监会举行新闻通气会,表示恢复新股发行仍没有时间表,重启IPO看来还需要一系列的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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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资本市场状况多发。IPO暂停已一年有余,近日始现审慎重启之势。不久前落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绝对作用,奠定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基础,并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完善风险融资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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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历史遗留和资源整合导致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愈加突出。同业竞争的存在不仅会带来诸多风险,而且也是审核和监管的红线,往往成为企业再融资和IPO的阻碍。文章通过对国有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判定与成因分析,紧扣国企的特点,提出了四种在实践中有效可行的解决措施,并以北部湾港股份公司几年来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同业竞争的案例,为国企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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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一票的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良治的核心特征。而同股不同票的双层股权架构有悖于股东平等原则。从域外实证经验看,双重架构具有由盛转衰的生命周期,在IPO初期利大于弊,但逐渐弊大于利,最终有弊无利。双层架构公司的平均估值在IPO之初略高于单层架构公司,但溢价优势会逐渐枯竭。部分法域对双重架构的包容既源于经济效率考量,也迫于逐底竞争压力。我国不应东施效颦、亦步亦趋,而应审慎权衡利弊,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严格筛查、严格规制、兴利除弊、限期退出的立法政策。双层股权架构仅是特定上市公司在特定期限内采取的例外规则,而不应成为全体上市公司的常态化模式。立法者既要有条件、有限度地允许科技创新公司理性选择双层股权架构,也要规定双重架构公司自IPO之日起存续期间不超过7年的日落条款,并严格规制创始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失信违约侵权行为。建议压缩超级表决权适用范围,关乎公众股东重大核心利益的股东大会决策事项一概回归一股一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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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划IPO的高科技公司,尤其是中小型高科技公司来说,必须重视专利可能引发的纠纷与信息披露问题,现有的案例给了后来者深刻的教训,应用正确手段维护自己的科研成功,歪门邪道是行不通的2016年3月4日,六年前折戟IPO的苏州恒久终于再度接受IOP审核。六年前的2010年2月,苏州恒久因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五项专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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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制度自1993年被动引进我国,已有近二十年历史,在实践中凡上市公司也都实际设有该制度,该制度在上市公司的作用日益突出.另一方面,拟IPO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因此,不得不探讨上市公司中法人治理结构占重要地位的董事会秘书制度.基于以上考虑,本文首先简单概述该制度,再评论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制度,最后得出应在聘任、权责及法律责任方面探索该制度,真正发挥该制度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