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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原先有一辆轿车,也办理了相关的保险。在保险期内,我把车辆转让给了一个朋友陈某,并且过了户,但保险合同并没有变更过。后来,陈某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伤了人,需要赔付医疗费2万元。陈某支付了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车辆虽然过了户,但保险合同没有变更,不能得到赔款。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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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7月21日,马某为其自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投保了私家车辆非营运损失险。同年11月8日该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送到保险公司指定的某修理厂修理。其间保险公司审核认可了维修项目及4万余元维修费用。马某就该费用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后马某向修理厂提出放车请求,并承诺以保险公司即将全额赔付的理赔款冲抵修理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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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转让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车辆受让人虽然通过受让享有了对保险车辆的保险利益,但并未自动继承保险合同,与保险公司之间也就未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车辆原所有权人因丧失了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失效,也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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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某商业运输公司新购进了3辆货车和1辆轿车,并于当月某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该4辆保险合同。按商业惯例,保险费应当在保险合同签订的当时或者签订后的一个极短时间内交付;但因运输公司当时资金紧张,提出保险费7月份再交付,此点为保险公司同意并写人该保险合同中。6月,运输公司新购轿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在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时遭拒绝,遂诉至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中,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各持己见:运输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发生法律效力,迟付保险费并非不付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迟付,因而应予赔偿;保险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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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为一辆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为其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背面载明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和对方人员受伤。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该投保车辆驾驶员所持驾驶证已过期。保险公司即以驾驶员未持有效驾驶证,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为由拒赔。某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担赔无理。双方各执己见,以致成讼。中国保监会1999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包括了无有效驾驶证在内的多种责任免除情形,又称除外责任。它是指依法律或合同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般在保险单上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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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骗保案。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阴历大年三十晚上,被告人康某喝了七八两白酒后,驾车送其表哥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事故,康某被送至医院抢救。康父说康某的车上了全险,但是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会理赔,要求亢某谎称是自己驾车发生事故,隐瞒康某酒后驾车的真相。康某按照其父的提议,当着亢某的面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说亢某驾驶他的轿车发生了事故,请求保险公司理赔,后亢某陪着康某一起到交警部门骗取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办理了一系列的理赔手续。保险公司向康某支付保险金8万余元,康某与保险公司签订权益转让协议书,将轿车的剩余价值转让给保险公司,后轿车被拍卖21 000余元。后来,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车上只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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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原告袁安顺以5.18万元购得二手神龙富康轿车一辆,车号为鄂F1D907。同年9月30日,袁安顺通过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新野营业部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为其所有的F1D907神龙富康轿车办理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险、全车盗抢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四种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约定以新车购置价9万元投保,不计免赔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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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之一,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条规定虽然为我们认定保险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无论是在保险业界还是民事审判领域中,依据该条对保险利益进行认定时,仍存在很大分歧,甚至引发争议。审判实践中,笔者曾碰到这样一个案例:某机械厂将其使用的一辆小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后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机械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该厂非车辆所有权人为由拒绝理赔,机械厂遂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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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长途运输的轮换驾驶员投了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谁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却致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正在休息的驾驶员死亡。保险公司便以死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并不处于实际驾驶过程中为由,拒绝予以理赔。那么,车辆处于运行状态下休息的副驾驶是否属于实际驾驶状态?发生交通事故致副驾驶伤亡的,保险该不该得到理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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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而申请理赔后,有些保险公司的第一反应往往是从保险合同或相关规定中寻找拒赔的理由,以便对申请人加以“算计”。为此,申请人务必擦亮眼睛。
未按时年检年审,保险公司也应当理赔
【案例】2011年6月18日,高露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19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18日24时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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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5月26日.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短期保险,保险期限从1991年5月26日起至1991年6月25日24时止,为期一个闩,李某交保险费176.50元。保险公司向李某签发了编号为1074的保险事,保险单正面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万元,背面则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入该条款第13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保险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1991年6月5日,李某聘请司机到河南平顶山拉煤,途经高庄村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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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丈夫购买终身保险,其在投保单上未选择自动垫交条款,但保险合同却规定保险公司具有自动垫付义务。妻子迟延交纳保险费后,丈夫不幸因病去世,妻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日前,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判决书的送达,这起纠纷尘埃落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6万元,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终止履行。 相似文献